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首席顾问梁定邦透露消息说,他已经给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写了一封信,指出对于股市问题要关注司法解释。梁定邦说,“审计银广夏公司的财务报告是定期要执行的。审计师为什么长时间没有发现这个问题?如果这一事件发生在国外,审计师是要被民事诉讼的。国内还没有这样的案例。成都红光走了一个过场,上诉后区法院驳回没有审理。对于这样的问题,我建议请一些法学教授来研究。”这个做法可谓是对症下药,比其它什么泛泛地说怎样怎样监管都有用得多。
敏感度稍高的人,一定会从中却嗅出味道。或许,上市企业以后再发生这样的会计造假案,参与其中的注册会计师不管是否承认自己知情,都不会再像以前那样“幸运”了。因为无论如何上市企业出现这样的问题,注册会计师都无法解释为什么连续几年都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之所以会这样不负责任,是因为有机会推卸责任。而如果一旦引入了民事赔偿制度,那么什么样的推卸责任都是白费口舌。赔个倾家荡产,是惟一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