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章最后我们谈到审美价值表现形态的种种问题,基本上是对审美价值作为一种既成的结果进行考察和分析;假如我们从审美价值怎样生产、如何消费的角度对审美活动本身进行考察,是不是会有些新的发现呢?从这个角度进行研究,果然有新的收获:可以把审美活动分为两大基本类型,即生产性的审美活动(以审美价值的生产为主的活动)和消费性的审美活动(以审美价值的消费为主的活动)。已往学者很少从这个角度进行考察。
所谓生产性的审美活动,是指在这种类型的审美活动中,相对于消费性而言,审美价值的生产、增殖居于首要和主要地位;所谓消费性的审美活动,是指在这种类型的审美活动中,相对于生产性而言,审美价值的消费居于首要和主要地位。
当然,生产性的审美活动(以审美价值的生产为主的活动)和消费性的审美活动(以审美价值的消费为主的活动),二者没有绝对界限。正如马克思所说,生产直接就是消费,消费直接就是生产。两者的每一方不仅直接就是对方,不仅媒介着对方,而且,两者的每一方当自己实现时也就创造着对方,把自己当作对方创造出来。生产生产着消费,消费生产着生产。
审美价值的生产和消费亦如是。
这一章先来考察审美价值的生产。
55生产性的审美活动
生产性的审美活动又可以分为两种。
一种是从属性的生产性审美活动,就是说,在整个活动中,审美价值的生产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而且是其中较小的一部分。在这里审美价值的生产只居于从属的、附庸的、次要的地位,只是占主导地位的其他价值生产活动的副产品。而且,这类活动中的审美价值生产,一般都没有独立地位,它要服从于占主导地位的其他价值的生产,甚至要为之服务。譬如,发射澳星的长征2号捆绑式火箭本身、以及发射神舟六号飞船的长征2号F火箭本身,很美,具有审美价值——那火箭的制造和发射都包含着审美价值的生产活动;但是,紧接着我们必须补充说,那里的审美价值的生产只是从属性的。火箭的制造和发射,主要目的绝不是为了“好看”,而是为了“好用”;“好看”必须服从于“好用”甚至服务于“好用”;科学价值和实用价值的生产才是主导,才是根本目的。物质生产和科学实验中所包含着的审美价值生产,一般都是从属性的审美价值生产活动。除了艺术创作之外,其他所有精神实践活动(如伦理道德活动、宗教信仰活动等)和精神认识活动中所包含着的审美价值的生产活动,也都是从属性的审美价值生产活动。例如庄子散文和司马迁《史记》,在作者写作它们的当时,其中的审美价值的生产活动就是从属性的审美价值生产活动,因为那里的审美价值是作者生产哲理价值、认识价值和历史价值时,附带生产出来的,那些文章和著作中的审美感染力,是为说理服务的,为阐明历史事实服务的。
另一种是主导性的审美价值生产活动。就是说,在整个活动中,审美价值的生产居于主导的、决定性的地位;其他价值的生产则居于次要的、从属性的地位,甚至要被审美价值的生产所左右、所浸染。在这个生产过程中,其他价值可能为审美价值所融化、所吸收,成为审美价值的一种有机因素,从而失去自己的独立性。一切种类的艺术创作活动,如文学、音乐、舞蹈、绘画、雕刻、戏剧、艺术电影、艺术电视、艺术建筑、艺术摄影、艺术体操、艺术杂技、工艺美术等等,都是主导性的审美价值生产活动,因为在艺术创作中(而且恐怕也仅仅在艺术创作中),审美价值的生产始终居于主导的、决定性的地位。
从属性的审美价值生产活动和主导性的审美价值生产活动,二者没有绝对界限;有时候,它们的界限甚至模糊不清。例如,鲁迅的政论性很强的杂文,作者在创作时究竟是以生产审美价值为主呢,还是以生产思想政治价值为主呢?某些哲理小说、科幻小说、历史小说,以及艺术性很强的政论电影片和电视片,还有审美价值和实用价值都很高的建筑物、家具等等,它们的创作和制造亦有类似情况。
而且,从属性的审美价值生产活动和主导性的审美价值生产活动,还可以相互转化,一旦前者的审美价值生产上升为主导地位,后者的非审美价值生产上升为主导地位之后,它们就各自走到了自己的对方。
但是,不管从属性的审美价值生产活动,还是主导性的审美价值生产活动,只要其中进行着审美价值的生产,那么,就其作为审美价值的生产而言,就遵循着某些共同的规律。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凡审美价值的生产,必须是如马克思所说按照“美的规律”来进行。何为“美的规律”?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将动物与人相对照阐明人的本质特征时,论述了人作为具有自由自觉的意识和意志的“类的存在物”,能够把自己与对象世界区别开来,能够把自己与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能够使自己的活动成为自由的活动,能够使对象世界成为他的本质力量的自我确证。因为,人懂得按照任何物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随时随地都能用内在固有的尺度来衡量对象,所以,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塑造物体。所谓按照“美的规律”就是懂得按照这两个尺度(主体的尺度和客体的尺度)进行生产的规律。审美价值的生产必须是符合上述“美的规律”的生产。发射澳星和神六飞船的长征火箭中所包含着的审美价值是按照美的规律生产出来的;维纳斯女神像、贝多芬交响乐、王羲之的书法、曹雪芹的《红楼梦》、齐白石的绘画、梅兰芳的《贵妃醉酒》、贝聿铭的建筑、舞蹈《春江花月夜》、电影《红高粱》、电视剧《渴望》等等艺术作品中所具有的审美价值,也是按照这个规律生产出来的。
此外,我们还必须注意到,当我们把审美价值的生产与其他价值的生产相对照时,会发现这样一个规律:即其他价值的生产,特别是某些物品的实用价值的生产,可以按照同一规格重复进行而其使用价值和实用价值并不减弱——如按照同一规格生产出来的第十万辆奔驰汽车,其使用价值和实用价值并不比按照这一规格生产出来的第一辆汽车低;但是审美价值的生产与此完全不同,它要求每一件作品的生产都必须是独特的、甚至是唯一的,凡是审美价值的生产必须具有创造性、独创性,必须具有前所未有的、一次性的、不可重复的性质。清代的艺术家和美学家李渔特别重视艺术活动-审美活动的创造性、独创性,他在《闲情偶寄.居室部》中谈到园林艺术创造时的一段话,也许对我们有所启发:“(我)性又不喜雷同,好为矫异。常谓人之葺居治宅,与读书作文,同一致也。譬如治举业者,高则自出手眼,创为新异之篇。其极卑者,亦将读熟之文,移头换尾,损益字句,而后出之;从未有抄写全篇,而自名善用者也。乃至兴造一事,则必肖人之堂以为堂,窺人之户以立户,稍有不合,不以为得,而反以为耻。常见通侯贵戚,掷盈千累万之资,以治园圃,必先谕大匠曰,亭则法某人之制,榭则遵谁氏之规,勿使稍异。而操运斤之权者,至大厦告成,必骄语居功,谓其立户开窗,安廊置阁,事事皆仿名园,纤毫不谬。噫,陋矣。以构造园亭之胜事,上之不能自出手眼,如标新立异之文人,下之至不能换尾移头,学套腐为新之庸笔,尚嚣嚣以鸣得意,何其自处之卑哉!”艺术创作,贵在“自出手眼”,审美价值的生产,贵在独创。所以,审美价值的生产常常被叫做审美价值的“创造”。只有创造,才是审美价值生产的灵魂;假如不是创造而是重复和复制,那就不能使审美价值增值和增殖。例如,北京王麻子剪刀或杭州张小泉剪刀,当它们被第一次设计出来时,其形制给人以美感,就是说在具有实用价值的同时,它还包含着某种审美价值,它还包含着设计者的审美创造;而当它们被按照同一规格成批地进行生产时,其实用价值得到了增殖,但是其审美价值(如前所说它的形制给人的美感和愉悦)却没有增殖,它还是最初被设计出来时所具有的审美价值——因为这种千篇一律的生产仅仅是重复、复制,而缺少创造。当艺术品被抄袭、被复制或被摹仿时,亦如是。我们常常指着一件抄袭、复制或摹仿的艺术品,说它没有审美价值或者审美价值极低,就是因为抄袭、复制、摹仿不会使审美价值增值和增殖,缺乏创造性。审美价值是生产(创造)出来的,而绝不是摹仿、复制出来的。《红楼梦》,在曹雪芹创作它时,它的审美价值的生产(创造)是前所未有的、一次性的、不可重复的。而后来《红楼梦》的种种摹仿品、复制品,其本身没有什么审美价值可言。此外还有一点应予说明:《红楼梦》诞生以来,它的文本被传抄了一遍又一遍,被印刷了一版又一版,这是艺术传播的十分正常的情况,与前面所说的抄袭、复制是两码事。但是也应看到,传抄和印刷本身,并没有使《红楼梦》(本文)的审美价值本身增值和增殖;只有当历代读者阅读它时加进了自己的创造,才使其审美价值一次又一次地增值和增殖。其他艺术,如音乐、书法、戏剧、绘画、雕刻、影视、舞蹈、建筑等等,其审美价值的生产(创造)亦如是。重创造和独创,忌重复和摹仿,这是审美价值生产的根本原则。
重创造和独创,也即必然重个性和特殊,有多少次审美价值的生产,就会有多少互不相同的个性特点;随之,个性越鲜明,形态就越多样。这里又涉及审美价值生产的特殊规律——多样性问题。这一点在主导性审美价值生产的基本领域——艺术创作中表现得十分突出。
下面我们就来考察艺术创作中审美价值生产的多样性,以及这种多样性生产的基本类型。
56艺术创作中审美价值生产的多样性
艺术创作中审美价值的生产,无论就生产过程还是生产结果来说,其形态是无限多样的。不同时代、不同民族、不同阶级、不同艺术流派的艺术家,他们所生产的审美价值,具有明显不同的形态和风貌;即使同一时代、同一民族、同一阶级、同一艺术流派的不同艺术家,他们所生产的审美价值,其形态和风貌也有重要差别;甚至同一个艺术家,当他在不同时候、不同条件下创作不同的艺术作品时,也完全可以生产出不同形态和风貌的审美价值。我们仅就最后一种情况加以举例说明。
同一个莎士比亚,既创作了《哈姆莱特》、《奥赛罗》、《李尔王》、《麦克白》、《罗密欧与朱丽叶》等,生产出悲剧美——悲剧型的审美价值形态(如果细分,这些悲剧之间又可以找出各自不同的审美价值特点);又创作了《仲夏夜之梦》、《威尼斯商人》、《温莎的风流娘儿们》、《无事生非》、《皆大欢喜》、《第十二夜》等,生产出喜剧美——喜剧型的审美价值形态(如果细分,这些喜剧之间又可以找出各自不同的审美价值特点)。
同一个陶渊明,既创作了《归园田居》、《饮酒》等田园诗,生产出萧散冲澹、平易自然的优美——优美型的审美价值形态;又创作了《咏荆轲》、《读山海经》(精卫衔微木)等歌颂荆轲英雄气概和精卫之坚毅、刑天之猛志的诗,生产出“金刚怒目”、豪放有力的壮美——崇高型的审美价值形态。
如果说同一个艺术家在不同时期或不同创作环境和心境中能够生产出不同形态的审美价值;那么上述不同时代、民族、阶级、艺术流派的不同艺术家生产出风貌各异的审美价值形态,那就更容易理解了。事实上,每一个已经形成自己风格的真正的艺术家,每创作一部艺术作品,都应该是在生产着一种独特的美、新的美,既不重复别人,也不重复自己。艺术美,艺术创作中的审美价值形态,多姿多彩,千种百样,不可胜数。
艺术创作中审美价值生产形态和生产结果的多样性,是由艺术创作自身的固有性质所决定的。在艺术创作的审美价值生产中,一方面,离不开审美主体与审美客体的矛盾运动——审美主体即艺术家,审美客体即以现象形态呈露在世界上的审美对象。由于艺术家的个性各异,又由于审美对象无限丰富多样,因此,任何一个艺术家同一定的审美对象相组合而形成一个具体的审美价值生产过程时,都会是独具特点、与众不同的,只要是新的创作活动,就必定是主体和对象的一次新的组合,一次前所未有的创造,世界上不可能出现两个完全相同的、与以前相重复的审美主体和审美对象的组合。即使是同一个艺术家把握不同的审美对象,或者不同艺术家把握同一个审美对象,其审美价值生产的矛盾运动过程和结果也会判然有别。另一方面,艺术创作中任何一次审美价值的生产活动,都离不开个人与社会的相互作用、相互融合的运动过程。在这里,个人总是表现为特殊性、个别性,社会总是表现为普遍性、一般性。但是,艺术创作的审美价值生产活动是一种特殊的价值生产活动(不同于科学认识价值的生产,也不同于伦理道德价值、宗教信仰价值的生产,更不同于物品的实用价值的生产),其个人与社会两者之间的矛盾运动,总是经过个人社会化和社会个人化双向投射,最后以特殊的、个别的个人形态表现出来,那社会的一般性和普遍性即凝聚在、融化在一定的个人身上,凝聚在、融化在形态各异、千姿百态的审美个体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