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价值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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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审美价值的消费(4)

是的,审美趣味是可以培养的。培养审美趣味的重要方式之一就是大力提倡健康的审美消费,提倡阅读、观看、接受具有健康的审美意识和审美趣味的作品,通过这些作品在群众中自然而然的影响,建立人们健康的趣味和爱好。马克思说:“艺术对象创造出懂得艺术和能够欣赏美的大众。”群众的审美趣味和欣赏要求,也作为一种巨大力量,影响着艺术创作——这里充分表现出艺术欣赏对艺术创作的重要意义。我们应该充分认识艺术创作和艺术欣赏的辩证关系,促进包括艺术创作和艺术欣赏在内的整个艺术活动的健康发展。

67审美价值的评价

伴随着审美价值的消费——在消费中并建立在消费的基础上,发生了主体的另外一种行为,即对审美价值的评价,可以简称之为审美评价。实际上,审美评价也可以作为审美价值消费的一部分,只不过更理性化而已。

对于审美评价问题,当代西方的许多美学家有各种说法,并且充满着矛盾和疑惑。例如,审美价值能否评价?在各种不同的评价中究竟谁对谁错?谁又能作最后的裁决?既然进行审美评价时各有各的依据,那么能否建立起统一的标准?标准的依据是在价值对象之内还是之外?如果说在价值对象之内,那么具有审美价值的对象千差万别,每一对象的生产都有其特殊性和独创性,如何对它们进行比较?如果说在价值对象之外,那么是依据个人还是依据社会集体?是依据生理因素还是依据心理因素?是依据感性愉悦还是依据理性判断?审美评价的作用究竟是什么,是向导还是法官?最重要的问题是,审美评价的本质何在?审美评价是确定价值还是赋予价值?

我的初步看法是:

审美评价是伴随着审美消费所发生的一种主体行为,也可以说是审美价值消费的延续,是另一种形式的审美价值消费。审美评价是主体对对象所体现出来的审美价值的性质、高低、大小、真伪等等所作的判定、鉴别、批评、论说。

要想说出对象的审美价值如何如何,必须先感受、知觉、体验、理解对象的审美价值如何如何,如同要想知道梨子的滋味必须亲口尝一尝一样。因此,审美评价必须在审美消费的基础上进行,没有审美消费,谈不上审美评价,消费先于评价,消费主体的形成先于评价主体的形成。

由此又决定了:审美评价主体必须是审美消费主体,审美评价者必须是审美消费者。不是审美消费者的审美评价者,他所说出来的话大半是痴人说梦。但是,这个命题的逆命题并不必定成立,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审美消费者都必定是审美评价者(比较严格意义上的审美评价者)。

说审美消费先于审美评价,并不是说消费行为与评价行为有截然分明的界限;其实二者常常交织在一起。常常是一边消费一边评价,在消费中评价,在评价中消费;当然也可以在消费之后评价——这尤其表现在职业评价者(美学批评家)的评价行为上,他们常常在欣赏之后进入冷静思索。

审美评价一般说最后总是落实于理性,但是审美评价的行为过程却并不都是(或者说相当大一部分不是)在理性中进行的。审美评价的形式可以是理性的,也可以是感性的,可以是认识的,也可以是情感的,可以用文字语言来述说,也可以用动作表情来显示。譬如说,剧场里每出现精彩之处,总会引来观众热烈的掌声,这掌声就是一种评价。看曹禺的《雷雨》或老舍的《茶馆》演出,有的观众会当场情不自禁地叫好,有时笑,有时哭,有时扼腕,有时流泪,这些都是评价,只是相对于戏剧批评家在体验了喜怒哀乐之后写出来的评论文章,这些即兴的叫好、扼腕、流泪等等是以感性形式所进行的评价而已。

由此可以看到,评价不同于认识,审美评价尤其不同于认识,虽然审美评价中可以甚至必然包含认识——即必然具有认识的因素。评价,尤其是审美评价,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或强烈的倾向性。它总要肯定什么、否定什么、赞扬什么、反对什么,中立的评价是没有的,也是不可能存在的。因此,审美评价中不但有认识,还有情感、意志,还表现出评价者的兴趣、趣味、个性、爱好等等。

那么,审美评价难道完全是一种主观性的行为?当然不是。审美评价中无疑具有明显的主观性,但是在主观性背后,又有客观性存在。因为每一个审美消费者、审美评价者都不是孤立绝缘的个人,而是社会的一员,同社会其他成员血肉相连。每一个审美评价者都是个性与共性的统一,个人与社会的统一。审美评价者的个人意向、个人爱好、个人趣味等等,总是要受到他所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环境、文化氛围的制约和影响。当人们进行审美评价时,表面上是他一个人在说、在写、在做,而实际上他背后是一群人(隐含着一群人);他是在说着他自己想说的话,但同时他也自觉或不自觉地(常常是不自觉地)说着他背后隐藏着的那一群人、那个集团、那个阶层、那个阶级,甚至那个民族、那个社会、那个时代所想说的话。

审美评价的这种个性与共性的统一、个人趣味与群体意向的统一,通过评价标准表现出来。每个审美评价者在进行评价的时候,总是有意或无意、自觉或不自觉地依照一定的标准去进行的。审美评价的标准,看起来因人而异(我依我的标准说美,你依你的标准可能认为不美),实则异中有同;看起来是主观的,实则主观背后有客观;看起来是很不统一的,实则不统一背后有一只看不见的统一的手在暗中整合。例如,对于太阳或月亮的美或不美,各人看法可以不同,但是真正科学或比较科学的审美评价标准却须有一定的客观性,即人类总体的社会历史实践规定了它们具有一定客观性的审美评价标准。审美评价标准的这种客观性,来源于审美价值本身的客观性——前面我曾说过的客体对于主体的“客观意义”:太阳或月亮的美,是它们在人类客观历史实践中所形成的客观意义所决定的;那么,这种客观意义也就在这种或那种程度上,以这种或那种方式制约着审美评价标准的建立,使审美评价标准同审美价值本身相一致,或者促使它们向审美价值靠拢,逐渐取得统一。

审美评价的标准绝不是凝固不变的。因为人类的社会历史实践在发展变化,审美价值本身在发展变化,相应的,审美评价的标准也必然随之发展变化。我国五代以后直至明清,许多人以女人的脚是否小作为标准之一来评价女人的美与不美;现在这个标准还存在吗?所以,审美评价标准是个历史性的范畴。

审美评价的最后标准由整个人类的客观历史实践来决定。西方有的学者提出,对审美价值的评价应该由一个所谓“权威集团”来做出最后裁决,这种“权威集团”要由那些有修养的人们来组成。这种看法是不科学的,也是不现实的。首先请问,谁是“权威”?怎么知道他(或他们)是权威?由谁确认他(或他们)是权威?其次,何为有修养?有修养的标准又是什么?我认为,权威不是哪个人、哪部分人、哪个集团,而最终只能是人类的客观的社会历史实践。在实践中所产生和形成的审美价值,才是审美评价标准得以建立和形成的客观依据。

依据具有一定科学意义的标准进行审美评价,判定、鉴别、批评、论说审美价值的性质、高低、大小、真伪,有利于人们提高审美能力和审美素养,有利于审美价值的实现从而发挥它的作用,也有利于人类进行新的审美价值的创造。

同时,审美评价还可以促进美学理论走向美学实践,它在两者之间架起一座桥梁。

并且,审美评价还可以成为审美价值自身运动的调节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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