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理一分殊”。“理一分殊”是程朱讨论本原之理与宇宙万物、一理与万理之间关系的命题。最早以“理一分殊”概括这种关系的是二程,程颐说:“天下之理一也……虽物有万殊,事有万变,统之以一则无能违也。”(《伊川易传》卷三)“理一”,即宇宙本体,万物归于“一理”;“万殊”,即表现“理一”的众多有差别的事物以及体现“理一”的“万理”。程颐在《答杨时论西铭书》中明确提到“理一分殊”,只是他把这一思想的起源归于张载。他说:“《西铭》明理一而分殊。”他把张载万物一体思想解释为“理一分殊”。朱熹直接继承了二程的说法,他说:“伊川说得好,曰:‘理一分殊’。合天地万物而言,只是一理;及在人,则又各自有一个理。”(《朱子语类》卷一)朱熹所说的“理一分殊”,主要有两层意思:
(一)“总天地万物之理,谓之太极”。朱熹认为万物各有其理,“太极”之理是万物之理的总和。朱熹不赞成宇宙生成论系统,因为按照生成论,宇宙有一个单一的始基,他则认为宇宙本原之理不能成为单一的始基,而应该是一切万殊之理的总和。同时,“太极”之理又可以展开为天地万物之理,“展开”就是“分殊”。
也就是说,万物之理是本体之理的显现,所以朱熹说:“万理同出一源。”(《大学或问》卷二)“宇宙之间,一理而已。”(《读大纪》,《文集》卷七○)
(二)“人人有一太极,物物有一太极”。朱熹认为,宇宙万物虽然都是“太极”之理的显现,但“分殊”之理并不是“理一”的一个方面、一个部分,而是“太极”之理的完整显现。朱熹借用佛教华严宗的“月印万川”来说明“一理”与“万理”、“理一”与“分殊”之理的关系,他说:“本只是一太极,而万物各有禀受,又自各全具一太极尔。如月在天,只一而已,及散在江湖,则随处而见,不可谓月已分也。”(《朱子语类》卷九四)从朱熹上述说法可以看出,“理一”不是一般规律,“分殊”之“理”也并非同于特殊规律。“理一分殊”着重强调本体之理不离万物又不杂于万物,同时又决定万物,这使“理”既保持了它的完整性、绝对性和至高无上的地位,同时又具有普遍性。朱熹的“理一分殊”,其目的在于说明传统道德伦理规范具有普遍性和永恒性。
“理一分殊”很难用今天的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等关系去类比。它貌似这类关系,但决不同于这类关系,它就是“理一分殊”的关系。不过,从理论思维上说,它毕竟接触到了同一与差别、一般与个别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例如,它认为天地万物都是“太极”之理的完整显现,这旨在说明万物的共性、同一性,但是万物又各有不同,存在着差异性,所以,它从一个侧面揭示了事物同一与差别的矛盾。但问题在于,天地万物的共性应该从个别事物的特殊性中抽象出来,而不是万理的总和,这说明朱熹把“同一性”与“整体性”混同起来,使同一性作为一个整体从差异性中独立出来,成了绝对的、永恒的实体。此外,“理一分殊”中所说的“理一”,一定程度上接近“一般”这个概念,但它却使“一般”既脱离个别,又完整地“体现”于“个别”之中。所以,“理一分殊”也和“一般”与“个别”的关系大相径庭。有人认为朱熹的“理”同于黑格尔的“绝对观念”,这也是不确切的。黑格尔的“绝对观念”是自身充满矛盾并可以转化的观念性实体,而朱熹的“理”则是超越动静的绝对化实体,“理”与万物是通过“气”这一中介来过渡的,“理”自身不能转化,而气可以动静、可以转化,但这种转化也不过是由“理”来主宰,是“理”的显现,如朱熹说:“太极,理也,阴阳,气也;气之所以能动静者,理为之宰也。”(《太极图解》原注)
朱熹通过理本气末、理一分殊等命题的逻辑展开,使以“理”为轴心的本体论体系明白地呈现出来。按照朱熹的话说,就是:
自下推而上去,五行只是二气,二气又只是一理。自上推而下来,只是此一个理,万物分之以为体,万物之中又各具一理。所谓“乾道变化,各正性命”,然总又只是一个理。(《朱子语类》卷九四)
这是说,从具体万物向上推,最终归于一理,即物—气—理。从本原之理向下推,则表现为理—气—物。这样,当朱熹引入了生气勃勃、能“凝聚”、能“造作”的“气”之后,那个“无形迹”、“无情意、无计度、无造作”的“理”向万物的过渡就有了中介。当“理”借助于“气”而派生万物之后,就使体现在万物之中的“分殊”
之理与“太极”之理对置起来。体系的进一步要求,就是解决如何认识太极之理的问题,朱熹的回答就是“即物穷理”。
第三,“即物穷理”。按照朱熹“理一分殊”的说法,既然每一事物中都有“理”的整体存在,“太极”之理含“万理”而万物又各自具一“太极”,所以,朱熹认为,要穷究“太极”之理,就必须通过“格物”的过程来达到。于是朱熹对二程所谓“格物穷理”的思想作了充分的发挥,提出“即物穷理”说。朱熹认为,“知在我,理在物”(《朱子语类》卷一五),要“穷理”必须“格物”。他说:“所谓致知在格物者,言欲致吾之知,在即物而穷其理也。盖人心之灵莫不有知,而天下之物莫不有理,惟于理有未穷,故其知有不尽也。”(《补大学格物致知传》,《大学章句》第五章)只要“格尽物理,则知尽”。这就要求“须是四方八面去格”,“上而无极、太极,下而至于一草、一木、一昆虫之微,亦各有理”,对此“须着逐一件与他理会过”,如果“一书不读,则阙了一书道理;一事不穷,则阙了一事道理;一物不格,则阙了一物道理”(《朱子语类》卷一五)。朱熹把“格”训为“尽”:“格,尽也。须是穷尽事物之理。”(同上)朱熹所说的“格物”,主要不是对事物客观规律的探求,而是道德践履的活动,他说:“格物,是穷得这事当如此,那事当如彼。”
“如为人君,便当止于仁;为人臣,便当止于敬”,“事父母,则当尽其孝;处兄弟,则当尽其友。”(同上)朱熹认为,“然其格之也亦须有缓急先后之序,岂遽以为存心于一草木器用之间而忽然悬悟也哉!且如今为此学而不穷天理、明人伦、讲圣言、通世故,乃兀然存心于一草木一器用之间,此是何学问!如此而望有所得,是炊沙而欲其成饭也。”(《答陈齐仲》,《文集》卷三九)意思是说,如果把“格物”仅仅理解为认识一草一木的自然规律,希望据此有所得,那就如同“炊沙而欲其成饭”而不可能。可见,朱熹的“即物穷理”,就其认识对象来说,就是要认识那个绝对的“太极”之理,只是他认为,“心包万理,万理具于一心”(《朱子语类》卷九),但心中之理不能自明,须要经过穷格、“物理”来印证心中之理,将内与外、我与物沟通起来。另外,朱熹又认为“持敬是穷理之本”,“穷理”与“居敬”、“涵养”的工夫是二而一的:“能穷理,则居敬工夫日益进;能居敬,则穷理工夫日益密。”“涵养中自有穷理工夫,穷其所养之理;穷理中自有涵养工夫,养其所穷之理,两项都不相离。”(《朱子语类》卷九)这就把“持敬”、“涵养”的道德修养工夫视为“穷理”过程中应有之事,从而把认识论与道德论融通起来。朱熹认为,经过上述“即物穷理”的工夫,“至于用力之久,而一旦豁然贯通焉,则众物之表里精粗无不到,而吾心之全体大用无不明矣。”(《补大学格物致知传》)从而达到与天理为一的至高境界。
朱熹的“即物穷理”虽然主要是道德修养的工夫,但毕竟有关于认识过程的思考,并考察了这一过程中“即物”和“豁然贯通”两个认识的必要环节,体现了认识论与道德论的统一,有一定的合理因素。这主要是:
(一)承认“物物有一太极”,“理”存在于具体事物之中,所以他没有完全排除对外物的探索。朱熹认为宇宙间实有此“理”,然“道未尝离乎器,道亦只是器之理”;“理只在器上,理与器未尝相离”(《朱子语类》卷七七),说明朱熹并不否认事物有其必然性、规律性。因此,他主张认识“先是于见闻上做功夫”(《朱子语类》卷九八),要像孔子那样“须就那事事物物上理会”,反对“只泛泛然竭其心思,都不就事物上穷究”(《朱子语类》卷一五),这些说法,似有要求客观认识事物的合理因素。
(二)强调要实现认识的“豁然贯通”的飞跃,必须有一个积累的过程作基础,同时还要有学、问、思、辨的理性推理的环节才能达到。朱熹认为对于知识也应该“周遍精切而无不尽”,所以他主张其“用力之方”,即“或考之事为之著,或察之念虑之微,或求之文字之中,或索之讲论实际。使于身心性情之德,人伦日用之常,以至于天地鬼神之变,鸟兽草木之宜”等感性积习活动,这样才可能“至于一日脱然而贯通焉”,进而“极其心之本体而无不尽”(见《大学或问》上)。这也正是朱熹补《大学》“格物致知”章的原因。他在《中庸或问》中说:“学之博然后有以备事物之理,故参伍之以得所疑而有问;问之审,然后有以尽师友之情,故能反复之发其端而可思;思之谨,则精而不杂,故能自有所得而可以施其辩。”经过这些理性推理、审度等过程,认识才可能“脱然有悟处”。朱熹比较注意理性的思辨、逻辑的推理(“以类而推”),而不赞成陆九渊的直指本心、反身内求、明心见性的“易简功夫”。由此他提出“泛观博览”、“先博而后约”的为学途径,强调把“博观”与“内省”、“博”与“约”统一起来,而这些均被陆九渊指责为“支离事业”。
但是,朱熹“即物穷理”的主张毕竟是与其培养传统伦理道德的理学宗旨相抵牾的。因为,一方面,如何能从“一草、一木、一昆虫之微”等事事物物中“格”
出仁义礼智之“理”?另一方面,又如何把“格”“物之理”与“诚意”、“正心”的道德修养论统一起来?在这里朱熹陷入难以自拔的怪圈:要强化纲常伦理和道德原则,必须把其抽象为绝对的、永恒的“天理”;同时,要保持“天理”的普遍性、绝对性,必须把它推之于宇宙万物的广阔领域;而要通过格“一草一木”来“穷理”,又会淡化纲常伦理和道德原则,削弱伦理道德的意义和作用。朱熹无法走出这个怪圈,于是就干脆置“格物”于不顾,而讲道德伦理的践履。他说:“如今为此学而不穷天理、明人伦、讲圣言、通世故,乃兀然存心于一草木、一器用之间,此是何等学问?如此而望有所得,是炊沙而欲其成饭也。”(《答陈齐仲》,《文集》卷三九)这样,一方面揭示了朱熹“即物穷理”的真实用心,同时也暴露了他的“格物致知”的认识论与“诚意”、“正心”的伦理目的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被明代心学体系的集大成者王阳明发现了:
先儒解格物为格天下之物,天下之物如何格得?且谓一草一木亦皆有理,今如何去格?纵格得草木来,如何反来诚得自家意?(《传习录下》)
王阳明指出,“格”万物之“理”与其伦理目的是难以合拍和贯通的。他认为导致这一矛盾的理论症结正在于朱熹“析心与理为二”。解决这一矛盾,正是王阳明心学体系的逻辑起点。
三、二程、朱熹的心性论
心性问题是理学家非常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对于先秦以来的心性论,他们的论述则采取了地道的理学方式。与张载以气论性有所不同,二程、朱熹则以理论性,并讨论了理与性、理与心等与本体论相关的问题,同时也讨论了性与情、“未发”与“已发”、“道心”与“人心”、“天理”与“人欲”以及具体的道德修养方法等问题,从而在本体论的层面深化了传统的心性论。
第一,二程的“性即理”。
在人性论上,二程坚守孟子的性善论,但在理学的思维架构下又作了新的论证,认为“性即理也,所谓理,性是也”(《河南程氏遗书》卷二二上),即人的善的本性是“理”的体现,这与孟子所说善性是“天之所与”的思想相通,都认为宇宙的根本法则体现在人性上就是仁义礼智等道德原则。二程更明确地指出,天、理、性、心是一致的,所谓:“在天为命,在义为理,在人为性,主于身为心,其实一也。”(《河南程氏遗书》卷一八)二程不同于孟子之处,在于孟子认为“若夫为不善,非才之罪也”(《孟子·告子上》),而二程则认为孟子没有看到才有不善。在二程看来,“性无不善,而有不善者才也”。在进一步解释何以有“不善者才也”
时,二程接受了张载的“气质”说,认为:“性即是理,理则自尧、舜至于涂人,一也。才禀于气,气有清浊。禀其清者为贤,禀其浊者为愚。”(《河南程氏遗书》卷一八)也就是说,“性禀于天,才出于气”,故性无有不善,而受气质(清、浊)影响的“才”,则有不善。也正因为此,二程总结说:“论性不论气,不备;论气不论性,不明。”(《河南程氏遗书》卷六)前者针对的是孟子,后者则有可能针对只承认气禀而不讲“天命之谓性”的告子以及汉唐一些主性三品的学者。
第二,朱熹:“天地之性”与“气质之性”。
在人性问题上,二程接受了张载的气论思想,并以之解释了人因气禀而“才”有不善的问题。朱熹则进一步从理气关系上讨论人性,认为“天地之间,有理有气”,但理、气自形而上、下言,理是“生物之本”,气是“生物之具”,所以“人物之生,必禀此理然后有性,必禀此气然后有形”(《答黄道夫》,《文集》卷五八)。就是说,人、物的产生是禀受天地之气以为形体,禀受天地之理以为其本性。故因禀受宇宙之理而具有善的本性,禀受气而有形,则有清浊昏明的不同。
也就是说,人所禀气质之浑浊偏塞,会造成对善的本性的遮蔽,从而导致恶的品性。所以朱熹既承认人有禀受天理的“天地之性”,同时也承认人有因禀气不同而有的“气质之性”。天地之性为天所命,故又叫“天命之性”,天命之性是善的;气质之性则受气所累而有不善,禀气之清者为圣为贤,禀气之浊者为愚为不肖。
朱熹说:“论天地之性则是专指理言,论气质之性则以理与气杂而言之。”就是说气质之性既有理的作用,也有受气质熏染所导致的偏离天地之性的品性。有学者称“气质之性”为“道德理性与感性欲求的交错综合”,是“天命之性受气质熏染发生的转化形态”,此言极是。天命之性与气质之性不相分离,“才有天命,便有气质”(《朱子语类》卷四)。由此,朱熹非常赞同二程说的“论性不论气,不备;论气不论性,不明”,并指出,孟子“尽是说性善。至有不善,说是陷溺,是说其初无不善,后来方有不善耳。若如此,却似‘论性不论气’,有些不备”;而荀子讲“性恶”,扬雄讲善恶混以及韩愈等讲“性三品”,则都只是从气质上说的,故“荀、扬则是‘论气而不论性’,故不明”(《朱子语类》卷四)。因此,人的目的,从人性方面说,就是要“变化气质”,克服“气质之性”带来的不善因素,恢复天命之性的至善,由此引出系统的道德修养论。
第三,“未发”、“已发”与“主敬涵养”。
《中庸》说:“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庸》是说情“未发”为“中”,情“已发”而合乎中道为“和”。显然,这是从情感发用的前后定义“未发”、“已发”的,其目的是要强调人要用道德去控制情感,使情感“发而皆中节”即达到“中和”。理学家由此引出旷日持久的心、性、情与“未发”、“已发”
关系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