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谁砸了会计人的饭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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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章 缺乏外部监督,会计为所欲为

2001年11月20日,贪污公款2400多万元、挪用公款200万元的原国航财务处成本二科副科长杨宁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公开审理。

根据检察机关指控,杨宁于1992年4月至1995年1月期间利用担任国航机务处会计师、主管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采用假发票、假凭证平账的手段,将自己挪用给其他单位的2428万元贪污。同时在1993年6月,擅自挪用公款200万元给其担任财务部部长的北京某科技开发公司使用,至今无法归还。

未雨绸缪,惊弓之鸟仓皇外逃

杨宁案发于1996年。当时国航纪委正在追查一辆来路不明的富康车,问到杨宁的时候做贼心虚的他仓皇出逃,在重庆隐姓埋名达4年之久。由于忍受不了对女儿的思念以及孤独和惊恐的折磨,4年后悄然返回北京家中时被警方拘留。

据说,杨宁的贪污手段非常简单。1992年由于经不住本单位一名辞职同事的苦苦相求,他将一张200万元的支票给了这名前同事。但是他却迟迟不还,并且说还要再借,否则前面的钱就还不了。杨宁只好又一次借出公款。就这样,短短的几个月时间内杨宁就被这位同事牵着牛鼻子、前后8次借款1400万元。眼看到了年末要对账的时候,这个巨额亏空还无法填满。

无巧不成书。这时候正好有国外公司打过来的一笔购买航材的回扣款到了,于是杨宁就用这笔款填补了亏空。由于还多出691万元,杨宁索性就把这笔款项转到了别的账户。从此以后,杨宁还将挪用的另外几家公司的330余万元用假发票平账。奇怪的是,杨宁作案之后竟然一直没有被发现,而且还得到了提拔重用。

据北京市检察机关统计,2000年至2001年9月该市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761件,其中发生在国有企业的占到544件。可见,国有企业的职务犯罪比重较大。

作为一名会计人,杨宁案件实际上暴露出了国有企业财务和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以及监督无力。特别是在目前行政主管部门权力下放、甚至主管部门被撤销的情况下,企业的财权缺乏外部的监督为不法会计人犯罪留下了可乘之机。

以2001年上半年为例,天津市共计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390件,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了47.2%。其中大案208件、要案45件,同比分别上升了85.7%和104.5%,大要案占立案总数比例达到了64.9%。

在这立案侦查的390件案件中,贪污贿赂数额在50万元以上、挪用公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大案和厅局级以上要案共26件,有45名局处级领导干部受到处理,大大超过了往年同期水平。其中就有一名行政执法部门的会计吴某,涉嫌挪用公款3500万元、受贿30万元的特大案件。

喜欢耍小聪明的出纳员

2001年10月19日上午,天津市工商局南开分局向南开区人民政府经济服务中心反映,他们发现某公司的年检注册漏检,而这家公司却称已经在经济服务中心办理了年检手续,而且还出具了年检费用收据。得知这一情况后,经济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立即报警。

这样一来,就发现了该公司原出纳会计王某的一宗贪污舞弊案。

王某原来在该公司担任出纳会计。2001年8月由于该公司发现王某管理的账目非常混乱,所以已经把他辞退了。顺藤摸瓜,10月25日王某被抓获,如实交待了他的犯罪事实。

王某在1998年从一家职业中专毕业,先后到几个单位任职,但是时间都不长就被辞退。2000年6月,经过熟人介绍王某来到一家刚刚开业的公司担任出纳会计。虽然他在工作中经常出现小纰漏,但是碍于熟人的面子老板只好睁一眼闭一眼。

2001年3月,老板叫王某带着1000元现金去某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企业验资审计手续。而事实上王某根本没有去办,而是把钱放入了自己的腰包。2个多月以后,老板又叫他提取1500元现金去南开区政府经济服务中心办理营业执照项目变更手续,王某又故伎重演把钱放入了自己的口袋。

后来,在老板的过问下王某就想方设法要平这个窟窿。他在无意中发现了一本自己不久以前购买的天津企事业单位专用收据,便灵机一动来到一家农贸市场,花了30元钱刻制了“会计师事务所财务专用章”和“南开区经济服务中心现金收讫”两枚公章。回到公司以后,精心伪造了7张专用收据然后夹入了账目中。

王某自以为这件事情做得天衣无缝,可是他忘记了“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的古训。

先“借款”然后想方设法把账抹平

2001年9月,因为涉嫌贪污犯罪江苏省连云港市建材总公司原副总经理曹玉忠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经查,曹玉忠在担任该市建材总公司财务科长期间,于1997年2月指使会计胡某将单位售货款2万元记在他个人集资款的账上,从而将公款侵吞。在他担任副总经理期间,又于2000年7月前后2次从公司财务上个人借款9万元,后来通过做假账的办法把这9万元借款冲平,将公款侵吞。

阴谋一旦暴露,行凶报复事件发生

值得警惕的是,会计人在伴随着挪用公款、贪污的同时还有其它一系列行凶报复事件的发生,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更大。

2001年3月30日,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2次公开审理,对发生在该市城区的“8·14”雇凶伤害案以及孝感市财政局基本建设科会计陈亮的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挪用公款、故意伤害罪并处陈亮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陈亮在1996年2月至2000年3月期间,采用多种手段相继挪用公款1428万元。与此同时还多次密谋、策划伤害基本建设科科长熊某某。为此陈亮出资5000元购买了一辆摩托车。2000年7月17日上午,陈亮雇佣他人骑摩托车将上班途中的熊某某撞倒。由于熊某某伤情较轻,所以他又于8月14日中午继续雇用他人骑着摩托车尾随下班回家的熊某某,半途中将熊某某砍成重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