第1日提醒
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衣食住行都可以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解释,如买卖、租赁中都可能存在法律关系。
日常生活中存在最多的是民事法律关系,如购买房屋发生买卖的法律关系,出租房屋发生租赁的法律关系,向银行贷款发生贷款法律关系等。法律关系是由一些事件和行为所引起的,在法律上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除的客观情况,被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包括:不直接包含人的意志的法律事实的“事件”(如:自然灾害、国家风险等)和根据当事人有意识的活动而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事实,即“行为”。行为则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类。合法行为由表示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如成年人的购买商品)和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如撰写作品、拾到遗失物等)组成;违法行为可具体分为违约行为、侵权行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及不合法的表示行为等。因此,当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人们的行为时,就会发现人们意识支配下的行为或人们无法控制的事件都会引起一定的社会关系,行为经过法律的调整而成为法律关系,使人们的行为受法律的约束。
敬请参考:《法理学》
第2日提醒
到底什么是法?法的特征其实并不是离人们很遥远的的问题,认识法的特征有利于人们更好的理解法律和运用法律。
法具有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第一,法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买卖、租赁、保管等行为关系都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与道德规范通过思想控制调控社会关系,政治规范通过舆论等完成社会调整不同,法律针对行为而设立,以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法律还具有规范性,即它不是针对具体的人和事,而是可以反复适用的。第二,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的。法律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认可、解释,因而具有国家性,即以国家的名义创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并因具有的国家性在效力上具有普遍性。第三,法以权利与义务为核心内容并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法律中的权利、义务能够明确地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应该如何做,并通过权利与义务影响人们的意识并调节人们的行为。第四,法通过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的强制力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即只有在人们违反法律时法律的强制力才体现出来,而当人们自觉遵守法律时,法律的强制力只是间接地发挥作用。需要强调的是,法律的强制力不是暴力,也不是实施法律的唯一保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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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日提醒
法的形式是关于法的外在表现形式的概念,人们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法规属于不同的法律渊源。
一般认为,我国法律的渊源包括九类:第一类是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最重要的法的渊源,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修改,规定国家的根本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及国家的根本任务,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凡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为无效。第二类是法律。法律是仅次于宪法的法的渊源,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包括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前者如民法、刑法,后者如《著作权法》、《国家赔偿法》等。第三类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由******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所属部、委在权限内制定的部门规章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第四类是军事法律和军事规章。军事法律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军事法规的法律效力、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军事法律。第五类是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第六类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七类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法律。第八类是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第九类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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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日提醒
以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法律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了解法律的类型有助于从不同角度来认识法律。
世界各国通行的法律的分类方法主要有以下一些:(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之分。成文法是指由国家制定颁布且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我国就是成文法国家;不成文法则是由国家认可的,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2)实体法和程序法之分。前者如民法、刑法、行政法、宪法等,后者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两者划分的依据是法律规定的内容。(3)根本法和普通法之分。这种分类是依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制定主体等的不同进行划分的,根本法即宪法,普通法则是宪法以外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4)一般法和特别法之分。划分的依据是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即对于一般人、事、时间、范围适用的法是一般法,如宪法、民法、刑法等;对于特定的人、事、时间、范围适用的法是特别法,如继承法、收养法等。了解法律的类型就会发现,当人们适用民法、刑法等法律时,实际上是在适用实体法、普通法、一般法。因此,对于法律的类型的认识有助于人们对法律的理解与运用。
敬请参考:《法律学》
第5日提醒
法律的制定主体、程序、时间等不同,法律的效力也不同,在适用法律时也有所不同。
在由各种法的渊源构成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着法的效力等级体系,影响法律的效力的因素主要有:制定主体、适用范围和制定时间等。一般来讲,制定主体地位高或适用于特定人、事、时间、地域的法律或后制定的法律的效力较高。确定法的效力应遵循一定的规则,包括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一般规则是等级高的主体制定的法律的效力高于等级低的主体制定的法律,而且在法的效力等级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效力,除宪法的最高效力外,上一级法的效力高于下一级任何一种法的效力,如下级法和上级法抵触时,应适用上级法,因为上级法的效力较高。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的效力适用特殊规则:首先,特别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法的规则,即对同一制定主体制定的法律在同时有特别法和一般法时,应当适用特别法,因为在特殊的人、事、地区中特别法更能解决问题;其次,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应注意的是该规则只适用于两个具有同等级别效力的法律;第三,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的规则,即如果发生法律文本和法律解释相抵触的情形时,一般应当维护法律文本的效力。
敬请参考:《法律学》
第6日提醒
当人们的行为具有法律性而成为法律行为时,就具有与其他社会行为相区别的一系列特征。
法律行为作为人的活动,首先,具有社会性。因为人的行为总是会受到环境和社会关系的制约,而不是与生俱来的,人们的行为总是互相影响的,法律行为往往与其他社会行为交织在一起。其次,具有法律性。将法律行为与一般社会行为区别开来的仍是法律性,一个行为只有在法律规范确定的范围内进行才能成为法律行为,并发生法律效果,即能引起人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消除,并受到国家的承认、保护或否认、惩罚等,因此法律性是法律行为的根本特征。第三,法律行为具有可控性的特征。因为法律行为是受人们的意志支配的行为,而法律规范本来就是根据对人们行为规律的认识而实施控制的。第四,法律行为还具有价值性。由于对于行为价值的认识而使人们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对行为做出好坏善恶的判断。因此,人们应当认识并遵循法律法规,使自己的一般行为成为法律行为,从而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受到法律的约束与保护。
敬请参考:《法律学》
第7日提醒
人们根据自身的意志实施着各种各样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看,行为将被划入不同类型的法律行为的范畴。
如果自然人根据自己的意愿直接实施的行为,就成为个人行为;而人们有组织、有目的实施的行为则构成集体行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授权、委托实施的行为构成国家行为,而不同行为在内容、效力上则有很大的差异。当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主动行为即可成立法律行为的,如行政命令、放弃继承权的行为,行为人实施的就是单方法律行为,而那些必须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人所实施的是双方法律行为,单方或双方法律行为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所不同,行为是否成立的要求也不同;当两种行为具有依存关系时,对于不需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能独立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构成主行为,而依附于主行为的行为构成从行为。如为贷款而设立担保的行为中,贷款就是主行为,担保则是从行为,应注意从行为的效力往往取决于主行为的效力;法律行为还可以分为抽象行为与具体行为,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等等,认识行为的种类有助于人们对其权利与义务的理解,如双务行为中当事人需要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而单务行为中只有一方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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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日提醒
违法行为导致法律责任的承担,但承担法律责任并不一定有违法行为,构成法律责任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有密切的关系,多数情况下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的前提,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根据公平责任原则承担责任的行为人并不一定有违法行为。构成法律责任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第一,要有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不同的主体在是否承担责任或承担责任的程度、方式上可能有所不同,如对未成年人可能会因其是未成年人而不追究他的法律责任。第二,要有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在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中,对于当事人的过错的重要性有不同的认识,过错在刑事法律中对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而民事责任有时则不以有过错为前提。第三,要有违法行为。应注意的是,有时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法律责任,而有时决定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是法律的规定,即使没有违法行为也要根据法律的规定而承担责任。第四,要有损害事实。即法律责任的承担以造成人身、财产或精神上的损害为基础,而且损害必须是已存在的、可认定的。第五,行为与损害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判断的依据是:如果一现象的出现是因为另一现象引起的,就在两者间存在着因果关系。由此可见,一项引起法律责任承担的行为,一般都应具备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敬请参考:《法律学》
第9日提醒
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主要是法律制裁,受到法律制裁的人必须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人,但承担法律责任并不一定都受到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国家对责任主体按照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措施。由于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性质不同,实施法律制裁的机关、手段不同,法律制裁有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经济制裁和违宪制裁等不同的分类。刑事制裁,即刑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限徒刑、无期限徒刑、死刑五种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民事制裁,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更换重作、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些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行政制裁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分的方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罚的方式则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没收财物、劳动教养、限令出境、停产整顿、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冻结资金等。经济制裁,如赔偿经济损失,责令偿付违约金、罚款、没收财产、强制收购等。违宪制裁,责任方式如撤销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等。当事人受到的法律制裁的形式取决于其违法行为的方式。
敬请参考:《刑法》第32-34条;《民法通则》第134条;《行政处罚法》第8条
第10日提醒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活动中的重要原则,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要求必须以客观事实作为案件处理的基础,而不能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如果对案件事实认识不清,甚至错误,即使法律适用正确也不能正确处理案件。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就要求办案人员做到重视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更不能进行刑讯逼供。以法律为准绳,是要求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无论在查实案件的过程中,还是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都应当以法律为标准,按照法定权限、程序进行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仅对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有影响,对当事人也有重要的意义:认识到证据的作用,明确各项事实需要通过证据来证明,因此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这样不仅有利于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认定,而且有助于自己的主张获得司法机关的认可、采信;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事实的忽略或错误做法提出异议,监督司法机关等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各项行为;此外对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关注,不仅能够增强当事人的法律素养,也可以促使司法机关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敬请参考:《民事诉讼法》第7条
第11日提醒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无论当事人的客观情况如何,只要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就将平等地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