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美国电影享有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就是指美国最高法院将电影纳入言论自由与新闻出版自由范畴,而作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二大宪法权利之一,言论自由与新闻出版自由在美国诸多宪法权利中占有优先地位。在美国宪政主义社会语境中,其宪法第一修正案从根本上保障了美国电影的生产、流通及其消费权利,奠定了美国电影立法与相关法律运用的基本原则,规范了美国电影审查与分级制度的历史演变,深刻影响了美国联邦与各州政府有关电影事务的行政行为,调整着美国社会与电影产业的利益博弈。
本文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的原始材料出发,在美国电影审查与分级制度研究中补入法律思维维度,重点分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电影享有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判例,以及与之相关的事先限制、淫秽等判例,由此揭示电影享有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对美国电影审查与分级制度的具体意义。
从法律体系上看,美国基本属于普通法系,“法律的基本原则没有办法从国会所制定的法律中找到,也无法从立法机构所制定的有系统的法律或判决中找到。法律的原则要从案例中寻找,也就是法官的见解中、法官对特定案例下判决的过程中寻找。判决先例的学说是普通法系严守不变的信条”[美]劳伦斯·付利曼:《美国宪法导论:美国宪法与司法制度概述》,杨佳陵译,台北商周出版社,2004年版,第49页。
依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规定,“实际上各州的规章要受联邦法院的宪法审查,虽然州法院在很大程度上是独立的,它们裁决着宪法问题”,如威廉姆斯·琼斯教授所言,“但州法院可能服从联邦法院,这一点世人皆知。而这一点对于理解美国政府是如何运作的,显然有重大意义。”邱小平,《表达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序言,第3页同样,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入手,考查其对好莱坞电影制度的影响,这对于理解法律体系在塑造电影制度过程中所担当的角色具有深刻的意义。
二、美国电影审查与分级制度二大概念
在美国电影业中,存在着两套几乎平行的电影生产体系,即主要由好莱坞电影制片厂组成的电影体系和主要制作色情电影的色情电影体系。两套电影生产体系并行不悖、罕有交叉。本文所要探讨的是指主要由好莱坞电影制片厂组成的电影体系中的电影审查与分级制度2006年1月10日与孙绍谊先生的讨论。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在美国,电影审查与电影分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美国电影分级制度是指好莱坞通过美国电影协会制定并执行的电影业自律制度。
美国的电影审查制度则从两个层面展开:一是指州和市级政府通过法律确立的官方电影审查制度(OfficialCensorship)。“1907年11月,芝加哥颁布了第一个地方性的审查法律,以禁止淫秽的、不道德的影片上映。1911年,宾夕法尼亚州成立州审查委员会,相继许多州也出台官方审查法律以审查电影的内容”AuthonySlide,TheNewHistorialDictionaryoftheAmericanFilmIndustry,FitzoryDearbunPublishers,1998,p33.。尽管美国国会从未出台全国性的联邦电影审查制度,但在电影审查时代,美国联邦政府对电影业并非“采取不参与、不干涉的政策”。“电影业一直是政府和立法机关紧盯的目标,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在1925年到1940年的任何一年内,在国家立法机关,控告电影企业的诉讼(几乎都是负面的)平均超过250起,而每一次国会的会议上,都可以发现要求对放映业征税,建立联邦电影审查制度的倡议。1934年至1941年间,美国国会对电影企业进行了五次大型调查,最终出台的调查报告指责电影业和广播成为最广泛的宣传工具,其目的是影响美国民众对参与欧洲战争的偏向和意识。”[澳]理查特·麦特白:《好莱坞电影——1891年以来的美国电影工业发展史》,吴箐等译,华夏出版社,2005年版,第248页。
电影审查的另一个层面是指好莱坞的自我审查制度。“为应付官方审查的威胁,缓解社会压力集团对电影业道德的谴责,控制电影的内容。”[美]新闻委员会:《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展江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5页1922年,好莱坞主要影业公司组成美国制片人和发行人协会(MPPDA,1945年改为美国电影协会,MPAA),聘请威尔·海斯(WillHays)担任协会主席。1930年,在全国性的经济危机危及好莱坞经济稳定的时候,海斯出面成立了电影业的自律审查规约——“制片规约”在ProductionCode的翻译上,目前学界没有统一的标准,多数学者翻译为“制作法典”或“海斯法典”,展江先生翻译为“制片规约”,笔者赞同展江先生的翻译,因为ProductionCode是指好莱坞自我审查制度所遵循的规约,并非法律条文。Code一词,据字典释义,有四种意义:1.法律、法典2.政策、规约、纪律等不构成法律的通称3.意义传播的符号4.编码系统中替代文字用语的符号。(Webster’sThirdNewInternationalDictionary,MerrianWebsterInc.1981,p437.)取第二条释义更为恰当。译为“海斯法典”或“制作法典”,尽管能够让读者体会到ProductionCode在一定程度上较为严厉,但也容易从字面上引起歧义。(ProductionCode),并成立“制片规约执行委员会”(ProductionCodeAdministration,PCA),主席由约瑟夫·布林(JosephI.Breen)担任。委员会对协会成员——好莱坞大制片厂所拍摄的影片进行审查,要求删除违反“制片规约”要求的镜头,加盖许可章后,方允以发行关于好莱坞自我审查的历史,参见GregoryDBlack,HollywoodCensored:TheProductionCodeAdministrationandtheHollywoodFilmIndustry,1930-1940,inMovieandAmericanSocietywrittenbyStevenJRoss,Blackwell,2002,pp.98-125.。这也就是说,好莱坞的自我审查制度是可以在影片发行与放映前从内容上进行审查的。
好莱坞自我审查体系的良好运转,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州和市级的官方审查,平息了公众对电影的指责。好莱坞导演在严厉的自我审查和官方审查的双重管制下,努力寻求着表达的缝隙。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好莱坞一些热情勇敢的导演和演员,在个人主义思潮和个性想法的引导下,敢于尝试一些新的题材,为打破审查制度审查标准的限制做出了努力。”StevenC.Early,AnIntroductiontoAmericanMovies,TheNewAmericanLibrary,1978,p84.奥托·普雷明格(OttoPreminger)的影片《月光蓝蓝》(TheMoonisBlue,1953)和《金手臂的男人》关于《金手臂的男人》因涉及毒品主题而挑战“制片规约”,详见JeroldSimmons,ChallengingtheProductionCode,theManwiththeGoldenArm,JournalofPopularFilm&Television,Winter,2005,pp,39-48.(TheManwiththeGoldenArm,1956)均以无规约许可的方式发行,引起好莱坞的震动。
“在多样化且富有生命力的六十年代美国电影中,常规电影、实验电影、艺术电影、纪录片电影一派繁荣。好莱坞导演在‘作者电影论’传入美国后,逐渐控制电影制作以表达个人思想。在此期间,好莱坞导演的影片在主题和表达上继续冲击着电影审查制度。”StevenC.Early,AnIntroductiontoAmericanMovies,TheNewAmericanLibrary,1978,p86.1966年,影片《谁害怕弗吉尼亚·伍尔芙》(Who’sAfraidVirginiaWhoof,1966)上映,宣告好莱坞自我审查体系的彻底崩溃关于《谁害怕弗吉尼亚·伍尔芙》成为好莱坞电影审查结束的标志,参见LeonardJ.Leff,ATestofAmericanFilmCensorship:“WhosAfraidofVirginiaWoolf?”CinemaJournal,Vol.19,No.2(Spring,1980),pp.41-55.。
1968年11月,美国电影协会主席杰克·瓦伦蒂(JackValeti)协商出台了电影分级制度,“基于自愿的电影分级制度,影片如何制作、内容如何表现交由导演和制片厂决定,不再受到干涉。”JackValeti,TheVoluntaryMovieRatingSystem,inTheMovieBusinessBookwrittenbyJasonSquire,Fireside,1992,p398.本质上作为好莱坞电影业的自律行为的电影分级制,历史学家琼·里维斯认为其重要性在于,“它重建了一套双方都认可的制度,制片公司由此可以根据这套制度继续生产和发行影片……它给了电影业进入和控制娱乐市场的机会。”转引自,[澳]理查特·麦特白:《好莱坞电影—1891年以来的美国电影工业发展史》,吴箐等译,华夏出版社,2005年版,第163页而好莱坞电影审查制度和分级制度的最大区别体现在控制方式上。电影审查制度是在电影制作期间或放映之前,通过要求制片厂对影片内容做出删减以达致某种标准,而好莱坞电影分级制度是在电影享有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之后建立起来的。由于此时电影属于言论自由与新闻出版自由范畴,而依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作为一种基本权益,言论自由与新闻出版自由在诸多基本权益中据优先地位;任何加之于言论和出版自由之上的管制都要受到严格的限制。因此,好莱坞电影分级制度,“无权对影片内容做出价值判断,亦不再做出删减要求,只是对影片观众群做出分类的建议。”JackValeti,TheVoluntaryMovieRatingSystem,inTheMovieBusinessBookwrittenbyJasonSquire,FiresidePublishers,1992,p398.
与此同时,美国各州官方电影审查机构也因此处于违宪境况。
由此可见,联邦最高法院对电影地位的判决深刻影响了美国电影制度。电影享有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以后,就处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框架之内,美国电影业跟加之于电影的限制进行新的利益博弈,这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美国电影审查制度及其转型。
三、电影获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历程
联邦最高法院最早就电影的地位做出明确的回答见于1915年无声电影公司诉俄亥俄州工业委员会一案MutualFilmCorporationV.IndustrialCommissionofOhio,236U.S.230,(1915)Lexis1755.本文所引案例均来自于LexisNexis数据库,美国驻上海总领事馆新闻处提供。。最高法院认定电影放映完全且仅仅是商业行为,不能视作传媒的一种形式或公共舆论的组成部分,因而不能享有宪法规定的对言论自由与新闻出版自由的保护。
俄亥俄州法律规定所有电影均需交由州审查委员会审查,只有表现道德的、有教育意义的、娱乐和无害的电影才能通过审查。
无声电影公司就法律的以下三个方面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第一,俄州法律对州际电影贸易进行限制;第二,俄州法律侵害了俄州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与新闻出版自由;第三,俄州法律意图赋予审查官及其他委员会法律权利,以干涉私人权益。
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了麦克肯纳大法官(JusticeMcKenna)撰写的法庭意见,驳斥了无声电影公司提出的电影应享有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与新闻出版自由权利的请求。
麦克肯纳承认,电影在传播知识、表达观念、抒发情感方面有许多有益的作用,但是他认为这跟俄州法律要求审查电影,仅放映有道德的、有教育意义的、娱乐的和无害的电影并不冲突。因为电影也可以用来制造罪恶或触犯法律。电影的娱乐或教育力量,能够不加区分地把所有人召集在一起,既包括成人,亦包括儿童。这种力量可能通过借口具有一种有意义的目的,来败坏观众中已有的有价值的思想。除此之外,有些事物不适合在公共场所,面对所有观众,用画面形式展现出来。因此,必须提防纵容个人自由而导致的对公共道德的败坏。
联邦最高法院最终判定电影完全且仅是商业行为,像奇观一样,从一开始就是牟利的手段,不能视作传媒的一种形式或公共舆论的组成部分,因此不受俄州宪法有关言论自由与新闻出版自由的保护。电影可以是事件、意见、情感的一种生动的、有用的、娱乐性的呈现,但是也可以成为罪恶的呈现方式,而且借助于电影的诱惑力和直观的表现形式,罪恶因此更具有杀伤力。因此,需要在放映之前对电影进行审查。对电影的审查并非是对政府的越权行为。
无声电影公司案的判决,实际上承认了各州、市官方审查的法律地位。从此,官方审查官的剪刀便深入到各个影片的制作过程中。为避免大规模的官方审查所带来的危害,好莱坞自我审查体系随之建立和完善,以保护电影业的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