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价值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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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审美价值的特性(一)(3)

如果说悲剧愉悦性主要表现为给人的灵魂以净化、陶冶、宣泄,那么崇高的愉悦性则主要是对人的灵魂的提升、升华。表面看来崇高愉悦有一点与悲剧相近:都夹杂着痛感。柏克甚至认为崇高“以痛感为基础”。但仔细体察,这两种痛感却有重大差别:悲剧的痛感主要是悲痛,是悲剧人物和悲剧事件使人感受到的悲痛;而崇高中的痛感却不是悲痛,而是对象对人的压迫感。康德对这种压迫感作过这样的描述:“险峻高悬的、仿佛威胁着人的山崖,天边高高汇聚挟带着闪电雷鸣的云层,火山以其毁灭一切的暴力,飓风连同它所抛下的废墟,无边无际的被激怒的海洋,一条巨大河流的一个高高的瀑布,诸如此类,都使我们与之对抗的能力在和它们的强力相比较时成了毫无疑义的渺小。”如果崇高给人的仅仅是压迫感,那么它就构不成崇高;之所以称为崇高,是这种压迫并没有把人压倒,反而提升了人的精神力量,使人成为强者。康德说:“……我们愿意把这些对象称之为崇高,因为它们把心灵的力量提高到超出其日常的中庸,并让我们心中一种完全不同性质的抵抗能力显露出来,它使我们有勇气能与自然界的这种表面的万能相较量。因为,即使我们从自然界的不可测度性,和我们的能力不足以采取某种与对自然的领地作审美的大小估量相称的尺度,发现了我们自己的局限性,然而却同时也在我们的理性能力上发现了另一种非感性的尺度,它把那个无限性本身作为一个单位统率起来,自然界中的一切都小于它,因而在我们的内心发现了某种胜过在不可测度性中的自然界本身的优势:所以,即使那自然界强力的不可抵抗性使我们认识到我们作为自然的存在物来看在物理上是无力的,但却同时也揭示了一种能力,能把我们评判为独立于自然界的,并揭示了一种胜过自然界的优越性,在这种优越性之上建立起来完全另一种自我保存,它与那种可以与我们之外的自然界所攻击和威胁的自我保存是不同的,人类在这里,哪怕这人不得不屈服于那种强制力,仍然没有在我们的人格中被贬低。以这样一种方式,自然界在我们的审美评判中并非就其是激起恐惧的而言被评判为崇高的,而是由于它在我们心中唤起了我们的(非自然的)力量,以便把我们所操心的东西(财产、健康和生命)看作渺小的,因而把自然的强力(我们在这些东西方面固然是屈服于它之下的)决不看作对于我们和我们的人格性仍然还是一种强制力,这种强制力,假如事情取决于我们的最高原理及对它们的主张或放弃的话,我们本来是不得不屈从于它之下的。所以,自然界在这里叫做崇高,只是因为它把想象力提高到去表现那些场合,在其中内心能够是自己超越自然之上的使命本身的固有的崇高性成为它自己可以感到的。”我之所以引述了这么长一段话,是因为康德在这里把崇高的愉悦性特点和实质讲得太精彩了。人的人格提升了,人的心灵升华了。人不但没有被压倒,反而获得了一种压倒外力的精神力量。

崇高的审美愉悦,绝非仅仅是人对于对象的“高山仰止”,而主要是表现出“高山高,而人比高山更高;大海广,而人比大海更广”的气势与精神。这一点,早于康德一千七百多年,在公元1世纪左右,传为罗马人(一说希腊人)朗加纳斯所著《论崇高》中就作了论述。“作庸俗鄙陋的生物并不是大自然为我们人类所订定的计划;它生了我们,把我们生在这宇宙间,犹如将我们放在某种伟大的竞赛场中,要我们既做它的丰功伟绩的观众,又做它的雄心勃勃、力争上游的竞赛者;它一开始就在我们的灵魂中植有一种所向无敌的,对于一切伟大事物、一切比我们自己更神圣的事物的热爱。因此,即使整个世界,作为人类思想的飞翔领域,还是不够宽广,人的心灵还常常超越过整个空间的边缘。当我们观察整个生命的领域,看到它处处富于精妙、堂皇、美丽的事物时,我们就立刻体会到人生的真正目标究竟是什么了。”这也就是主体精神的高扬,如1958年民歌所言:“天上没有玉皇,地上没有龙王。我就是玉皇,我就是龙王。喝令三山五岭开道,我来了!”

至于优美的愉悦性,可以说是最广泛、最普通的一种审美愉悦形态,随处可见,俯拾即是,不用多说。轻风细雨,春山秋水,朝霞夕阳,白云蓝天,俊男靓女,鹤发童颜……你想一想所有这些形象给你的感受,一下子就明白什么是优美的愉悦。不过,在当代,优美却常常被人为地弄上铜臭的庸俗气味,特别在广告中,美女挤眉弄眼、卖弄风情,跳舞的女孩露肚脐眼儿成为一种时尚,男孩子女性化似乎成为男性美的象征。应该反思:这还是优美给人的愉悦吗?

27愉悦性导致审美活动对象与其他价值活动对象的差异

各种价值活动虽然都会涉及主体与对象的关系,但不同价值活动因其性质和品格的差异,其主体与对象的性质、特点也不会相同。仅就活动的对象而言,正是能否发生“愉悦性”关系这一品性在起作用,才使得审美活动的对象与其他价值活动的对象显出差别。审美总是能给人以精神愉悦。审美价值与许多事物的物质功利价值相比,具有明显的精神愉悦性,它是一种精神愉悦价值。审美主体所关心的,从根本上说是对象的精神意义,是对象令人精神愉悦的特性。具有审美愉悦价值的对象是满足主体特殊精神需要的对象。它之所以能够满足主体的这种特殊精神需要,是因为它能以其自身的特殊属性和形式结构成为人类精神的同构物。在审美对象上仿佛凝聚和浓缩着人的丰富而深邃的内心精神生活。它唤起人的各种精神能力(感觉、知觉、想像、情感、意志、理想、意愿、兴趣),并使之得到和谐有序的组织。审美对象仿佛成了人的精神的异在,成了主体的精神家园,成了主体可以与之倾心交谈、默然神会的另一个“自己”。总之,审美对象成了主体肯定自己、愉悦自己、发现和开拓自己的本质、确证自身价值的对象物。

其实,能够成为审美活动的对象者,并非这“对象”本身有什么特殊,也不是它天生就是“美”的,或它客观上具有什么固定的、一成不变的“美”的因素(其实,单独的孤立的所谓“美”的因素或“美”的对象,是不存在的);而是因为经过人类长期的历史实践,对象与主体同时得到了改造而成为“人性”的“文化”的对象和主体,这样,当二者通过互动、互渗、相克、相融的运动发生愉悦性关系、产生愉悦性价值时,那对象就成为审美活动的对象,那主体就成为审美活动的主体。我认为,世间的事物,不论自然的还是社会的,是人还是物,能够在各种场合、各种不同情况下同主体(人)发生愉悦性关系而成为审美活动的对象者十分广泛,甚至可以说不可限量——与伦理道德活动、政治活动相比,尤其如此。茫茫草原,巍巍山岭,天上飞鸟,水中游鱼,少男少女,老叟稚童,惊天动地的事业(如“神五”飞天、建铁路、开运河等等),平平常常的生活(吃饭穿衣、娶妻生子等等),哪一件不能进入审美活动之中而成为其对象?随着人类实践的不断发展,审美活动也会不断扩展,从而其对象范围也不断扩大。在天文望远镜中和高度显微镜下,过去肉眼看不见的星球和极其微小的物质结构,也进入人的“审美关系”,在人类面前呈现出它们的美丽形象,给初见它们的人以惊喜。而且,在有的时候、有的场合不能发生愉悦性关系的东西,换一个时间、换一种场合,却又能够发生愉悦性关系。一个年老色衰的妓女,在正常情况下一般人看来无论如何不能说是美的;但在罗丹手下,其作品《老妓》却成为审美欣赏的对象。

一般地说,大多数能够发生愉悦性关系的对象,可以成为审美活动的对象;而不能发生愉悦性关系的对象,就不是审美活动的对象。

但是,能够成为审美活动的对象者,却未必能够成为其他价值活动的对象。

例如,审美活动的对象与伦理道德活动的对象以及政治活动的对象相比,就有明显差别——有些事物可以同人发生审美关系,同人发生愉悦性关系,即可以成为审美对象;但是却不能同人发生伦理道德关系、成为伦理道德的对象,也不能同人发生政治关系、成为政治活动的对象。月亮就是如此。在大多数民族那里,月亮是可以同人发生审美关系、具有愉悦性价值的。仲秋节(八月十五)赏月,成为整个中华民族特别是汉族的传统;阿细跳月,成为该民族的生活风尚和审美风尚。“床前明月光,疑是地上霜,举头望明月,低头思故乡”;“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此事古难全,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少年不知月,呼作大玉盘”;“你问我爱你有多深,我爱你有几分,你去看一看,你去想一想,月亮代表我的心”……从古到今,有谁能统计得出,究竟有多少诗词、多少歌曲、多少小说、戏剧和其它文学艺术作品描写月亮、歌唱月亮、赞美月亮?花前月下,促成多少美好的爱情?显然,月亮可以成为审美活动的对象。但是,它能够成为伦理道德的对象吗?月亮有善恶吗?有正义和非正义吗?在中国,无论古代的忠、孝、节、义,还是现代的善、恶、正、邪,等等,似乎都不能与月亮联系在一起;至今也没有听说哪个民族的人们,把月亮作为伦理道德的对象来看待。这就是说,月亮对于人来说,可以发生审美关系,成为审美活动的对象,具有审美价值;却不能发生伦理道德关系或政治关系,具有伦理道德价值或政治价值。许多自然事物,山川、花木、鸟兽、鱼虫等等,亦类此。历代的人们不断赞叹黄山、泰山,长江、黄河,劲松、秀梅,春兰、秋菊,雄狮、骏马,金鱼、彩蝶……之美;但是,有谁听说人们把它们当做伦理道德对象评论其善恶,或当做政治活动的对象评论其民主或****,开明或昏暗?

由于“对象与主体是否可以发生愉悦性关系”的缘故,还造成审美活动的对象与法律活动的对象及政治活动的对象另外一个明显不同:是实在的还是虚无的?是真实的还是虚构的?审美活动的对象可以是实际存在的,也可以是虚无缥缈的;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构的——哪怕是谁也没有见过的天堂、地狱,阎王、小鬼,牛头、马面,三只眼的马王爷,猪首蛇身的东方龙……只要能够发生愉悦性关系就行。举例来说,历史上真实存在的西施、王昭君、赵飞燕、杨玉环等等,可以成为人们审美活动的对象;而虚构出来的秦罗敷、花木兰、祝英台、林黛玉,照样可以成为审美活动的对象。明清故宫、孔府孔庙、苏州园林可以成为审美活动的对象;陶渊明描写的桃花源,《红楼梦》中虚构出来的大观园,太虚幻境,敦煌壁画中描绘的西方极乐世界,也可以成为审美活动的对象。但是,法律的对象和政治的对象却只能是实际存在的和真实的,而绝不能是虚无飘渺和虚构的——因为它们不能是娱乐性的、游戏性的,而只能是严肃的、认真的。我写现在这段文字的时间是2006年伊始,不久前进行的巴勒斯坦立法委员的选举,参选者就必须真实存在,而绝不能出现虚构的候选人和虚构的投票人。最后哈马斯取得了这次大选的胜利,这是一个真实存在的结果,即使你不高兴,也得承认事实。前两年,美国总统小布什以伊拉克存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伊拉克领导人同基地组织有联系为由,发动了伊拉克战争;但是,后来却发现这两个理由都是不存在的。这种不真实性,是政治之大忌——政治活动的对象不允许虚构,更不能是虚假的。它对于美国和小布什的政治形象是一个巨大伤害和打击,使之在全世界面前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这些政治活动本身,十分严肃认真,不允许任何审美愉悦和游戏的成分存在其中。法律活动的对象更是要求实在、真实、严肃、公正,摒弃一切游戏、娱乐成分。蒲松龄的《聊斋志异》,作为艺术作品可以虚构出一个席方平到阴间告状、为父申冤,审判可以在虚构的冥王堂上进行。但是现实中的法律诉讼却必须有真实存在的诉讼主体和诉讼对象,审判也必须在实实在在的法庭上进行。对伊拉克前总统萨达姆的审判,几经周折,法庭上萨达姆和主审法官唇枪舌剑、你来我往,出现了许多看似有趣的场面;但是那不是游戏,也不是通过艺术表演给人们提供审美愉悦,而是双方在法庭上进行得非常严肃、非常认真、非常尖锐的斗争。

28审美愉悦包含感官愉快但绝非生理性的官能快感

对审美活动的性质和品格作进一步考察,我们会发现,审美活动须以感官感受-感性经验为基础、为起点、为途径。对于审美活动来说,感官感受-感性经验虽不是它的全部,却是它须臾不可脱离的,也是不可抛弃的。感官感受-感性经验之于审美,犹如氧气之于生命,缺了,就会窒息。

一般状况下,审美活动总是通过人化了的感觉器官作用于对象的“可感受的形式”方可发生并正常运行。就是说,审美活动既离不开主体的感官感受,也离不开客体的具体可感的感性形式。上述两个方面,通过互动、互渗,相克、相融,转化、推移,才能发生审美关系,才能产生审美经验,才能形成对于人的愉悦性意义,也即审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