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中小企业如何合法经营-学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打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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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章 “案例23”狸猫岂能换太子

2003年6月6日下午,某市仓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投诉台接到群众举报,位于仓山区盖山高湖村龙院路12号的一家蓄电池有限公司,出售大批冒牌蓄电池隔板产品。仓山工商局立即派出工商执法人员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这家公司将其向武汉市某厂购买的“葛化”牌(注册商标)PVC蓄电池隔板去掉外包装箱后,换装成标有自己公司商标“闽江”标志的外包装箱,销往广州等地。

工商执法人员在掌握了确凿商标侵权的事实以后,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查封了侵权现场已翻装的PVC隔板428箱和尚未翻装的PVC隔板418箱,案值约20万元。同年9月,仓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这家蓄电池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商标侵权商品PVC隔板428箱;并处以罚款1.7万元。

同年10月31日,该市鼓楼区工商局工商执法人员在进行市场检查时发现某体育馆内有6套标明厂家为山东泰山体育器械集团的体育运动器材实际上却是天津春合体育用品厂的产品。工商执法人员当即进一步调查,经查实这是一起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认定其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将这6套涉案金额达13万元的体育运动器材全部予以扣留。

以上两个案例的当事人将别人产品上的商标去除后,贴上自己的商标,再将这些商品卖出去。我国《商标法》把这种行为认定为反向侵权行为。《商标法》第52条第四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也是商标侵权行为,只不过它是一种商标反向侵权行为。这种行为也是工商行政机关严厉打击的对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