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村法律法规常识——农村村委会与村民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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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村委会的职责权限

村民委员会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要注意哪些方面村民委员会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要着眼于解决村民生产和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各地发展水平不同,村民需求不同,但难免存在这样那样的不便,如行路难、吃水难、小孩入学入托难、老人照看难等。兴办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要从村民的实际需要和困难中选取项目,想村民之所想,急村民之所急。只有如此,才会受到村民的欢迎,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二,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总的来说,我国农村多数地方还不发达,需要办理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很多,但经济能力有限。这就需要从本村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本村村民的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考虑本村经济和村民的承受能力,决定办理的事项。绝不可好大喜功,贪大求全,盲目上项目,加重农民负担。否则,就会造成办不了也办不好的局面,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浪费人力、财力、物力,挫伤群众的积极性。第三,要坚持民主自愿的原则。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村民决定要办什么,不办什么,先办什么,后办什么。经过充分发扬民主,由村民讨论决定的事情,村民就会自觉自愿、同心协力去办,遇到困难也容易解决。要坚决制止强迫命令、违背群众意愿的瞎指挥做法。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村民委员会协助维护社会治安要做好的几项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维护社会治安,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第一,加强治安防范工作。要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的发生,就必须实行“防打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只有大力抓好预防工作,才能减少犯罪,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第二,要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使村民懂得国家的法律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哪些行为是正当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第三,深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做好教育、感化和挽救失足青少年的工作。同时,要培养村民的社会正义感,敢于同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让人人都来参与维护社会治安。

村委会的性质和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关于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问题

关于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问题是否坚持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实际上也就是是否坚持村民委员会的自治性质的问题。

在推行村民自治的过程中,村委会职能行使上对乡(镇)政府的依赖情况明显,不少人还提出应改指导关系为领导关系。

其实,所谓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主要是指在一个村的村务范围内而言的,即一个村在处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方面,村民委员会应该真正发挥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功能。在这些事务方面乡(镇)政府实际上管不了、也不应该管,而只能起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是,如果超出了一个村的范围,涉及到全乡(镇)、全县(市)、全省、乃至全国的事务,如有关落实农产品的收购合同、种植面积的规划、土地管理、控制农民群众负担、产业结构的调整、计划生育、征兵、优抚和扶贫等项工作,村委会则应在乡(镇)的领导下、协助乡(镇)政府去完成。所以,村民自治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更不能以为实行村民自治就可以完全不要上级政府的领导了。正是“乡(镇)政(指乡镇政府)”与“村治(指村民委员会)”的结合,在今日中国农村已经形成了一种全新的政治格局。

关于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问题

村党支部的核心地位和作用乃是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行村民自治的重要保证,实践证明,能否真正树立村党支部的核心地位、发挥村党支部的核心作用,不仅关系到一个村的经济发展,而且关系到村民自治制度的顺利推行。但是在一些地区农村的基层党组织由于党员年龄老化、新党员发展缓慢、对党员的教育放松,使得党的组织削弱,活动减少、甚至处于软弱涣散状态,像这样的党的基层组织在群众中的威信和影响必然大大下降,当然就不能起到核心作用了。在这样的地区又出现了封建势力抬头,甚至旧的族长、头人、寨主把持村务也就不足为奇了。所以树立村党支部的核心地位,发挥村党支部的核心作用的关键是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建设。也就是说,村党支部的核心地位是靠村党组织在群众中的威信和全体党员在群众中的表现和模范行为树立起来的。

关于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问题,首先应该看到这两个组织具有不同的性质和作用,不能混用,也不能互相代替。在强调以村党支部为核心的同时,必须强调村民委员会在村民自治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党领导的实质就是要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一个村的党支部就是要领导本村群众通过村民委员会去实行村民自治,真正当家作主。

村委会工作方式有哪些规定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保障村民自治权利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关于驻村人员的规范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

村委会的经济职能有哪些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村民委员会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多民族居住的村应该团结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村民委员会向上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的意义和作用由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可以集中各方面的意见,比较容易引起重视,使问题得到解决,也可以解决有些村民文化素质低,不知道如何反映意见的问题。通过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使上下沟通,下情上达,可以使人民政府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村民在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使各级政府的工作都建立在充分了解下情的基础上,避免决策失误;可以加强对各级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克服缺点、错误;可以及时发现国家工作人员中的违法失职行为,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处理,加强廉政建设;更重要的是可以吸引亿万农民关心国家大事,密切人民政府同广大群众的联系,广泛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村民委员会有别于国家政权机关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特点,使它区别于国家政权机关。在我国,国家政权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它不是国家政权机关的任何一种。也不是国家政权机关的派出机关。在实际工作,有的把村民委员会当成乡镇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当成乡镇政府的“腿”,将不该由基层自治组织从事的行政工作交给村民委员会去做,或者包办代替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这些都是同村民委员会性质不符的做法。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特点,还使它区别于其他的群众组织。在我国,有许多从事社会活动的群众组织,如全国总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全国妇女联合会、全国青年联合会等。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组织,和他们有一定的共同之处,但在设立、任务、服务对象、作用等方面有明显的不同之处。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特点还使它区别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规定,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建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治机关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自治权,是国家政权机关的组成部分,不同于村民委员会。

村委会与村民会议是如何规定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村委会及其成员的义务有哪些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领导本村村民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经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2)负责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组织村民落实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3)接受党支部领导和乡、镇政府指导,完成乡、镇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负责领导下属各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工作。

(4)组织村民发展经济,完善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做好村民在生产、生活中的协调服务工作,教育村民履行公民义务。

(5)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6)兴办本村农田水利、交通道路、广播供电、文化教育、卫生防疫、社会福利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7)做好救灾、救济、低保、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和殡葬改革工作。

(8)协助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征兵、拥军优属、社会治安、民事调解、税费收缴等工作。

(9)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组织村民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教育村民尊老爱幼、扶贫帮困、团结互助,开展“双文明户”评选工作。

(10)及时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负责处理全村的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