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与村委会之间就集体土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发生争议,乡人民政府没有行政裁决权。应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行政裁决,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在该类案件行政诉讼中,诉讼时效与普通行政诉讼不同,只有30天,当事人应及时行使权力。
村委会是村民委员会的简称,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在非选举投票时结果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例如说:某村因为城市扩建需要,将耕地转型开发。但是说好给村民建设一定数量的门市楼,然后免费分给村民。两年以后门市楼建设好了,这时村里的分歧意见就出来了。有的家里死了人,就愿意按照两年前的卖地人数分,有的家里有新出生或者新娶的媳妇,就想按照现有人口分。这时村里就想进行投票决定,这时的投票是否具有法律效应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这样两条规定:第十七条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1)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2)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3)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4)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6)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7)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8)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上述案例情况,可以组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当然投票也是决定的方法之一,只要村民会议程序合法,决定结果达到过半数,即可产生效力。
村委会成员产生办法及任期的规定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村委会成员的组成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村委会的设置问题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实行村民委员会民主直接选举的意义
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行直接提名、直接选举,一改过去组织提名的方式,将候选人的提名权和选举权真正交到村民手中,防止了人为控制的可能,最大程度地体现了广大村民的利益要求和愿望,具有重要的意义:(1)优化了村委会成员结构,提高了干部素质。通过贯彻村委会组织法,使一大批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的人被选进村委会领导班子,使农村村委会班子的更替逐步进入了有序的良性循环轨道。
(2)有效化解了干群矛盾,促进了农村远期的稳定。目前,农村干群矛盾是导致农村不稳定的最大诱因之一。《村委会组织法》第16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此,村委会由村民直选,村民真正拥有了监督干部的手段,既可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选举村干部,又可以用法律和选票来表达自己的意愿,实现村民自治。这不仅促进了干部工作作风的改变,还让群众和干部之间更加理解,达到化解矛盾的效果,促进农村稳定发展。
(3)民主法制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广大农民可以充分自由地行使自己的选举权或享受被选举权,农民参政意识空前高涨。通过直选,农民不仅受到了生动的民主法制教育,也实实在在接受了民主训练,极大地提高了他们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
实践证明,实现村民委员会直接提名、直接选举,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全面推进村民自治的战略部署是高瞻远瞩、得民心、顺民意的英明之举。村委会组织法是一部体现党的主张、人民意愿、国家意志相统一的法律,推动着农村向着富裕、民主、文明的目标迈进。
村规章的制定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会议的职权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1)乡统筹的收缴办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2)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3)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4)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6)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7)宅基地的使用方案;(8)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委会与村民会议是如何规定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的有关问题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怎样罢免村委会成员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破坏选举的法律后果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怎样选举村委会成员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村民委员会的协助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怎样规定村委会的机构设置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的特点
(1)性质。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2)职能。村委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生产、供销、信用、消费和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者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贯彻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3)管理机构。村民会议是村中最高权力机关,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出。村民会议由村委会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的主要职权是:①讨论和决定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②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及撤销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③讨论制定村规民约。④讨论决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全面落实“四个民主”是推进村民自治的基础。在村民自治中,视民主选举为基础,从而保证将群众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能力强、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领导班子;视民主决策为关键,普遍建立健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实行民主决策,从而使村委会的各项规定符合群众的意愿和根本利益;视民主管理为根本,不断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实行民主管理,从而使广大农民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视民主监督为保障,坚持将村里的重大事项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定期真实公开,实行民主监督,从而使村委会干部办事有章法,行为有约束,密切了干群关系,促进了反腐倡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