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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电影市场与审查机制(15)

1952年私营制片机构国有化之后,全国电影制片厂全部是国营企业,这对电影主管部门的审查工作既是一个有利条件也是一个不利因素。有利的是电影主管部门可以对电影制片厂的剧本、生产过程和完成片等实行全程严格审查和控制;不利的是为了避免经济损失,主管部门对制片厂已摄制完成的影片又不得不采取从宽审查的态度,尽量不查禁影片。

2.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影的生产与审查

我国政府一贯重视对革命历史和革命战争题材电影的创作与生产。1979年,胡耀邦提出要重视创作“革命历史、革命战争和毛主席、周总理、朱委员长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形象的影片”。同年,聂荣臻也倡议要重视拍摄革命战争题材的影片。根据他们的指示,1980年3月,文化部召开了“革命历史与革命战争题材电影剧本创作座谈会”;5月,文化部下发了《关于重视对革命历史和革命战争题材电影创作和生产的通知》,要求电影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电影制片厂重视和抓紧有关题材剧本和影片的创作和生产。《文化部关于重视对革命历史和革命战争题材电影创作和生产的通知》,《文化工作文件资料汇编(四)》(1979—1980),文化艺术出版社,1988年,页114—115。

按《通知》的要求,1980年代初期,各制片厂先后拍摄了一批革命历史和革命战争题材影片,如《西安事变》(西影,1981年出品)、《南昌起义》(上影,1981年出品)和《风雨下钟山》(八一,1982年出品)等。但是,由于拍摄革命历史和革命战争题材的影片成本较高,当时这类影片在影片总量中所占比例很小。

1980年代中期,电影系统经济陷入困境以后,制片厂拍摄这类影片就更少了。这种现象引起了中央领导的不满。1986年5月,在全国故事片创作会议上,时任广电部部长的艾知生曾透露:“革命历史题材也非常重要,中央最近专门强调要创作出一批影视作品对青少年进行教育,这是中央对我们的殷切希望。后年是‘三大战役’胜利四十周年,我们一定要抓好重大题材重点影片的创作生产。”艾知生:《发展电影事业的几个问题》,《电影年鉴》1986年,第三部分页3。

然而,就在同一次会议上,时任电影局局长的石方禹却指出了拍摄“革命历史题材”影片的实际困难:“对于反映革命历史、革命战争和表现革命传统的题材,则放任自流,没有规划,没有提出指令性要求。我们被制片厂的经济困难吓坏了,因而知其当为而不为之。我们敢于下达反映现实生活的指令性任务,是因为这一类题材的制作成本一般要低一些,制片厂负担得起,而反映革命历史,特别是反映革命战争题材的影片,制作成本要高得多,动辄数百万,我们唯恐下达指令性任务,一旦制片厂伸手要求经费资助,我们将无以应付,拿不出钱向制片厂投资拍摄这一类题材的影片。”

石方禹还代表电影局向有关部门提出两点要求:一、给制片厂和其他电影企业减免税额,让制片厂从目前仅能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困境中摆脱出来,多积累资金以便投资于重大的革命历史题材的影片制作;二、从电影行业每年上交的税利中回拨一定数目的款项给电影局,以便向制片厂下达反映革命战争和革命历史题材的指令性任务时,向制片厂进行投资。石方禹:《我对端正电影创作指导思想的认识》,《电影年鉴》1986年,第三部分页12。

1987年9月,中共有关部门同意了电影局的要求,设立了“摄制重大题材故事片资助基金”。“资助基金在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的发行成本中提取。提取比例暂定为每年国内电影发行收入与电影发行权费支出差额的1.5%。”资助基金用于对“每部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片耗资超过200万元,重大现实题材影片耗资超过150万元以上的部分予以资助”。详见《设立摄制重大题材故事片资助基金规定》(1987年9月11日),《电影法规汇编》,中国电影出版社,1994年,页329—332。

同年,中央还批准成立了“革命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副部长丁峤担任,副组长由解放军总政治部文化部副部长徐怀中担任,小组成员有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局、中央电视台、解放军军事科学院等单位的领导。

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国重大革命历史题材故事影片和电视剧的创作;对于重大革命历史题材进行宏观规划,加强统一协调;负责审查、通过重点剧目的剧本,审查节目。

对于什么是重大革命历史题材,有关部门还做出了明确地规定:1.1921年中国共产党诞生到新中国成立前党所领导的革命斗争;2.以党和国家领导人为表现对象的作品;3.新中国成立后某些重大事件,如抗美援朝等。除此之外的革命历史题材不在领导小组的工作范围之内。

领导小组以中央书记处提出的“革命历史题材作品必须遵循的四条原则”为创作指导思想,即:1.为塑造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光辉形象,再现历史的真实,在反映革命历史题材的作品中,用文艺形式塑造当时领导人的形象,原则上是允许的;2.严格把握历史的真实,不要拔高,为慎重起见,凡出现我党领导人形象的电影、电视和戏剧,在公演之前,一律须经中央领导同志审查;3.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现任党和国家领导人,一般不要以文艺的形式出现;4.以各种文艺形式出现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一律讲普通话,不宜再用方言。

此后,凡属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影剧本均需经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方可投入拍摄。电影剧本的审查程序为:1.各电影制片厂正式审查通过;2.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查通过;3.附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书面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查。电影双片审查程序为:1.电影制片厂审查通过;2.电影局审查通过;3.报领导小组审定。最后,凡出现中共领导人形象的影片,在公映前,还须经中央领导审查。以上材料详见李文斌:《革命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成立》,《中国电影报》1987年第23期。

自1987年以来,电影主管部门一方面加强了对“重大题材”特别是“重大革命历史题材”故事片的审查,另一方面又逐渐加强了对此类题材影片的资助力度,可谓双管齐下。到1989年建国40周年时,各厂摄制出了一批“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献礼影片,如《巍巍昆仑》(八一)、《开国大典》(长春)和《百色起义》(广西)(广西)等。

3.电影分级制度

早在1981年,《人民日报》就刊载了一些介绍国外电影分级制度、建议国内也实行类似制度的文章。题为“‘儿童不宜’”的文章写道:

“美国把电影分为四级,除了不适于儿童的以外,还有一种GP级,意思就是儿童可以在大人的带领下去看。我访问美国时看的《星球大战》,就是列为GP级的。起初我有点奇怪:这部片子既没有黄色的东西,也没有渲染暴力,有什么不放心呢?后来一想,大概是因为片子里有一些奇形怪状的星球人,可能会使孩子有点害怕,有个大人在旁边陪看总好一些吧。香港似乎没有分得这样细,凡是色情片或恐怖片只是注明“儿童不宜”。不过美国也好,香港也好,实际上那种限制是靠不住的,不过是那么回事罢了。有时,“儿童不宜”倒反而成一种广告。

“不过,在广告上或售票处注明一下,使做父母的不要带孩子来看,总比不注明好。”王澈:《“儿童不宜”》,《人民日报》,1981年5月13日。

作者介绍了美国和香港的电影分级制度,并认识到这种限制是靠不住的,有时候反倒成为一种广告。不过作者还是建议在影片广告或售票处注明“儿童不宜”字样,以保护儿童稚嫩的心灵。

不久后,《人民日报》又刊载了另一位作者写的《再谈“儿童不宜”》一文:

“为了保护孩子们的身心健康,一个时期以来,社会上许多人曾呼吁要对某些有恐怖镜头的电影注明“儿童不宜”。不知何故,这个建议至今未被采纳。最近看了《神秘的大佛》,深感有重申这种要求的必要。

“你看,银幕上左一张、右一张狰狞可怖的怪面,一个个激烈搏杀的血淋淋镜头,再配上对神经有强烈刺激的音乐,不要说是孩子,就是一些大人也为之心悸。这种使人感到恐怖的电影,孩子们能从中得到多大的教益,不能不打个问号。

“记得五十年代曾放映电影《夜半歌声》,听说那张被硫酸腐蚀得可怕的脸曾吓坏过孩子。后来这部电影没有看到再上映了。现在,对类似的电影固然不必禁演,但加些限制,注明一下“儿童不宜”,总是必要的吧!”张何平:《再谈“儿童不宜”》,《人民日报》,1981年8月22日。

然而,舆论要求归舆论要求,1980年代初期,电影主管部门并未实行电影分级制度。也许电影主管部门担心的正是实行电影分级制度一方面会鼓励制片厂拍摄更多的“儿童不宜”影片;另一方面又会为此类影片做广告吧!

1980年代中期,娱乐片大量出现,影片中表现男女情爱和性爱的场面逐渐增多,呼吁实行电影分级制度的声音再度响起。在《电影分“级”行不行?——向电影审查进一言》一文中,作者颖人写道:“最近,西影厂的《海滩》,在北京工人中放映,被不少人指责为‘教唆’片。这是因为影片中有长久的接吻镜头和晚上青年男女在草堆上‘相好’的镜头。我个人并不同意一有这类镜头,(不顾它在电影中的作用如何)就斥为‘教唆’。但是我也并不主张让少年儿童去看这类镜头……我是主张,文化部电影局在审查故事影片时,在‘通过’后,应该给该片分级。当然不一定像美国一样分得那样细,但至少应该分准不准电视台播映、准不准少年儿童观看,或者是否老少咸宜。这个‘级’不是指影片政治、艺术质量的高低,仅仅表明影片的放映范围。”颖人:《电影分“级”行不行?——向电影审查进一言》,《电影评介》1985年第9期,页3。

1987年,电影主管部门成立了电影法规起草小组,开始起草有关电影审查方面的法规。1988年,起草小组完成了《电影审查条例》修改稿,《电影通讯》1989年第1期全文刊载了这篇修改稿,供社会各界讨论,以广泛征求意见。

《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含有以下内容的电影,限制少年儿童(指十六周岁以下)观看:1.有强奸、盗窃、吸毒、贩毒、卖淫等情节。2.容易引起少年儿童恐怖的暴力、凶杀、打斗情节。3.表现性爱情节。4.表现社会畸形现象。”《电影审查条例》(修改稿),《电影通讯》1989年第1期,页4。电影主管部门拟实行电影分级制度。

1989年4月,在《电影审查条例》(修改稿)未被正式批准发布前,广播电影电视部下发了《关于对部分影片实行审查、放映分级制度的通知》,决定从1989年5月1日起,正式实行电影分级制度。

《通知》主要做了如下规定:第一,划定“少年儿童不宜观看”(以下简称“少儿不宜”)的影片的标准。1.凡有强奸、盗窃、吸毒、贩毒、卖淫等情节的影片;2.凡有容易引起少年儿童恐怖感的暴力、凶杀、打斗情节的影片;3.凡表现性爱及性行为情节的影片;4.凡表现社会畸形现象的影片。第二,凡经部、局审定为“少儿不宜”的进口及国产影片,均应在片头加印“少儿不宜”的字样,以示与成人片的区别。第三,放映(播放)“少儿不宜”影片的具体办法。1.各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和一切放映单位,均不许组织少儿专场放映;2.各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不许租供中小学少儿观看;3.凡实行售票放映的放映单位,对少儿一律不售门票,不许少儿入场(售票、入场时需检验学生证或户口本等有关证件);4.不提供农村流动放映队放映;5.不得提供电视台播放。《关于对部分影片实行审查、放映分级制度的通知》(1989年4月),《电影年鉴》1990年,页45。

《通知》虽然声明了“对部分影片实行分级制度,决不意味着对影片审查标准的改变”。但这个声明却有些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意味,实行了电影分级制度以后,拍摄“少儿不宜”的影片,也就是“有强奸、盗窃、吸毒、贩毒、卖淫、暴力、凶杀、打斗、性爱及性行为”等情节的影片就有其法规依据了,这实际意味着电影审查标准的放宽。

电影主管部门之所以于1989年5月开始实行电影分级制度,一方面固然如《通知》中所宣称,是为了“保护广大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另一方面却是被电影行业经济困境所迫,以实行电影分级制度,放宽电影审查标准,拍摄“成人影片”来挽救整个中国电影行业。

综上所述,1980年代中后期,由于中国大陆政治、经济和文化大环境的变化,特别是由于电影经济形势严峻这一直接原因,市场因素逐渐对电影生产与电影审查发挥了重要影响。

这一时期,电影生产机构生产了许多粗制滥造的娱乐片。电影主管部门一方面鼓励生产机构拍摄娱乐片,对娱乐片的审查大开绿灯并实行了电影分级制度,向“市场”妥协;另一方面又加强了对电影剧本的审查,设立了“摄制重大题材故事片资助基金”,成立了“革命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采取种种措施保障“主旋律”影片的摄制。权力与市场从博弈逐渐走向了共存共荣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