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创业板相关资料如何索取的问题
问:投资者如何索取创业板市场宣传单、手册?
答:投资者可向证券营业部索取相关宣传资料,也可直接到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投资者教育——中心出版物”栏目下载相关文字资料。
2.关于上市发行的问题
问:公司怎样申请在创业板上市?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相关要求已编录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中,请直接到中国证监会网站查询相关文件。
问:“创业板”是由“中小企业板”改制而成还是另创新板?
答:创业板与中小企业板是两个不同的板块,两者处于不同的层次,除企业选择标准不同外,在功能定位、风险特征、制度设计等方面还存在显著的区别,创业板并非简单地放宽现有中小板标准改制而成的。
问:创业板股票是否会发行B股?
答:创业板IPO管理办法没有涉及相关问题。
3.关于登记结算的问题
问:参与创业板交易是否需要重新开户?
答:不需要,使用原有的证券账户即可。
问:投资者签订创业板风险揭示书,是否一定要亲自到营业部办理?
答:原则上投资者本人必须亲自到证券公司营业部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针对投资者年龄超过70周岁、身体残疾或者身处国外等特殊情况,证券公司可视需要安排工作人员上门与其签署风险揭示书或接受持公证委托书的代理人代为申请办理。
问:开通创业板交易资格时,是否要求一定要使用第二代身份证?
答:目前没有接到相关部门停用一代身份证的通知,暂无此限制。
4.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问题
问:投资者投资创业板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股票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均可以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但需现场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上述文件签署两个交易日后即可开通交易。
问:未满两年交易的投资者可开通创业板交易吗?
答:原则上不鼓励未满两年交易的投资者直接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如投资者要直接参与,必须在营业部现场按要求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并就自愿承担市场风险抄录“特别声明”。上述文件签署五个交易日后营业部为其开通交易。
问:是否所有证券公司都可以为投资者开通创业板交易?
答:是的。
问:开通创业板资格的投资者需具备两年的投资经验,起算时点是以深市证券账户第一笔交易来计算,还是以沪市证券账户第一笔交易来计算?
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交易经验的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即投资经验的计算是以投资者在深市或沪市的第一笔交易作为计算起点。
问:只参与创业板新股申购,不打算进行创业板股票交易,是否也必须签署风险协议书?
答:是的。合格投资者在与券商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后(尚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应当就自愿承担市场风险抄录“特别声明”),券商才能为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问:机构投资者参与创业板有没有限制?是否需要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QFII是否需要签订风险揭示书?什么时候可以开通创业板交易?
答:不需要,机构投资者及QFII只要持有深圳证券账户即可直接进行创业板交易。
问:如果同一个证券账户在多家证券公司进行创业板交易,是否要在每家券商处签署风险揭示书并开通交易资格?
答:不需要,投资者在一家证券公司签署风险揭示书并开通交易资格后,可持该风险揭示书副本到其他券商办理开通手续。
问:具有两年以上B股交易经验是否符合创业板股票交易经验标准?
答:符合。创业板股票交易经验标准中,“股票”是指:包括所有A股和B股,但不包括基金、债券、权证等交易品种;包括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但不包括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司股票。
问:开通创业板交易资格需具备两年的股票交易经验,那如果一个股民在1998年开了股东卡做交易,但后来注销了,后来在2008年又开了一个新股东卡,这种情况是否还具备创业板投资资格呢?
答:交易经验的认定日期具体为:沪、深市场A股证券账户从1991年7月8日、B股证券账户从1992年2月21日至查询日前一交易日发生的首笔股票交易的日期。账户注销后又开设新账户,如果认定为同一人,则可延续计算。
问:创业板投资者需具备两年投资经验,交易包括IPO与增发中的新股认购,但不包括新股申购,怎么理解新股认购和新股申购?
答:“新股申购”是指投资者在新股发行期间申请购买的行为,“新股认购”是指投资者在新股申购中签后缴款购买新股的行为。
问:券商怎么查询投资者是否具有两年的交易经验呢?
答: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数据可对投资者的首次股票交易日期进行查询,查询方式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网站上的查询指南,网址为:
http://www。chinaclear。cn/。
问:证券营业部在为投资者开通创业板交易资格时,是否代深交所向投资者收取代理费?
答:深交所对投资者开通创业板交易资格不收取任何费用。
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适用于机构投资者吗?
答:不适用。持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可直接进行创业板交易。
问: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如何开通创业板业务?
答:资产管理业务中的集合理财、定向理财客户均视同机构客户。
问:没有深圳账户能开通创业板交易资格吗?
答:没有深圳账户无法参与深市证券(包括创业板股票)的交易。
5.关于证券公司如何实施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问题
深交所发布创业板开户十问
问:《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中规定“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营业场所现场或网上接受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申请”,是否意味着允许投资者网上签署风险揭示书?
答:《操作指南》规定证券公司可通过网上接受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申请,是指客户提交申请、客户信息收集及风险测评等工作可以网上进行。为缓解营业部现场工作压力,鼓励证券公司积极利用技术手段开展上述工作,以提高业务操作效率,但是客户风险揭示书的签署工作,必须在营业部现场进行。
问:《操作指南》中规定“证券公司所属营业部可以受理在本公司异地营业部开户的客户的开通申请和进行风险揭示书的签署”,证券公司所属各服务部是否也可以受理该业务?
答:可以。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开展方面,服务部等同于营业部。
问:对于机构客户申请,证券公司应做哪些准备?
答:《操作指南》规定,证券公司可以直接为机构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权限,不需要做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等工作。对于直接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机构客户,深交所将统一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
问: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的创业板市场交易权限如何开通?
答:等同于机构客户业务,可以直接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权限。
问:证券公司对客户进行风险测评有无统一的测评标准和要求?
答:此次未对证券公司进行客户风险测评提供统一的标准。证券公司可根据收集到的客户信息,从客户管理和服务的需要出发,对客户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进行测评,并将测试结果告知客户,作为客户判断自己是否适合参与创业板市场的参考,这充分体现了证券公司对客户提供的专业服务,也是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内涵所在。
问:如果风险测评结果显示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低,可能不适合参加创业板,证券公司该作何处理?
答:如果风险测评显示客户可能不适合参与创业板市场,证券公司应当将这一判断结果明确告知客户并重申创业板风险。如果客户仍坚持参与创业板,证券公司也可以按照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要求,在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并抄录特别声明后,可为其办理相应开通手续。风险测评结果以及所签署的相关文件副本必须交投资者留存。
问:客户签署的风险揭示书是否需要一式两份?
答:风险揭示书全文和签署页应当有两份,经客户填写后,一份由证券公司保管,一份交由客户保管。证券公司也可以将风险揭示书印刷成两联的形式,经客户填写后,正本由证券公司保管,副本交由客户保存。
问:对于交易经验不足两年且风险承受能力极低的、经公司劝说仍坚持要开通创业板交易的客户,证券公司是否应该要求此类客户在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风险揭示书》时,额外增加一段风险提示类的说明性文字?
答:从向客户充分提示风险的需要出发,证券公司可以视情况自行决定增加相关风险提示内容和程序。协会制订的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属于必备条款。证券公司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需要增补相关内容,更好地履行适当性服务的责任。
问:《操作指南》中规定“证券公司应以电子或书面方式,妥善保存客户信息及测评结果、交易经验核查结果及已签署的风险揭示书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客户风险测评需不需要保存调查表格,是否可以只保存客户最后的测评结果?交易经验的核查结果是保存数据还是保存查询动作记录?
答:对于证券公司通过网上等方式收集客户信息并进行风险测评的,可以将客户信息及测评结果以电子方式保存在系统里;对于证券公司以书面方式收集客户信息和测评的,应当保留书面记录,也可以通过电子扫描方式进行保存。交易经验核查工作只需要保存最后结果。
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风险揭示书签署两个交易日后及五个交易日后,会员可为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交易日如何理解?如客户在周末签署风险揭示书,那么开通时间如何把握?
答: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客户,如果在T日签署风险揭示书,证券公司可在T 2日为其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尚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客户,如果在T日签署风险揭示书,证券公司可在T 5日为其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其中,“T日”表示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自然日,“T 2”、“T 5”分别表示该自然日之后的第2个和第5个交易日。
如果客户在周五、周六、周日签署风险揭示书,按照两个交易日和五个交易日的要求,应当分别于次周的周二和周五开始创业板交易。
问:对于客户转移证券公司营业部的情况,如果已在原营业部签署了风险揭示书,在新的营业部办理创业板交易权限开通时,是否仍需要重新签署风险揭示书并满足T 2和T 5的规定?
答:客户转移营业部后,如果能向新的营业部出示已签署过的风险揭示书,营业部在确认已满足T 2和T 5要求后即可直接办理交易开通手续。新的营业部也可根据客户管理需要,要求客户提供个人信息并作风险测评。
如果客户不能出具已签署过的风险揭示书,营业部自9月2日起,可以通过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实时开户系统,查询客户首次签署创业板风险揭示书的日期。查询时间为每个交易日8:30至17:00.
问:一客户若在多家证券公司同时开有交易账户,且希望均开通创业板交易,则该客户是否需要向每一家开户证券公司提出开通申请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答:同一客户如果在不同的证券公司交易,则需要向每一家开户证券公司都申请办理开通交易。如果在同一家证券公司的不同营业部交易,则只需要在其中一家营业部根据要求申报个人资料,完成风险测评并签署风险揭示书。其他营业部可根据客户出示的已签署的风险揭示书副本同时查验确认满足T 2或T 5要求后直接办理开通手续。
问:是否具有两年以上交易经验的客户不需要抄录声明,直接签字即可?
答:交易经验满两年的客户,仍需要抄录由证券业协会提供的相关声明。
问:创业板市场交易开通是否包括新股申购开通?
答:包括,如果客户没有依照适当性管理的规定程序和要求开通创业板交易,则不能参与创业板新股申购。
问:证券公司为客户报送创业板交易开通信息时,如果其他证券公司已经报送过该客户的开通信息,结算公司的反馈数据有无不同之处?是否会报错?
答:不同证券公司对同一证券账户重复报送签署日期数据的,结算公司在回报数据(ZHGFHB。dbf)中不会报错,而是提示“数据报送成功”(HBCLJG字段为‘00’),但在统计日期字段(HBTJRQ)会反馈该账户首次成功报送的签署风险揭示书日期。该证券账户的风险揭示书签署日期以最早报送的证券公司的数据为准。
问:证券公司为客户报送创业板交易开通信息时,对签署日期信息的报送有何要求?
答:签署日期应以报送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自然日为准。该日期将作为重要的监控信息使用,证券公司务必准确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