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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到岸价格与离岸价格

左右为难的选择

1990年,某国遭受水灾,该国与某进出口公司签订了一份16千吨大米的买卖合同,“CIF”为340万美元。信用证开出后,某进出口公司将全套制作精美的单证在日本一家银行顺利结汇,提单由巴西一家班轮公司签发,承运船名为“阿罗里达”号。然而,“阿罗里达”号却一直未前往孟加拉卸货。后来孟加拉政府经过调查发现:在签单日,“阿罗里达”号仍然在欧洲营运,根本就没有去装货。结果,孟加拉政府自认倒霉,付出了340万美元,外加一大笔律师费用,损失惨重。所以对这种船东诈骗的情况,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注意和警醒。

什么是“CIF”?所谓“CIF”我们一般称为到岸价格,是英语“CostInsuranceAndFreight”的缩写,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价格术语,又称目的港交货价格。它是由货物价格,加上货物运抵进口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货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构成。用公式表示,即:

到岸价格=货价十运费十包装费十保险费十其他劳务费

这种价格表示虽然在贸易实务中非常方便,但是它也有很多弊病,容易使人误解为货物灭失的风险是在卸货港才由卖方转移给买方的。国际商会在其第460号出版物中也规定:通常条件下,卖方必须负责租船、订舱,在货物装船后取得清洁提单(CleanB/L);订立货物保险合同,支付保费,取得保险凭证;自负费用和风险,办理货物的出口清关手续。从表面上看,到岸价格的买方除了付款赎单外,就是在目的港坐等提货了。但是“通常条件”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对卖方而言,“通常条件”完全可以理解为“低廉的运费、最低责任的保险”。因此,他可以不顾船东的信誉、船舶的状况,只要货物能装上船就万事大吉了。卖方只须按保险条款中最低责任的保险选择投保就可以了。老实说,像到岸价格这种凭几张纸打交道,而不注重同信誉良好的卖方交易,是什么事都有可能发生的。许多国际骗子,利用买方的松懈,钻这种贸易方式的空子,到处招摇撞骗。一是利用文件诈骗,二是船东诈骗买方。理论上来说,卖方将货物装船后,货物的风险应该由卖方承担,到进口国口岸货物越过船舷之后才开始将风险转移给买方。但是,如果对方或者船东是见利忘义之徒,买方很可能面临各种欺诈的风险。有时,“CIF”买方会突然收到船东的指示,要求买方支付一笔钱款以供加油之用,否则,要将船开到中东将货贱卖。碰到这种情况,买方左右为难,如果给,怕是个无底洞;如果不给,又怕船东恼羞成怒,真的将货卖掉而血本无归,的确是左右为难。更有甚者,一些船东在港口装完货物之后,就销声匿迹了。据统计,最高峰时,一个月内就有4船货物在黎巴嫩失踪。载货船大都是旧船,或者货物被卖掉后,或者轮船被拆掉、被改名,国际刑警对种种诈骗也束手无策。为防患于未然,在国际贸易颇为萧条的今天,我们只能未雨绸缪,慎用这些国际通用的贸易术语了。

到岸价格是计算进口关税的重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9条规定:“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这是我国海关估价对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所规定的定义。

在实际应用中,“CIF”的前面加货物单价,“CIF”的后面加目的港名称。如“2号冬小麦每吨257美元CIF科伦坡”。它是说明货物种类是2号冬小麦,每吨价格257美元,目的港口是科伦坡,按着到岸价格成交。在CIF条件下卖方的主要义务为:1、提供合同所规定的货物及货物证明。2、自费租船或订舱位,以正常海运方法,经通常航线,将所提供的货物运送到目的港。3、自费并自负风险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出口国政府所需要的其他出口文件。4、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将货物装船并及时通知买方。5、按合同规定将货物保险,并支付保险费。6、承担在装货港货物实际越过船舷以前的一切风险。7、及时向买方提交清洁提单、发票、保险单等单证。8、据买方请求,并由买方支付费用,向买方提供货物原产地证明、领事发票和其他单证。

与到岸价格相对的是离岸价格,国际贸易中一般用“FOB”表示,它是以货物装上运载工具为条件的价格。又称装运港船上交货价格。

根据国际商会的规定,卖方必须做到以下几点:负责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内,按港口惯例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各项费用和风险。办理出口手续,提供合同规定的各项单证。买方必须做到以下几点:负责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并将船名及装货日期通知卖方;负担货物自越过船舷时起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证,并支付货款。美国、加拿大等一些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对离岸价格的解释与国际商会有所不同。由于各国的港口对离岸价格有不同的解释和习惯,因此凡大宗货物按离岸价格条件成交时,买卖双方在装货费用由谁负担等问题上一定要有明确规定,分清责任,防止误解。在一定条件下,进口采用离岸价格对进口国有一定的好处。在离岸价格条件下,进口方掌握运输主动权,进口国可选择本国的船舶运输,向本国保险公司投保,这样可避免肥水外流,有利于防止国外卖方在运输环节欺诈,商业风险相对较小。

进口货物以国外口岸离岸价格成交的,在进口口岸完税时应在离岸价格的基础上加上该项货物从国外发货或交货口岸运到我国口岸以前所实际支付的运费和保险费。如果实际支付的运费和保险费无法确定,运费可按外运公司规定的运费率计算,保险费可按保险公司规定的保险费计算。如有我方在成交价格外另行支付给卖方的佣金,应加列入完税价格内;对于卖方付给我方的正常回扣,应从完税价格内扣除。对于卖方违反合同规定延期交货而产生的罚款,如果卖方在货价中冲减,这项罚款则不应从完税价格内扣除。

贸易术语主要解决了买卖双方的交货责任以及与交货有关的费用及风险等问题,但不能解决买卖双方的所有问题。如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等有关产权方面的问题,此问题应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另外规定或按照合同所适用的国内法来解决。同时贸易术语也不能解决违约后果问题,违约的后果也应在合同中另外做出规定或根据合同所适用的公约或法律来处理,但根据贸易术语可判断双方当事人是否构成违约以及何时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