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法
抽象法是客观精神发展的第一个阶段。抽象法就是自由通过对外物的占有以实现自身,而作为自由的直接实现首先就是“所有权”。黑格尔把人的这种因为自由和意志而拥有的对财产的占有权,定义为“抽象的权利”。黑格尔认为,人对财产的占有权主要应该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作为自由的个人有占有物的权利。(2)个人有转让占有权的权利,这是意志对占有物的放弃,也就是将所有权由一方转移于他方而获得实存,而对占有物的转让的必然结果就是契约。(3)契约的基础尽管是理性,但人们还总是从特殊意志即主观的利害去进行交换活动。
抽象法是客观精神发展的第一个阶段。
黑格尔认为,“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正如重量是物体的根本规定一样。重量构成物体,而且就是物体。说到自由和意志也是一样,因为自由的东西就是意志。有意志而没有自由,只是句空话;同时,自由只有作为意志,作为主体,才是现实的”。黑格尔认为,人人都有意志,人人都有自由,当然,也正是因为如此,人人都有伴随自由意志而俱来的“权利”。黑格尔把这种权利叫做“抽象法”。
在抽象法中,黑格尔就是要力图通过所谓的自由意志推演出人对财产的占有权。抽象法就是自由通过对外物的占有以实现自身,而作为自由的直接实现首先就是“所有权”。相应地,黑格尔把人的这种因为自由和意志而拥有的对财产的占有权定义为“抽象的权利”。黑格尔认为,人的这种权力之所以是抽象的,是因为“人”是作为一个单独的存在——“人”享有这种权利的,与“人”的任何社会角色(例如国家公民)无关。
黑格尔认为,人对财产的占有权主要应该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作为自由的个人有占有物的权利。黑格尔认为,自由的个人有占有物的权利,这不容置疑,是自然而然的事情。黑格尔说,占有财产并不仅仅是为了个人的主观需要,而且是客观精神决定的权利。试想一下,财产是自由的最初的定在,只有人具有所有权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否则,财产的存在就脱离了“理性”、“客观精神”的规定。因此,黑格尔认为,人是应该拥有占有私有财产的权利的,否则就是否定人的自由和理性,就是侵犯人的权利。当然,侵犯人的权利也就是脱离了精神自由的本性和法的本性。
(2)契约。作为自由的个人有占有物的权利,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也表现为放弃自己对某物的所有权。黑格尔把个人自愿放弃对占有物的所有权的行为称为“转让”。具体来讲,个人有转让占有权的权利,这是个人意志对占有物的放弃,也就是个人自愿将所有权转移于他方而获得实存,而对占有物的转让的必然结果就是契约。在黑格尔看来,所有权还仅仅表示是对自己有关的单个人的自由;所有权的进一步肯定会突破这种单个人的自由法,而与他人发生关系。事实上也正是如此,所有权的进一步发展就是具有所有权的双方在保持各自权利的条件下实现所有权的转让,这就是“契约”。针对具体什么样的占有权可以转让,或者什么样的占有物可以转让,黑格尔认为,可以转让的物品不仅仅限于个人占有,甚至个人的身体和精神的特殊技能以及活动能力,只要是出于个人的自愿都可以转让。在这里,黑格尔实际上就是在说,劳动力也是可以进行买卖的商品。实际上,这是黑格尔在为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进行辩护。在黑格尔看来,资本主义的商品交换关系是各自独立的双方的平等、自愿契约的关系,并认为契约是出于理性的必然,是一种客观精神的关系。例如他说:“就人的意志说,导致人去缔结契约的一般需要,表示好感、有利可图等,但是导致人去缔结契约的毕竟是自在的理性。”
(3)“不法”或者“犯罪”。在黑格尔看来,虽然说契约的基础是理性,但实际上人们在现实生活中还总是会从特殊意志(即主观的利害)去进行交换活动。这样看来,契约终究没有脱离任性阶段,很可能陷入“不法”或者“犯罪”。那么,什么是“不法”或者“犯罪”呢?黑格尔认为,所谓“不法”和“犯罪”就是对私有主的所有权的侵犯,换句话说,就是“违背契约”。那么,又该怎样应对这种“不法”或者“犯罪”呢?黑格尔在这里引入了“刑罚”的概念。黑格尔认为,“不法”或者“犯罪”必然会导致自己的否定方面——刑罚。黑格尔认为,通过刑罚可以惩治“不法”或者“犯罪”,从而恢复和维护“正义”,引向“道德”。例如黑格尔说:“这样,在犯罪中被扬弃了的直接性通过刑罚,即通过否定的否定,而导向肯定——导向道德。”
道德
道德是客观精神发展的第二个阶段。黑格尔认为,道德是一种“内心的权利”,是一种“主观意志的法”。在道德领域中,自由意志已经转移到了主体“自我”的内部,已经体现为道德的“意识动机”和“道德观点”。道德的发展分为“故意与责任”、“意图和福利”以及“善和良心”三个小阶段。在“故意与责任”阶段,道德意志要对“故意行为”的结果“负责任”,只要是出于“故意行为”造成的结果,“故意行为”的行为者都要对其(“故意行为”造成的结果)负责。在“意图和福利”阶段,黑格尔把道德和幸福、福利联系在了一起,认为道德和幸福实际上也是统一的。在“善和良心”阶段,黑格尔认为,“善”是个人意志和普遍意志的统一,是被实现了的自由。
道德是客观精神发展的第二个阶段。
黑格尔称,道德是一种“内心的权利”,是一种“主观意志的法”。因为在道德领域中,自由意志已经转移到了主体“自我”的内部,已经体现为道德的“意识动机”和“道德观点”。
道德的发展
分为以下三个小阶段:
“故意与责任”
“故意与责任”是道德发展的最初阶段。在“故意与责任”阶段,道德意志要对“故意行为”的结果“负责任”,只要是出于“故意行为”造成的结果,“故意行为”的行为者都要对其(“故意行为”造成的结果)负责。当然,这里的故意行为只是关于行为的“个别性”和“直接性”,至于“故意行为”外部的“复杂性”和“偶然性”,行为者不可能都考虑到。因此,黑格尔在这里所讲的“故意行为”的行为者都要对其(“故意行为”造成的结果)负责,只是指行为者只对他自己所知道的自己所做的事情承担责任。
此外,黑格尔还在这一内容中论述了“动机”和“效果”的辩证关系。黑格尔认为,“动机”和“效果”在本质上是统一的,因为从根本上来讲,“动机”必须通过“效果”来验证,而这里所讲的“统一”和“验证”是“动机”和“效果”两者矛盾发展的两端。例如,黑格尔在他的著作中这样论述道,“主体就等于它的一连串的行为。如果这些行为是一连串的无价值的作品,那么,他的意志的主观性也同样是无价值的;反之,如果它的一连串的行为是具有实体性质的,那么,个人的内部意志也是具有实体性质的”。
“意图和福利”
“意图和福利”是道德发展的第二个阶段。在这个阶段,黑格尔把道德和幸福、福利联系在了一起,认为道德和幸福实际上也是统一的。首先,黑格尔认为,“人是生物”这一事实并不是偶然的,而是绝对符合理性的发展的;其次,人作为生物,他的感觉欲望决定了他必然要竭力追求幸福,因此,人的感觉欲望对于幸福的追求并不是卑下的、不合理的,而正好也是符合理性的发展的。总而言之,作为生物的人有权把他自己的需要和欲望作为他终生追求的目的。但是单个的人追求幸福是不是会和社会共同、普遍的幸福相矛盾呢?黑格尔说,“个人自己的主观满足(包括他的荣誉得到承认在内)也包括达到有绝对价值的目的在内……只有把现有的东西提升为某种自己创造的东西才会产生善的更高境界。”很显然,黑格尔认为,单个的人追求幸福并不是和社会共同、普遍的幸福相矛盾的;虽然在道德生活中确实存在着主观、特殊的目的(个人幸福)和客观、普遍的目的(义务)的矛盾,但这两者不是绝对不相容的。
“善和良心”
“善和良心”是道德发展的第三个阶段也是最后一个阶段。黑格尔认为,“善”是个人意志和普遍意志的统一,是被实现了的自由,也是道德行为者意识到的“普遍福利”同法的统一。黑格尔在论述“福利”和“法”对“善”的影响时说,“福利没有法就不是善,同样,法没有福利也不是善”。因此,善是高于抽象法和个人福利的“绝对法”,是道德追求的最高目标。
“良心”是在“善”之后的,是作为个体的人在内心对“善”的把握和判断。但是判断良心是不是真正的“善”,不能以“主观自我确信”为标准,仅仅是建立在主观自我确信基础之上的“善”,有时候很可能就是“善”的绝对反面——“恶”。于是,黑格尔认为,“良心”要最终实现自己,变成真实的“善”,必须要突破主观自我确信这道“防线”,进入客观,最终在中社会生活的现实关系中实现自己。例如黑格尔说,“主观的善和客观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善的统一就是伦理”。在这里,黑格尔在论述“善”和“良心”的关系时,不仅考虑到了个人内心的判断标准,而且注重从客观中,从现实的社会关系中来考察“善”和“良心”,这是十分难得的,尽管黑格尔是在客观唯心主义的标准之上来考察这些关系的。
家庭
黑格尔认为,“家庭”是最初的直接的伦理实体,是以爱为规定的集团,是自然的伦理精神。黑格尔指出,家庭的第一个环节是“爱”;家庭的第二个环节是“婚姻”;家庭的第三个环节是“家庭财产”;家庭的第四个环节是“子女教育和家庭解体”。
“家庭”是最初的直接的伦理实体,是以爱为规定的集团,是自然的伦理精神。家庭有以下几个环节:
家庭的第一个环节是“爱”。黑格尔认为,家庭的最显著的特性便是“爱”。从实质上讲,家庭就是靠爱结合起来的,没有“爱”,便没有家庭,或者说“没有爱,就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家庭”,因为“家庭”就体现在家庭成员之间在“爱”的基础上联系起来的一个集体。关于“爱”,黑格尔认为,爱是“自我感受着的统一性”,是一种精神基础。在家庭之中,各个家庭成员首先对自己的定位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孤立的人”,而是一个统一体中的一部分。在这里,家庭体现出来的就是一种关于“爱”的伦理精神,一种精神上的“感受性”。
家庭的第二个环节是“婚姻”。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在这里,作为家庭基础的婚姻不仅仅单纯地指两性的自然属性方面的关系,也不是单纯地指婚姻的契约关系,而是指具有“法”的意识的伦理性爱,更是指一种伦理精神。例如,黑格尔认为,作为直接伦理关系的婚姻不仅包含着“自然生活”的因素,更应该并且是必须包含有“自我意识”的因素。因为单纯的“自然生活”的因素是不统一的或者说是不稳定的,还没有足够的能力构成伦理意义上的“家庭”。而“自我意识”首先包含着“爱”,包含着足以构成伦理意义上的家庭的重要因素——“爱”。也就是说,在自我意识的推动下,单纯的“自然生活”才能转变为精神上的统一,也才能最终实现婚姻。因此,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并不像我们有些人所认为的那样是单纯的两性结合。当然,婚姻是需要契约的,但是任何把婚姻单纯地看成是赤裸裸的契约关系的观点也是绝对错误的。作为具有伦理意义的婚姻是神圣的,从实质上来讲是不可以离异的,但是,由于婚姻不是绝对的客观结果,而是含有主观感觉的环节的,因而就有产生“离异”的可能性。另外,黑格尔还认为,婚姻关系中的男子与女子的地位应该是有所不同的,男子的实质性生活领域应该是外界,例如从事国家、科学、劳动等斗争性生活;女子相对来讲的实质性生活领域应该是“内部生活”,或者叫“守家礼”。
家庭的第三个环节是“家庭财产”。作为婚姻的主角,夫妻双方应该把自己的人格同一化,而事实上也正是如此。现实世界里,夫妻双方人格的同一化表现在物质方面,即体现在财产上,任何一个人都没有特殊的所有物,只有对于共有物的享有权利。事实上,“家庭财产”对于一个家庭来讲非常重要。虽然说家庭是“爱”维持的集团,但是“爱”只是限于精神层次,并不能解决一个家庭正常的、现实的、具体的生活需求。一个家庭要想正常地维持下去,家庭财产非常重要。通过“家庭财产”,家庭中每一个成员的特殊欲望和需求就会“转变为对一种共同体的关怀和增益,就是说转变为一种伦理性的东西”。所以说,只有“家庭财产”才能从物质上维持家庭的正常运转,才能真正实现一个真正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