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大唐王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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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从“府兵”到“募兵”(1)

构筑“盛唐气象”底蕴的,是国家的安定与经济的繁荣。而经济的繁荣与国家的安定,与唐前期实施均田制与府兵制,关系极大。均田制与府兵制遭到破坏之际,也是唐王朝由盛转衰之始。代之而起的两税法与募兵制,也是顺应时势变化所需之制,但在当时流弊不少。这既有制度本身的缺陷,也与王朝盛衰的大势有关。

均田制与府兵制,是隋朝和唐朝前期实行的两项重要制度。这两项制度的起源、发展、演变与当时社会的治乱兴衰互为影响,息息相关。

均田制起源于北魏,府兵制形成于西魏、北周。它们都是当时社会条件下的产物,并在隋以前的北方各朝中实行。

北魏王朝的拓跋氏部族,在中国北部建立政权之前,其社会经济还停滞在氏族公有制阶段上。当它在长期战乱之后建立政权时,中国北半部已经被破坏成为一个地旷人稀的地带,大片无主荒田,被新的统治者和土著的豪强权贵侵占,人口依附于地主豪强的情况十分严重,土地、人口纠纷事件也时有发生。

针对这种情况,北魏政权建立后不久,曾在北方实行过“分土定居”和“计口授田”之法。所谓分土定居,就是使各部牧民与原来的大人脱离关系,转移到一定地区,重新按居住地组织编制,由北魏政府分给他们土地,让他们从事农耕或定居放牧,变成国家的地缘关系的编户齐民。所谓“计口授田”就是把被征服地区的居民,除一小部分战俘作为国君的战利品赏赐给贵族、大臣和将领外,其余的大多数人,作为“新民”随拓跋部落内迁,由政府发给这些“新民”耕牛和农器,按人口授给土地,让他们在划定的范围内耕作,并设置专门的部帅对他们进行管辖。这既表明拓跋氏开始封建化,又反映出仍带有浓厚的氏族部落特征。

实行“分土定居”和“计口授田”后的基层组织,是所谓的“宗主督护”制。所谓宗主督护,对于拓跋鲜卑族来说,就是仍由族长率领同族人在内地定居,从事农业生产,族长称为“宗主”,同族人称为“宗子”,宗子向宗主出租纳税,不直接负担国家赋税。对于北方汉族来说,就是在十六国时期形成的“坞壁”(结族自保式的组织)的基础上,委任豪强大族尊长进行统治。“宗主督护”制仍是半氏族半封建式的组织,具有两个明显的弊端:一是地方大宗豪强势力增大,形成与中央政府抗衡的力量;二是大量人口荫庇于宗主之下,逃避赋税徭役,使政府丧失直接控制的人口和应得的赋税。

到了太和九年(485年),立志于改革的魏文帝拓跋宏,接受大臣李安世的建议,于同年十月下达均田诏令。均田令的大体内容是:凡15岁以上的男子和妇女,都可以得到政府授予的土地,即“受田”;“受田”分为“露田”和“桑田”两种:露田男子每人40亩,妇人20亩,到年老不能劳动或死亡后,要将土地还给政府重新分配;桑田男子每人20亩,用来种植桑榆、枣树等,不种桑的地方,则给麻田,男人10亩,妇人5亩,桑麻田可以世代相传继承,不用交还;奴婢和一般百姓同样受田;耕牛也可受田,每户限4牛;桑田不足者可以买,过限者可以卖,但不能超过或少于应受田数。

与均田相应的,是租调规定:1夫1亩每年出帛1匹(麻布之乡出布1匹),粟2石;15岁以上没有结婚的,4人同1夫1妇负担相同;奴婢8人与4人未结婚者负担同;耕牛20头与奴婢8人的负担同。80岁以上者,可以有一个儿子不服役。孤独、癃老、笃疾、贫穷不能自以为生者,由基层组织负责抚养。

为了保证均田制和租调制的实施,在颁布均田令的次年,孝文帝又采纳了大臣李冲的建议,用汉族传统的地方基层组织,代替“宗主督护”。具体内容是:以5家为一邻,5邻为一里,5里为一党,邻设邻长,里设里长,党设党长,合称为“三长”。三长的主要职责,是检查户口,征收赋税,催征徭役、兵役。

公元534年,北魏内部发生分裂,一为两魏,一为东魏。西魏的朝政大权,由宇文泰掌握。宇文泰所凭借的武装力量,基本上是以鲜卑族为主体的,带有较为浓厚的部族兵制特点。但同时,适应形势的需要,广募关陇豪强子弟入伍,又征发当时的富户壮丁当兵,扩大了武装统治的基础。宇文泰深知要想在残酷的兼并战争中占据稳固的席位,就必须拥有强大的经济和军事实力。大统十六年(550年),他改革兵制,实行“府兵制”。其基本内容是:按照鲜卑族8个部落的规模,设立8个柱国大将军,来比拟过去的“八部大夫”或“八部帅”,宇文泰自己也当了一个柱国大将军,却以“都督中外诸军事”的名义总领全军。另外一个南西魏宗室元欣担任的柱国大将军,只有空名。除宇文泰和元欣外,其他6个柱国大将军各统两个大将军,每个大将军义领两个开府,每个开府为一军,约2000人,共计24个开府,约5万人。6个柱国大将军对其部属可以自相督帅,战士的武器和粮饷由六柱国提供。

北周取代西魏后,公元573年,周武帝宇文邕下令改军士为侍官,所有士兵都直属皇帝,府兵成了皇帝的禁卫军,“自相督帅”的现象不复存在;又规定,凡是设置军府的州郡,府兵就从均田户中加以征发,并定出了优待贫下户的办法,即兵士本人可免除租调徭役,他们的家庭在3年内可以不交纳租调和服徭役。这样就把府兵与均田联系了起来。

据史载,北魏创行均田制后,东魏与北齐,西魏和北周,都曾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实行,并略有变革。

隋朝和唐朝前期,继续推行均田制和府兵制,并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有所改革和完善。这对于唐前期经济社会的恢复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隋朝的统治者,是直接从北周王朝接管政权的,故对于均田制也加以沿用。据考证,大约在隋文帝开皇二年(582年)所颁布的“新令”中,有“田令”;之后的开皇五年(585年)、十二年(592年)、大业五年(609年),又先后颁布并贯彻实施了一些具体措施和办法。从“田令”条文看,大体上沿用前代均田的规定,略有增删。之后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主要是整顿户籍,确定赋税标准等。

隋末唐初的长期战乱,使黄河以北广大地区以及江淮之间,出现大量荒田,唐初的人口,也只相当于隋朝极盛时的1/3左右。唐朝统治者为了尽快恢复发展生产,缓和阶级矛盾,曾多次颁发田令,推行均田制。从目前留下来的武德七年(624年)和开元二十五年(737年)两次均田令的引文看,其主要内容是从整顿户籍人手,按照人口不同情况授田,在此基础上实行租庸调为主的赋税制度。

首先是整顿户籍制度。唐初规定,百姓生儿育女,4岁以下称“黄”,4岁以上为“小”,16岁为“中”(后改为18岁),21岁为“丁”(后改为23岁,又曾改为25岁),60岁为老(后曾改为55岁)。每年造一次计帐(预算簿),每3年造一次户籍。凡天下百姓,4家为邻,20家为保,100家为里,500家为乡。保有保长,里有里长,乡有乡长(后废)。编造计帐、户籍时,通常由这些基层组织先进行调查登记,然后逐级上报审查,最后一直到中央户部汇总掌握。除了调查登记户口外,这些基层组织负责人还负有督察、纠举、考勤、催驱等职责,具体贯彻执行均田制和租庸调制。

然后是推行均田制度。①确定田亩标准。唐初规定,凡天下田土,以5尺为步(有大、小之别,大尺合今0.29~0.31米,小尺合今0.24米,一般用大尺),240步(即长240步、宽1步)为亩,100亩为顷。均田时全国一律以此标准计算。②确定授田额数。丁男(21岁以上)和中男(18岁以上)每人授田1顷(100亩),其中80%为“口分田”,20%为“永业田”。丁老残疾给40亩,寡妻妾给30亩(如果当户者即户主,再增给20亩)。道士、女冠、僧尼男女给20至30亩,驿马给地40亩,传送马给20亩。③确定授田时间。每年十月至十二月农闲时间,为田亩授受和变动调整时间。其余时间一般不许变动。④确定授田先后原则。具体为:先课户后不课户(承担租调者为课户,反之为不课户);先贫穷户后富裕户;先无田户后少田户。⑤明确“宽乡”与“狭乡”概念。即受田已足者为“宽”,受田不足者为“狭”。狭乡受田数额,可减宽乡之半。工商业者可按口分田半额授给,在狭乡则不授。荒薄之田,一易者(即种一年,可休一年)倍授。宽乡三易者(即种一年,可休三年)不倍授;狭乡不足者,听于宽乡遥授。⑥确定土地买卖原则。“口分田”在法律上禁止买卖。“永业田”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买卖,即:家贫无以供葬者;卖田以买庄宅、碾硙、邸店者;自狭乡乐迁宽乡者;官吏贵族有赐田者。如系自狭乡乐迁宽乡者,“口分田”也可出卖,但已卖者,在当地不得复授。⑦对亲贵官僚的一些特殊优待。亲王、贵族、官吏按血缘亲疏、爵位品级与官阶高下,授给自100顷以下至60亩以上不等的田土,作为“永业田”(可以出卖)。有军功者给“勋田”,官爵与勋爵俱当给者,从其大数,不二者并给。中央地方文武官吏都有“职分田”,最高者20顷,最低者2顷。此外,还有“公廨田”,供官僚机构津贴之用。“职分田”与“公廨田”是否可以买卖,缺乏明确规定。⑧对府兵户的特殊规定。凡均田之户,身任府兵,出征戍守,死于“王事”者,其子孙可以不退田。陷没而一时未辨生死者,退田期延长6年。已退田而本人又返国返乡者,应当优先授给田土。

在均田制之上,确定赋役制度,即实行租庸调制。简单地说,就是“有田则有租,有身(丁口)则有庸(以庸代役),有家则有调”。具体说,就是凡受田者,每年须交纳粟2石(斛),产稻区交纳稻3斛,岭南诸州则交米,上户1石2斗,中户8斗,下户6斗,这称为“租”。每户每年随乡所出,供绢或绫、絁各2丈,附棉3两;产麻区供布,较绢增额1/5,附麻3斤,称为“调”。每丁每年出役20日,无事折收庸,每日绢3尺;加役15日以上者免调绢。30日以上租、调全免;正役,一年之中最多不得超过50日。在遭受自然灾害的地方,以及各种特殊身份人的子孙。须蠲免一部分或全部租庸调,这由法令另行规定。少数民族和不发达地区,租调折米征收。番人游牧地区,每年收钱10文、5文等,或输一定数额的羊只。

古代竹林这是唐朝前期均田制的基本内容。与前代相比,它有几个较为明显的特点。①取消了奴婢受田的制度。这可能是为了减少奴婢数量,从而扩大国家的编户,增加财政收入。②贵族官员的永业田和职分田,较北朝显著增多;而公廨田又是唐朝新增加的,这反映均田制对统治阶层的优待,以及土地私有制的发展。正因为这样,当时奴婢不受田对他们影响也不大。③授田对象较北魏更广,即僧、尼、道、女冠和工商业者,都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土地。这是因为隋朝以后,由于统治阶级的倡导,佛道大大发展,寺院占田相当普遍,从而法令中不得不承认这种既成的事实。允许工商业者占田,既说明当时土地尚多,又说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工商业者地位的提高。④对土地买卖的限制有所松动。不仅永业田可卖,口分田在“乐迁”时可卖,官员的数目巨大的永业田和勋田也可买卖。这显然是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已到了一定程度时的必然反映。

在实行均田制的同时,隋朝和唐朝前期都曾实行府兵制,并有所改革和完善。

隋初大概延用北周府兵制。开皇九年(589年),隋朝以50万大军一举灭陈后,实现了全国的统一。开皇十年(590年)隋文帝下诏,改变过去府兵卫士居处不定、没有土地的状况,规定府兵一方面仍由军府统治,另一方面须与百姓一样申报户籍,受还田地。这样一来,府兵既是士兵,又是均田农民,实现了彻底的兵农合一,寓兵于农。

隋末动乱,府兵组织解体,一部分府兵被军阀掌握,变成私人武装。唐朝建国后,又恢复府兵制度。到唐太宗贞观十年(636年),经过多次整顿,府兵制进入全盛时期,一直到8世纪初年,府兵在宿卫和征战当中,都起着重要作用。

完备时期的府兵制度,其组织结构、分布范围、主要职责、训练供给等方面,都有一套具体的规定。

从组织结构看,全国府兵在皇帝总领之下,统领于诸卫。府兵的调发属于尚书省兵部。折冲府虽分布在全国各县,但受十二卫领导,不受地方长官管辖,折冲都尉也不干涉地方行政。所谓十二卫,是指左、右卫,领武安、武成的五十余府;左、右武卫(又称鹰扬卫)领风亭等49府;左、右候卫(又称金吾卫),领同轨、宝图等五十余府;左、右领军卫(又称戎卫),领万年、万敌等六十余府;左、右屯卫(又称威卫),领宜阳等50府;左、右骁卫(又称武威卫),领永固等49府。十二卫外,还有太子左、右卫率,领广济等各5府;太子左、右司御率,领郊城等各5府;太子左、右清道率,领绛邑等各3府。因为贞观十年府的长官改称折冲都尉,所以军府一律称折冲府。总计当时全国的折冲府为657府(包括十二卫和太子卫率所领府)。折冲府下,又有团、旅、队、火等建制,各分上、中、下三等。上等折冲府一般辖6团,1200人左右;中等折冲府一般辖5团,1000人左右;下等折冲府一般辖4团,800人左右;另有特等折冲府,一般辖5团,1500人左右。

从分布情况看,具有明显的“内重外轻”的特点。全盛时期的兵府总数为657府,其中首都附近的关内、河东、河南三道共有626府,占折冲府总数的80%,京兆府就有131府,占总数的20%。这充分体现出当时统治者“举关中之众以临四方”的基本国策。故当时著名的政治家陆敬舆说,这是“举天下不敌关中,则居重驭轻之意明矣!”意思是:集中关中以外的天下兵力,也敌不过关中的兵力,以优势重兵驾驭天下的含义十分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