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大唐王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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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从“府兵”到“募兵”(2)

从府兵的职责看,主要有两项。一是上番宿卫,就是定期到首都护卫皇帝和中央政府。具体办法是:距京城500里内的府兵一年之内5番,即分5个组轮流入京值班。500至1000里每年7番;1000里至1500里8番。每次上番时间都是一个月,这是指在京城实际服役时间,不包括旅程往返时间。另一项任务是征防,即与地方兵或边防兵一起,出征作战,保卫边防。

从府兵的训练与供给来看,带有更为明显的兵农合一色彩。训练分为两种,平时分散练兵,冬季集中校阅,地方刺史有检查督促之权。府兵所用马匹的补充与淘汰,也由刺史和折冲都尉共同处理。府兵上番宿卫或奉公征防,由刺史和都尉共同发给“食券”(由府兵自己收获的粮食兑换)。府兵的资粮自备,自备物品包括弓1支,矢30,胡禄(载矢器)、横刀、砺石、大角觿(解结锥)、毡帽、毡装、行滕各1件,麦饭9斗,米2升。府兵由县令在上报的籍帐丁口中直接拣点,拣点的标准虽然有资财、材力、丁口3项,但以资财为主,原则是拣点6品以上官员子弟和地主、富裕农民。但急需兵力时,贫民也常被迫点兵。唐朝3年一定户籍,与此相应,府兵也是3年检点一次,主要是补充缺额。由于拣点的3项标准均要依据户籍,而户籍的管理属于地方政府,故拣点属于地方政府职责,只有确定名单之后,才名隶军府,因此3年一定户籍与3年一点兵自然结合在一起。

唐中叶后,由于土地兼并的加剧和户籍制度的紊乱。特别是“安史之乱”的严重破坏,均田制和府兵制均名存实亡,被“两税法”和募兵制取而代之。

早在唐朝以前,土地兼并就一直存在着,唐朝前期的均田制,在客观上有抑制兼并、均平地权的作用,同时也留有土地私有化和土地兼并的缝隙。如规定官员可受的永业田数量大,又可以买卖。唐初时,九品以上的官员还较少。高宗时,已达1.3万多人,武周以后则更多。均田制推行百年后,大量可耕官田和荒地必然以分受永业田的名义转变为私田,使政府可用来调剂余缺的土地越来越少,均田制规定的“还授”只能是一纸空文。更重要的,是高宗、武周以后,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官僚、地主、贵族、商人都疯狂地兼并土地。如宰相李林甫在京城周围,霸占了大量的上等良田;吏部尚书王从愿占地数百顷;太平公主的田园遍于京郊良田之中;大商人邹风炽的邸店园宅更是遍布海内。土地私有化和兼并的加剧,必然使大量均田制下的自耕农户沦为贫穷之家,或逃流,或依附于地主豪强之家,这又造成户籍制度的紊乱。时人称之为“丁口转死,非旧名矣;田亩移换,非旧额矣;贫富升降,非旧第矣。”(即成丁人口死亡。已不是原来户籍上的人名;土地转移到别人手中,已不是原来登记簿上的主人名额;由贫变富,由富变贫,已不是原来评定的户口等级。)尤其是“安史之乱”,对当时社会的破坏极为严重,“人户凋敝,版图空虚”,均田制、租庸调制已名存实亡了。

在均田制和租庸调制逐渐遭到破坏的过程中,唐王朝的税制实际上已经在不断地变革着。如在唐代宗时期,开始征收青苗钱,这是一种新税。唐朝初期的“义仓税”,也逐渐演变成一种正儿八经的地税,数额也由最初的亩税2升增长到亩税1斗,并开始分夏、秋两次征收。原来按户等征收的户税,到代宗时期,也是数额增加,征收的范围扩大。这些都是原来租庸调制之外或不占重要位置的税种,到这一时期,开始出现或在政府的赋税中的地位迅速上升。加上并未正式废除的租庸调以及其他杂税,国家的赋税制度呈现一片紊乱状态。改革税制,已是大势所趋。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宰相杨炎在总结整理以前税制的基础上,制定了“两税法”。它的主要内容是:①中央政府根据财政支出定出赋税总额,各地依据中央分配的数目向当地人户征收;②土著户和客居户,都编人现居州县的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包括田亩和杂赀财)的多少定出户等;③取消租庸调及一切杂徭杂税(但丁额不废),只征收一种税,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限6月纳毕,秋税限11月纳毕,故名为“两税”;④两税以户等纳钱,依田亩纳米粟。田亩税以大历十四年(779年)的垦田数为准,均平征收;⑤没有固定住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征收1/30的税。

“两税法”的主要特点,一是简便,即将各种赋税名目整理归纳为一个主要税种,便于征收。二是主要以财产多少为征税标准,扩大了赋税承担面,多少改变了课役集中在贫苦农民头上的状况。三是征收时钱、物并行,实行以钱折物的办法,但由于后来钱重物轻,加重了纳税者的负担,故到唐穆宗时宰相裴珀又重定折纳标准,但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四是从此以后,土地兼并不再受到任何限制,以致在“两税法”实行后的30年间,“百姓土田为有力者所并,三分逾一”,全国各地,到处都可看到“富者兼地数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的现象。

均田制逐渐遭到破坏的过程中,依附于此制的府兵制也渐渐废弛了。高宗、武周时期,天下久不用兵,府兵番役更代都已不能按时进行,府兵逃亡的也多了起来。唐玄宗开元年间,更加严重,当时连到京城宿卫皇上的兵士都凑不够数。这时宰相张说建议,在全国招募兵士,号称“弓广骑”,分隶12卫,每卫万人,这主要是禁军。到天宝年间,各折冲府徒有兵额,宿卫之人也大都是临时招募来的市井之人,所以“安史之乱”时,不能及时有效地抵御和反击。“安史之乱”后,全国兵源仍以招募为主,杂用它法。

与府兵制下的府兵相比,募兵的主要特点是兵农分离,这同时意味着兵士的成份由主要是土户(土著农业户,有产户)变为客户(无产业户)。当兵成了一种专门的职业。其次,长期戍守代替了定期差遣,招募代替了强制征发,雇佣兵代替了义务兵。第三,缘边镇兵则由来自各地变为主要是本地和邻近地方之人充当。第四,兵士与家属分离也随之变为家属随军。第五,镇兵由州县差发改由节度使招募,节度使在军事上的作用进一步增大。在此之前,镇兵差自各地的有产户,家属留在后方,镇兵若反叛,尚有后顾之忧,而且镇兵定期差遣,“兵不识将,将不识兵”,边将要反叛,也比较困难。此时则情况变了,加上其他条件,边将拥兵反叛的可能性增大了。这大概是唐朝后期藩镇割据局面持久不衰的一个重要因素。第六,镇兵的装备由地方政府供应与兵士自备,改为全由朝廷承担。朝廷还要负担兵士及其家属的生活费用,军费支出大增,造成财政困难。

均田制破坏后,唐朝兵制由府兵制演变为募兵制,只是一个大概的轮廓,一般把这一过程表述为:轮番、差替的义务兵——府兵、兵募(临时招募),变为招募的雇佣兵(职业兵)——长从宿卫(禁军)、长征健儿(镇兵)。实际上,唐朝兵制的演变情况比这要复杂得多。仅就史实看,长征健儿代替兵募制后,强制征募继续存在。出土资料表明,在长从宿卫代替府兵轮番宿卫后。府兵在边境上还起过一定的作用。至于南衙的诸卫兵与北衙的禁军,其中又各有许多名堂,仅就禁军名称的变化,统领的易换以及在宫廷政变中所起的作用等,就很复杂。而藩镇之兵的情况,以及藩镇之兵与朝廷之兵之间的消长强弱的关系,更是直接决定着谁胜谁负,谁生谁死。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唐中叶后,为患最深的还是禁军。藩镇之兵之所以久削不平,与禁军由宦官统领,不能有效发挥其在平藩中的作用,有很大关系。皇帝本想以宦官掌军牢牢控制军权,却被控制了军权的宦官所完全控制,到想除此祸患之时,无论明君还是贤相,都已回天无力。最后借朱全忠之力尽除宦官,而唐王朝也随之同归于尽了。

对于隋唐时期这几项制度的实施情况和效果,历来有不同的说法和评价。客观地讲,这几项制度在当时社会中是在不同范围内得到贯彻的,也收到积极效果。当然,也难免有流弊。但任何一种制度及其变革,对于其利害得失,只能权大小,不可求有无,这是制度进步发展的一条基本规律。

均田制和府兵制,在隋朝和唐朝前期,是基本得到实施,并收到了积极效果的。

隋朝从开皇二年(582年)颁布田令,到大业五年(609年)再诏均田,其间曾多次采取措施,以贯彻这项制度。大概说来,从开皇二年到开皇五年期间,主要是授给官员永业田;开皇五年(585年),主要解决游民和浮客的土地问题;开皇十年(590年),主要是解决数十万大军的土地问题,使府兵与均田真正结合在了一起,实现人归于田,兵寓于农;开皇十二年(592年),主要是授给百姓土地,这是隋朝规模最大的一次均田行动,虽然由于宽乡与狭乡不均匀,受田者一般未达足额,但古代人物毕竟在全国范围内重新加以核实与调配,包括将狭乡之民移往宽乡;大业五年(609年)炀帝再颁均田诏,虽具体内容不详,但可考的,有废除妇人、奴婢、部曲(私人武装)受田的规定,也是一种调整。至于唐朝前期,均田制与租庸调制的实施,除了史载之外,在敦煌、吐鲁番出土的当时文书籍帐中。更得到了确凿的证明。当然也应看到,与其他任何一项制度一样,均田制贯彻的情况,会因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吏治的情况,而产生宽严不一的差异。当时仍有非法的籍外田存在,土地买卖和兼并也一直在进行与发展之中,农民的逃亡也时有发生,这些又使得均田制不可能像它本身所规定的那样真正彻底施行。

尽管如此,均田制对隋和唐前期的社会发展,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当时农业经济及整个社会的繁荣,从均田制实施后带来的人口增加、耕地开垦及粮食产量激增和粮价的低廉中,可以得到证实。如隋唐之前,全国户口最高峰为西汉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年),当时户数为1223.3万户,口数为5959.5万口。之后,一直没有超过这个数字,魏晋南北朝时期,下降得十分厉害。但到了隋唐之际,户口数陡然激增。隋大业五年(609年),户数为890.75万,口数为4601.99万;唐玄宗天宝十四年(755年),户数为891.47万,口数为5291.93万,逼近西汉的最高水平。这些数字当然有不够精确的地方,但可从中看到大概的发展趋势。至于垦田数,也是如此。隋唐之前,垦田数的最高峰为西汉元始二年(公元2年)的8.27亿亩,之后是一路下跌,尤其是在分裂战乱时期,更为减少。一入隋唐,便又激增,隋文帝开皇九年(589年)的垦田数为19.4亿亩,唐玄宗天宝十四年(755年)为14.3亿亩,都远远超过了西汉的最高水平。与此相应的,是粮食储备丰富与粮价的低廉,如隋文帝末年,天下的储积,可供五六十年使用,唐玄宗开元十三年(725年)洛阳斗米值15钱,山东一带才只有5钱。这些,是造成封建盛世的基础。

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实行的府兵制,对于当时社会的稳定,国家负担的减轻以及边防的安全,都起到了积极作用,这是没有多少疑问的。

对于均田制和府兵制之后实行的两税法与募兵制,人们历来看法评价不一,争论有时相当激烈。持赞成意见的人认为,两税法和募兵制,是顺时应势的政策改革,不得不实行的制度,而且在客观上,也有利于均平赋税,增加政府收入,保证封建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行。持反对意见的人则认为,两税法在实际上加重了剥削量;两税之外,又有其他杂征杂税;两税钱、物折纳法,漏洞极大,给各级官吏中饱私囊、盘剥百姓,开了方便之门。募兵制虽有提高军队战斗力的有利条件,但同时也使兵员来源杂乱,素质低下,更主要的是将可专兵,拥兵自强,直接造成了唐中后期的藩镇割据。这些不同的看法和评价,都可以在当时的历史事实中找到例证。

客观地讲,无论是均田制、租庸调制、府兵制,还是两税法、募兵制,都是封建时代的制度,都是封建统治阶级从维护自身统治目的出发制定和实施的制度。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它们都具有对地主、官僚、贵族有利的一面,对劳动人民不利的一面。不过,在不同的时期,在不同的统治者面临不同矛盾的时候,这种倾向程度会有所侧重。也就是说,这项制度,这个时期,可能对统治阶层更有利一些,那项制度,那个时候,则情况可能相反。说到底,从制度制定和实施者的主观意图讲,都是为了维护、巩固自己的统治。而在客观上,则可能不一定完全与主观意图相符,这是由各种因素决定的,我们不能单凭主观臆断去加以评论。

还有最重要的一条,就是由均田制、租庸调制向两税法演变,由府兵制向募兵制的转化,是在封建社会中,私有化的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因为私有化的发展,必然要求土地自由买卖;商品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以实物为主的赋税制度向由货币为主的赋税制度转变。尽管统治阶级中某些人预感到这种发展,会给统治基础造成危害,试图以各种办法加以限制或阻遏,但经济规律必然要冲破这种限制与阻碍,给自己开辟前进的道路。而统治阶级中一些比较开明的人士,则顺时应势,对已经不适应发展了的情况的制度加以改革,应该说是进步的,值得肯定的。至于这种改革,特别是初始阶段,难免有漏洞,给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一些不利和混乱,这也是正常的。任何一种改革,无论是经济方面,政治方面,还是军事方面,都有利有弊,改革者只能权大小,不可求有无。否则,就会一事无成。而因循守旧与一事无成,可能给社会与统治阶级造成更大的危害。所以说,两税法与募兵制代替租庸调制与府兵制,固然与唐王朝的覆亡有一定关系,但如果不加以替代,不仅租庸调制与府兵制根本无法实行,而且会加速唐王朝的覆亡。如果历史能够重演的话,我们是会看到这一种结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