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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跨境交往中的理论建构(5)

马里兰州电影审查法律要求电影在首映之前,送交州行政委员会审查。如果该委员会不予核准,提起司法审查要求的责任就落在送审者头上。但该法对行政决定和司法裁决没有时间限定。当事人Freedman质疑该法规的行政核准和司法审查在实际运作中会使一部新影片永无上映之日。

布伦南大法官虽然没有支持影片放映者拥有绝对权利,可以未经审查其电影是否淫秽就径直放映,但明确指出,电影审查制度对受联邦宪法保护的言论构成特别威胁。

布伦南指出,本案与时代电影公司一案不同,当事人并未指控此种法律违宪,即试图阻止放映可能面临淫秽诉讼的电影的法律;当事人只是指控该法对行政决定和司法裁决没有设定时间限制。布伦南明确指出,应当严格限制时代电影公司一案应用的范围。

布伦南认为,电影审查制度只有置于司法程序保障之下,才能避免宪法上的不确定性,避免审查制的种种危险。联邦最高法院裁定:第一,证明某部影片为不受宪法保护的言论,这一举证责任应在行政审查者;第二,政府可以要求所有电影送审,以有效阻止放映不受联邦宪法保护的电影,但不管某一部电影是否为联邦宪法所保护,实施这一要求的方式不能使审查者的决定具有终局效果,只有以控辩方式做成的司法决定,才能保障对表达自由的充分关注,并作为终局结论。为此,有关法律或司法解释必须向放映者保证,行政审查者应在规定的短时间内予以放映许可,或由审查者诉诸法院,要求禁映。

Freedman案的贡献在于严格限制了时代电影公司案的应用范围,确立了要证明影片不受宪法保护必须由审查官举证证明的法律程序。虽然没有完全禁止官方审查电影,但进一步限制了官方电影审查官的作为,将其行为限制在对淫秽电影的起诉上,并将禁止放映影片的权利交于法院判决而非任由审查官处理。

联邦最高法院在事先限制问题上对电影审查判决历程表明,在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博弈空间内,1931年的Near案确立了禁止事先限制的宪法原则。1952年,电影享有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之后,尽管对于电影的事先限制不如对于审查新闻报刊等其他政治性较强的传媒那么会引起社会敏感反应,联邦最高法院依然承认电影审查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合法性。但联邦最高法院经过时代电影公司案和Freedman案,严格限制了官方电影审查制度发挥作用的范围,极大地保护了电影的表达自由,维护了美国自由主义的政治传统。官方电影审查制度逐渐无用武之地而被废除。布伦南在Freedman案中指出,截止到Freedman案判决(1965年),仅有马里兰、纽约、弗吉尼亚和堪萨斯四州拥有电影审查法,除芝加哥、底特律等少数几个城市外,39个原有电影审查法律的城市,有28个城市的法律已宣布无效,而且剩余的官方审查机构也将工作重心转向对不受宪法保护的淫秽电影的起诉上。官方电影审查体系的瓦解,使得以避免官方审查体系为目的而建立起来的好莱坞自我审查体系,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而随之瓦解。

五、表达自由与淫秽问题的博弈

在1957年以前,联邦最高法院并未结合宪法第一修正案对淫秽的定义及地位做出正式的回答。在1957年合并审理的Roth诉合众国和Alberts诉加利福尼亚州案中RothV.UnitedStats,AlbertsV.California,354U.S.476(1957),Lexis587.,联邦最高法院正式裁定,淫秽出版物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并公布认定淫秽的标准:一、是否对平常人产生影响;二、适用当代社区标准;三、从整体上看,作品通篇主题是否引起色欲。

Roth案所公布的认定淫秽的标准,成为宪法原则,无疑需要跟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表达自由相协调,因此电影首当其冲。在1959年Kingsley国际电影公司诉纽约州立大学董事会案中KingsleyInternationalPictureCorp.V.RegentsoftheUniversityoftheStateofNewYork,360U.S.684(1959),Lexis662.,纽约州授权州教育委员会审查电影,Kingsley国际电影公司申请放映电影《查泰莱夫人的情人》遭拒。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了斯图尔特大法官(JusticeStewart)的法庭意见,依据Roth案公布的认定淫秽的标准,电影《查泰莱夫人的情人》并不淫秽,推翻了对影片的禁令。

尽管Roth案确立了认定淫秽的新标准,但无论是法学界,还是联邦最高法院内部,对淫秽问题的探讨和争论从未停止。在1973年的Miller诉加利福尼亚州案中MillerV.California,413U.S.15(1973),Lexis149.,首席大法官伯格(ChiefJusticeBurger)代表法庭,重新对淫秽标准进行了定义。

此案确立的新淫秽标准是:第一,适用当代社区标准,即对于一个平常人而言,从整体上看,能够引起色欲;第二,作品是否以明显令人厌恶的方式,描述或展现州明确定义的性活动;第三,作品从整体上看,是否缺乏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

除了对淫秽做出定义,确认淫秽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之外,联邦最高法院也发展并确立了“多重淫秽”(variableobscenity)的标准,认定对成年人淫秽标准不同于未成年人的标准,承认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在性表达及接受方面存在差异,在保护成年人正当权益的同时,又要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联邦最高法院在Butler诉密歇根州案中ButlerV.Michigan,352U.S.380(1957),Lexis1252.,法兰克福特大法官(JusticeFrankfurter)明确提出,州有权处置年轻人的暴力行径和不道德行为,但不能矫枉过正,将成年人的阅读水平降低到年轻人的水平,这无异于因噎废食。

在1968年Ginsberg诉纽约州案中GinsbergV.NewYork,390U.S.629(1968),Lexis1880.,联邦最高法院支持州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按未成年人标准属于淫秽的出版物,确立了多重淫秽标准。联邦最高法院承认,年龄不同,对象不同,淫秽标准也不尽相同。就电影放映而言,一部影片若仅对成年人播放,可能不构成淫秽,但若无年龄限制,对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所有公众放映,按Ginsberg案标准,极有可能构成淫秽。这客观上促使电影业采取措施,在保障表达自由的同时,基于年龄分类,将影片划分若干等级,建立电影分级制度,以规避法律起诉的威胁。

事实上,州和市级的官方电影审查机构,已经以保护未成年人为由,将送审影片分为“适宜少儿观看”和“少儿不宜”两类。对划归“少儿不宜”影片的放映实施一定限制,以达到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

在合并审理州际电影公司诉达拉斯市和联艺公司诉达拉斯市案中InterstateCircuit,Inc.V.CityofDallas,UnitedArtistsCorp.V.CityofDallas,390U.S.676(1968),Lexis3005.,联邦最高法院虽然裁定达拉斯市民事与刑事法实体规定过于模糊而违宪,但法院同时承认,州有权管理向未成年人散布的材料,不过官方审查行为,若没有切实可行的、有理有据的、明确定义的标准可依,则将是致命的。

州际电影公司发行放映了一部名为VivaMaria的影片,达拉斯市电影分类委员会(theMotionPictureClassificationoftheCityofDallas),依据达拉斯市民事与刑事法(CodeofCivilandCriminalOrdinancesoftheCityofDallas)的有关规定,将影片定为“少儿不宜”影片(指不适宜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观看)。法律要求所有新拍影片需提交分类委员会进行分类,如果影片被定为“少儿不宜”,则只能在获特别许可的影院放映。分类委员会以该片描写“性乱”(sexualpromiscuity)为由,裁定影片VivaMaria为“少儿不宜”影片。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了马歇尔大法官(JusticeMarshall)撰写的裁定,在达拉斯市法律中,认为因“性乱”以及“以鼓励和刺激年轻观众认为性乱是有利可图的、可接受的、可敬的、褒扬的或普遍被认可的”两处实体规定过于模糊而违宪。

马歇尔认为,达拉斯市法律并没有就“性乱”一词给予明确定义,因为每个人道德准则不同,对该词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可以是赤裸裸的性行为,也可以是在婚姻关系之外的性别接触。另外,“有利可图的、可接受的、可敬的、褒扬的或普遍被认可的”五个形容词过分拘泥于字面描述,尽管它们均有各自的独立意义,但一位审查者评价为可取的、可接受的材料,对另一位审查者而言,可能毫无意义。描述模糊的法律,可能造成审查官职权的扩大和权力的专断及滥用。

马歇尔重申,电影无疑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联邦最高法院也已确定法规必须以严密性为基石。在Burstyn案判“渎神”规定模糊而违宪后,联邦最高法院就一系列电影执照审查法律作出判决,判定以下法律用语规定过于模糊而违宪:“人物性格不利于人民的最佳利益”GellingV.Texas,343U.S.960(1952).;“道德的、有教育意义的或娱乐的、无害的”SuperiorFilmsInc.V.DepartmentofEducation,346U.S.587(1954).;“不道德的、或倾向于败坏道德的”CommercialPicturesCorp.V.Regents,346U.S.587(1954).;“因某类影片是道德的和恰当的而可以通过,因某类影片是残忍的、淫秽的、猥亵的或不道德的、或贬低、败坏道德而不可以通过”HolmbyProductionsInc.V.Vaugh,350U.S.870(1955).;KingsleyInternationalPicturesCorp.V.Regents,360U.S.648(1959)克拉克大法官的附议。

马歇尔最后指出,联邦最高法院无意起草法律。电影,对年青人来说,比其他传媒更易容纳罪恶,这一点人所共知。一个州有权管理向未成年人散布的材料。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官方行为若没有切实可行的、有理有据的、明确定义的标准可依,将是致命的。

哈兰大法官(JusticeHarlan)撰写的反对意见认为,联邦最高法院对达拉斯市法律要求过高。

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暗示政府可以制定切实可行的、有理有据的、明确定义的标准以管理向未成年人放映的影片。“好莱坞若再不采取行动,可能面临的是新一轮的官方审查高潮。因此,好莱坞电影业在杰克·瓦伦蒂的带领下,参考各方面的意见,出台了以自律为基础的美国电影分级制度。”Wilson,Barbaba,J;LinzDaniel;Randall,Barbaba,ApplyingSocialScienceResearchtoFilmRatings:AShiftfromOffensiveness...,JounalofBroadcasting&ElectronicMedia;Fall,1990,34.p444.

除了上述案例之外,联邦最高法院在晚近的1982年纽约州诉Ferber案中认定NewYorkV.Ferber,458U.S.747(1982),Lexis12.,跟淫秽出版物一样,儿童色情材料亦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儿童色情材料是指,利用未成年人作为色情出版物的主题,仅以视觉方式描述有明确年龄规定的未成年人所进行的性活动。儿童色情的标准要严于淫秽的标准。

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案例判决,确立淫秽和儿童色情材料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宪法原则,并发展了“多重淫秽”标准。电影作为一种表达自由,就必然跟淫秽及儿童色情问题存在利益权衡。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使得州和市级的官方电影审查退守到对淫秽的起诉和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上。另外,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客观上也促使了美国电影分级制度的建立。

六、结论

联邦最高法院在1952年Burstyn案中,赋予电影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地位,享有表达自由,但“宪法第一修正案从来都不是绝对的”StephensScheb&OtisH.Stephens,Jr.AmericanConstitutionalLaw(3rdEdition),ThomasLearningPublishers,2003,p2.。在美国宪政主义、多元社会、自由主义的传统下,电影享有表达自由必须跟事先限制、淫秽等社会利益相权衡。联邦最高法院普遍承认,电影享有表达自由,但因其在年青人社区中,容纳罪恶的能力比其他传媒更强,因而应受到某种限制。在各种利益博弈与权衡的基础上,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不但体现了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对电影的态度,也促成了美国电影审查制度向分级制度的历史转型。本文追踪了电影如何被纳入言论自由与新闻出版自由范畴,从而享有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历程,研究了电影的表达自由跟事先限制、淫秽等问题的利益博弈与权衡,阐明了电影进入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享有言论自由与新闻出版自由的具体意义,补充了国内学界对美国电影审查与分级制度研究所缺乏的法律思维维度。

从法律思维维度考察美国电影审查与分级制度发展史,可以知道,尽管对电影的其他限制依然存在,但是电影一旦获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被纳入言论与新闻出版自由范畴,就获得了宪法保障权利,从而有利于电影业发展,促使电影审查制度向电影分级制度文明演进,这是对表达自由的尊重和对社会多样性的认可。

论中国电影史研究中的“感官文化学派”——以美国学者为主的上海早期电影研究

曲春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