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做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指导证券公司办理相关业务,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1.客户开通申请处理
(1)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营业场所现场或网上接受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申请。
(2)证券公司在接受客户申请的同时,可以通过现场询问、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客户信息,包括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收集信息表格及具体内容由证券公司根据自身客户管理工作需要制订。
(3)证券公司可以根据所收集的客户信息,结合自身条件及设定标准,对客户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告知客户,作为客户判断自身是否适合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参考。
(4)证券公司在对客户进行风险测评后,认为其不适合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应当加强市场风险提示,劝导其审慎考虑是否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5)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客户真实、完整地填写个人信息,对明显提供虚假信息或提供信息不完整的客户,应当提醒其予以纠正。对不配合适当性管理的客户,经劝导无效后,证券公司可以拒绝为其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6)证券公司可以直接为机构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7)证券公司所属营业部可以受理在本公司异地营业部开户的客户的开通申请和进行风险揭示书的签署。
2.交易经验的具体标准与查询数据服务
《实施办法》第五条有关交易经验的具体标准以及中国结算提供的数据服务具体如下:
(1)交易经验的具体标准。
①《实施办法》第五条所称“股票”是指:
a。包括所有A股和B股,但不包括基金、债券、权证等交易品种;
b。包括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但不包括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司股票。
②《实施办法》第五条所称“交易”是指:
a。股票的买入或卖出;
b。不包括可转债转股、权证行权、ETF申赎,但包括其转换后所得股票卖出;
c。IPO与增发中的新股认购,但不包括新股申购;
d。不包括非交易过户,但包括其所得股票卖出。
(2)中国结算向证券公司提供的数据范围及统计口径。
存量客户数据范围为客户本人名下沪、深市场A股证券账户从1991年7月8日、B股证券账户从1992年2月21日至2009年6月30日发生的首笔股票交易的日期。
新增客户数据范围为客户本人名下沪、深市场A股证券账户从1991年7月8日、B股证券账户从1992年2月21日至查询日前一交易日发生的首笔股票交易的日期。
数据统计口径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进行统计,即一个证券账户对应一个首次股票交易日期。中国结算对存量客户数据进行一次性集中批量发送时,证券账户无首次股票交易日期的,不发送相关信息。同一客户的不同证券账户的交易信息不作合并统计处理。
(3)数据发送。
中国结算对存量客户数据进行一次性集中批量发送:
①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通过D-COM系统向各证券公司法人集中批量发送深圳市场存量客户A股、B股证券账户首次股票交易日期数据,本次发送数据的账户范围包括证券公司已经申报了账户使用信息的A股账户及有托管余额的B股账户,各证券公司自行加载后使用。
②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把上海市场存量客户A股、B股证券账户的首次交易日期数据放至A股PROP公告板->;工具箱栏目中,各证券公司自行下载后使用。
(4)数据查询与交易经验认定。
对存量客户数据的查询,各证券公司加载或下载中国结算发送的存量客户数据后,可自行对存量客户的首次交易日期数据进行查询,并可根据查询结果对客户的交易经验进行认定。
新增客户数据的查询,证券公司可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实时开户系统查询新增客户账户在深圳市场的首次股票交易日期,实时开户系统以电子数据形式实时反馈查询结果。服务时间段为工作日的8:30~17:00.证券公司可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PROP综合业务终端-账户资料管理系统查询新增客户账户在上海市场的首次股票交易日期,系统将以电子数据形式实时反馈查询结果。服务时间段为8:30~17:00.
(5)客户查询。
证券公司的客户可以通过中国结算的网站对本人证券账户的首次股票交易日期进行参考性查询,查询方式见中国结算网站的查询指南,中国结算的网址为:http://www。chinaclear。cn/。
(6)数据接口。
数据接口见附件。
3.风险揭示书签署与交易开通
(1)证券公司应当要求所有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的自然人客户本人或持公证委托书的代理人到营业部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及特别申明。营业部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客户经理等作为经办人,见证客户签署过程,并对客户抄录申明内容进行必要的核对。
(2)对于交易经验不足两年的客户,营业部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讲解风险揭示书内容,提醒客户审慎考虑是否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客户仍坚持直接参与创业板交易的,营业部应严格要求其在营业部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和特别声明,同时营业部负责人应当对相关工作进行确认并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或签章。
(3)对年龄超过70周岁、身体残疾等特殊情况的客户,证券公司可视需要安排工作人员上门与其签署风险揭示书,但应当在风险揭示书上载明原因及具体签署地点。
(4)对于跨证券公司转托管,在甲公司提出申请但未开通交易期间发生的转托管,投资者到乙公司需要重新提出申请办理开通。已经开通创业板交易的转托管,投资者可向乙公司出具在甲公司签署的风险揭示书复本,乙公司在复核签署时间等内容后,可以为其开通创业板交易。
(5)因继承、离婚分割等情形被动成为创业板市场的投资者,在发生涉及权益处理,包括配股、增发、可转债、公司债优先配售、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收购预受要约、现金选择权等事项时,证券公司在审核投资者所提交的申请及必备材料后,可在上述事项的截止日当天,提前为该申请人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6)证券公司应以电子或书面的方式,妥善保存客户信息及评测结果、交易经验核查结果及已签署的风险揭示书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4.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提示
(1)证券公司应当拟定创业板投资者教育工作方案,就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形式、时间和内容做出安排,并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客户举办投资者教育讲座及培训,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非现场交易投资者、新入市中小投资者的创业板风险教育和提示工作。可以通过交易系统、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为投资者提供创业板知识服务,设立咨询电话及时答复客户有关创业板业务的咨询。
(2)证券公司应在公司网站或营业场所投资者园地等处增设创业板专栏,并及时更新专栏内容。对本所发布的创业板规则及其相关材料,及时张贴在专栏内。
(3)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积极参加本所组织的各项创业板培训,并对公司创业板相关营销、管理、业务及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特别是对营业部证券从业人员的培训,确保相关员工及时、充分了解创业板相关知识、规则和制度。
(4)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一名会员业务联络人负责与本所就创业板投资者教育工作进行联系,并负责将证券公司创业板投资者教育工作方案于2009年8月1日前报送深交所备案。上述报送内容应包括会员业务联络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5)证券公司自2009年8月1日起一年内每季度首月的1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创业板投资者教育工作总结报深交所,工作总结包括开展创业板投资者教育工作情况、成果及经验、遇到的新情况及新问题等。其中,首次总结报告报送时间为2009年10月15日前。
(6)前述报送材料请通过深交所会员业务专区“公文上传”通道上报。
附件:数据接口
1.深圳市场
(1)首次集中批量发送数据接口。
有效数据包括二个字段:证券账户号码与首次交易日期。数据接口如下:
首次交易日期库SZSCJY。dbf
序号字段名字段描述类型长度备注1ZJJS资金结算主席位C6D-COM通信用2ZQZH 证券账户C 103JYRQ 首次交易日期D(2)实时开户查询数据接口。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现有的账户使用信息实时查询接口(SJSKW。dbf,业务代号为‘1C’)申报查询指令。返回数据(SJSKB。dbf,业务代号为‘1C’)的KBTXDZ字段9~16位填写账户首次交易日期,例如20070101表示首次交易日期为2007年1月1日。对于机构账户,或没有交易的自然人账户,其首次交易日期信息为空格,需要注意处理。对于已注销的账户或没有申报使用信息的账户,返回数据中将提示相应的错误信息,并同时提供其首次交易日期信息。
2.上海市场
(1)首次集中批量发送数据接口。
文件名:shscjyrq。dbf
文件格式:
O字段名 类型长度 说明1ZQZHCharacter 10A、B股证券账号2JYRQCharacter 8首笔交易日期 合计18(2)实时开户查询数据接口。
交易类型为“账户资料管理-首笔交易日期查询”
ServiceDomain=“SSCCRC”
ServiceName=“ZHZLGLXT”
ServiceType=“40”
请求数据格式:
OO字段名类型长度说明1ZQZHCharacter 10A、B股证券账号 合计10应答数据格式:
OO字段名 类型长度 说明1ZQZHCharacter 10A、B股证券账号2JYRQCharacter 8首笔交易日期。
如果没有交易,显示为空。合计18《创业板市场相关交易规则》
1.创业板市场基本要素
(1)交易市场。
交易市场: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使用深圳A股证券账户参与创业板市场新股申购和交易。
(2)股票代码。
创业板股票代码使用“300000,309999”区间,一般按发行顺序依次编码。
(3)证券账户。
只允许A股证券账户中的适当投资者参与创业板的各项业务。
A股证券账户中的适当投资者指:A股机构投资者,可实时开通并在开通当天参与创业板的各项业务;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股票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在书面签署《风险揭示书》两个交易日后证券公司可为其开通创业板的交易权限;尚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应当抄录“特别声明”,并在书面签署《风险揭示书》五个交易日后证券公司可为其开通创业板的交易权限。
(4)股份监控。
证券公司技术系统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前一交易日收市后提供的结算数据,对投资者卖出委托(含限价委托、市价委托、大宗交易)进行股份监控,不允许股份卖空(经有权职能部门批准的融资融券等业务另有规定的除外)。T日买入的股票,T 1日可以卖出。
(5)资金监控。
证券公司技术系统应对投资者买入委托(含限价委托、市价委托、大宗交易)、新股申购、增发申购等申报进行资金监控,不允许资金买空(经有权职能部门批准的融资融券等业务另有规定的除外)。
(6)税费标准。
创业板的交易佣金、经手费率等,参照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的主板A股标准执行。
2.创业板股票发行
创业板股票的发行代码为30××××。
创业板股票网下发行,同中小板股票网下发行,使用深交所和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创业板股票网上发行,同中小板股票网上发行,采用资金申购定价发行模式,使用现有的交易、结算数据接口。
3.创业板股票交易
创业板股票的交易代码为30××××。其交易以竞价交易方式进行,符合规定的,也可进行大宗交易。除特别规定外,参照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关于主板A股股票的相关规定。
(1)竞价交易。
①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创业板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创业板股票时,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或其整数倍,余额不足1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②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实施盘中股价异常波动临时停牌制度。
(2)大宗交易。
参照主板,由证券公司交易员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的交易终端上完成协议交易的委托申报,委托申报时间为9:15~15:30;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在15:00~15:30进行成交确认。
4.创业板增发
创业板增发时,将加挂专用证券代码37××××,后四位与股票交易代码30××××的后四位相同。
5.创业板配股
创业板配股认购时,将加挂专用证券代码38××××,后四位与股票交易代码30××××的后四位相同。
6.创业板上市公司交易系统网络投票
创业板上市公司通过交易系统开展股东大会网投票时,将加挂专用证券代码36××××,创业板网络投票的证券代码使用“365000,368999”区间,根据对应股票的交易代码顺序编码,即300001股票的网络投票代码为365001、301001的网络投票代码为366001,依次类推。
7.创业板交易信息披露
(1)实时行情信息。
与主板等其它产品一样,深交所通过行情系统实时发布创业板股票的行情。
(2)创业板交易公开信息。
同主板股票,以公告文件发布创业板交易公开信息,证券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及时公布交易公开信息。创业板指数发布前,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拟以中小板综指为基准,即计算公式为: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涨跌幅-中小板综指涨跌幅。
(3)指数计算。
深证指数系列、深证成指系列、行业分类指数系列均明确为全市场指数,即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股票均纳入这三个指数系列的计算样本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