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是指导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程序规定,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属于该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有关事项的公务文书。
写作议案一般由标题、正文和签署三个部分组成。
第一,标题。标题文号多用“函”字。国务院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但国务院并不隶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以在用文号上,用表示不相隶属关系的“函”字。例如:《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基本法(草案)〉的议案》文号是“国函[1993]9号”。另外,立法议案必须在法的名称后用圆括号括上“草案”两字。因为此法未经国家或地方权力机关审议通过、批准,都不能算作正式的法律。
第二,正文。先写明提议案的送达机关,一般为某次会议。再另起一行,写明提议案的原因、目的与意义以及此议案事项的形成过程。提出审议要求或请求的具体内容。
第三,签署。写明议案提议人(包括职务)、日期。
“升职笔记”议案是我国政府机关或某些特定人士才能使用的一种公文,在日常生活中,切不可随便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