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励志黑格尔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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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黑格尔的法哲学(3)

家庭的第四个环节是“子女教育和家庭解体”。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夫妻双方人格的同一化表现在物质方面即是家庭财产,而表现在精神方面就是家庭的另一个环节所要讲述的问题,即“子女教育和家庭解体”。我们已经知道,家庭是以爱的情感联系起来的统一体。事实上,在进一步发展中,随着子女获得独立性和自由的人格,便会建立新的家庭成员关系,例如父子关系、母子关系等。教育的目的就是要以“感受性”的方式给子女灌输相应的家庭或者社会伦理原则和习惯,使子女的意识和意志从属于普遍的社会意识和普遍的社会意志,以至于让子女能适应社会环境、更好地在社会上生存。另外,家庭的教育还包括使子女获得“独立性”,让子女具备“脱离家庭的自然统一体的能力”。“家庭的解体”就是随着家庭子女获得独立性而实现的,因为“子女获得独立性”就会自己组建新的家庭,直接导致原先的家庭解体。

市民社会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处于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发展阶段。如果说“家庭”是把独立的个人结合成为整体的人,那么,“市民社会”就是指外在地联系在一起的原子式的个人,也就是说,市民社会是由每个特殊人的满足自己需要和由这些需要的整体所构成的混合体,亦即任性和普遍性的混合体。市民社会主要有“需要的体系”和“司法”两个环节。需要是孤立的单个人的需要。但是从“需要的满足”的角度来看,需要则具有社会性。在市民社会,“抽象的法”被具体化,被制订成了约束市民社会中人的行为或者人与人之间行为的法律。这样法律如何制定、制定什么样的法律、怎样实行法律以及如何惩治触犯法律的人就显得非常重要。

黑格尔说,“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由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的。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达不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便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实际上,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是处于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发展阶段。如果说“家庭”是把独立的个人结合成为整体的人,那么,“市民社会”就是指外在地联系在一起的原子式的个人,也就是说,市民社会是由每个特殊人的满足自己需要和由这些需要的整体所构成的混合体,亦即任性和普遍性的混合体。在这里,必须对“普遍性的混合体”中的“普遍性”有一个正确的理解。这里所讲的“普遍性”是以“利己”为基础同时又依赖普遍性,受普遍性的控制。当然,黑格尔的社会伦理讲的就是现代世界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经济关系,也即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市民社会主要有以下两个环节:

“需要的体系”

“需要的体系”是市民社会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环节。黑格尔认为,一般来讲,需要是孤立的单个人的需要。但是从“需要的满足”的角度来看,需要则具有社会性,正如黑格尔所讲,“既然我从别人那里取得满足的手段,我就得接受别人的意见,同时我也不得不产生满足别人的手段。于是彼此配合相互联系,一切个别的东西就这样成为社会的”。也就是说,一个人需要的东西很可能同时也是其他人需要或所有的东西。所以说,人是作为社会的存在出现在市民社会上的。这还只是“需要的体系”的一个方面。

其实,不仅仅是“人”和“人”之间存在一个“需要的体系”,“人”和“自然”之间也存在一个“需要的体系”。因为“人”是生活在自然界中的,不可能脱离自然界而自为生存,生活在自然界的人都必须要通过劳动在自然界获得生存的资料。但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这个“需要的体系”最后还是必然要回到“人”和“人”之间的“需要的体系”中去的,因为个人的劳动是不可能满足自己生活在这个世界上的所有“需求”或者“欲望”的。因此,劳动的最直接的结果并不仅仅是为人类提供了生存在这个世界上的手段,也不仅仅是提供了丰富的社会财富,更体现在加强了社会上的“人”和“人”之间的互相依赖。也就是说,“人”和“自然”之间存在的“需要的体系”的结果是加强了需要的体系的第一个方面,即“人”和“人”之间的“需要的体系”。

在需要的体系里,黑格尔注重论述出现在市民社会中的“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把复杂的市民社会最终归结到一个体系——“需要的体系”。

“司法”

“司法”是市民社会的第二个环节。黑格尔认为,在市民社会,“抽象的法”被具体化,被制订成了约束市民社会中人的行为或者人与人之间行为的法律。这样,法律如何制定、制定什么样的法律、怎样实行法律以及如何惩治触犯法律的人就显得非常重要。“司法”虽然是一个现代意义非常强的提法,但实际上在人类社会形成之初,类似“司法”的人类活动就已经开始了。可以说,“司法”是一个市民社会正常维持并向前发展的“法宝”。“法律”是一个市民社会集体的意志表现。因此,在市民社会里,犯罪已经不再是单纯意义上的侵犯某一个单独的个体人的利益,而是侵犯了整个市民社会的共有的原则,违反了整个市民社会的集体的意志。因此,“违法”具有强烈的社会危害性,是社会意义上的违法。在黑格尔看来,“司法”不仅仅是一个市民社会称其为市民社会的标志,更是一个市民社会发展是否成熟的标志。

国家

“国家”是客观精神发展的最高阶段,是“伦理理念的现实”。国家是由家庭、市民社会发展而来的;家庭和市民社会相对于国家来讲都是部分,都是具有片面性的;国家克服了家庭和市民社会的片面性,达到了个体和整体、客观自由和主观自由的最终统一,实现了理性的原则,完成了精神的自由。国家理念的发展分为国家制度、国际法和世界历史三个环节。

黑格尔认为,“国家”是客观精神发展的最高阶段,是“伦理理念的现实”。在黑格尔看来,国家是由家庭、市民社会发展而来的;家庭和市民社会相对于国家来讲都是部分,都是具有片面性的;国家克服了家庭和市民社会的片面性,达到了个体和整体、客观自由和主观自由的最终统一,实现了理性的原则,完成了精神的自由。虽然说,国家是由家庭和市民社会发展来的,但是这是从国家的产生角度来看的。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当然是一般来讲),国家相对于家庭和市民社会来讲是本源性的,而家庭和市民社会是从国家的内部发展而来的。也即:国家是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基础;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两个环节。

针对“国家”本身,黑格尔的论述相当详细,黑格尔认为,“由于国家是客体精神,所以个人本身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和伦理性”。也就是说,国家并不像我们通常所理解的那样只是个体的人的结合,也不是像有些学者所讲得那样仅仅是坚持个别利益或者特殊利益的人们的集合。关于“个人和国家的关系”,在黑格尔看来,“国家是比个人更高的东西”。也即:个人以国家为目的,个人利益的满足及其活动方式必须以国家为其出发点和归宿,个人的自由只有在国家中才能实现。

黑格尔认为,国家理念的发展分为国家制度、国际法和世界历史三个环节。

国家制度

黑格尔在这里所讲的“国家制度”,指的是国家理念的直接现实,其内部主要是国家的政体及其权力的划分。黑格尔的国家制度主要讲了“立法权”、“行政权”、“王权”、“君主立宪制”、“宪法”以及“民主制原则”等内容。

首先是“立法权”,黑格尔认为,“立法权”就是确立和规定普遍性权力的权利。其次是讲“行政权”,黑格尔认为,使各个特殊领域和个别事件从属于普遍的权力就是“行政权”。再次是讲“王权”,在黑格尔看来,“王权”是集“立法权”和“行政权”于一身的能对国家各种事务进行最后决断的主观性权力。很显然,“立法权”和“行政权”是“王权”的基础和主要内容;而“王权”是实施“立法权”和“行政权”的主要手段。当然,黑格尔在这里讲的“立法权”、“行政权”以及“王权”反映的是黑格尔生活时代的德国资产阶级政治上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