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谁砸了会计人的饭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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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8名老会计怎样赢得千万元

曾经轰动珠江三角洲的“8名老会计状告佛山市财政局”一案,2001年7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法院判决佛山市财政局、佛山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佛山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3家单位撤销原来由它们作出的确认佛山会计师事务所为国有资产的有关文件,重新作出具体的处理决定。

据了解,1984年4月郭方等8名老会计合伙出资5000元创办了佛山市会计咨询服务所(后来改名为佛山会计师事务所)。该所没有国家资金的投入,也没有国有单位为其提供债务担保。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该所在注册时性质为“集体所有制”,由当时的佛山市财政局会计科科长郭方担任法人代表。

1984年2月,佛山市编制委员会批准该所为“群众性组织”,挂靠在佛山市人事局。

1985年5月,经佛山编制委员会批准该所以其自有资金设立了广州会计师事务所佛山分所。

1988年11月,该所又变更名称为佛山会计师事务所,而工商登记仍然是集体经济性质。

1992年6月,根据全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都会议关于非全民性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办理国有企业、三资企业查验业务的精神,该所经过佛山编制委员会的同意变更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但是财产权据说“没有实质变更”,仍然由郭方等人运作。

1995年10月,为了便于“及时了解国家财政部门有关文件精神”,该所改行政挂靠关系为佛山市财政局。同年该所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成为全国第88家可以办理上市公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998年,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和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规定,佛山会计师事务所实行脱钩改制。上述3被告联合派出以财政局副局长为首的7人工作组,在当年12月中旬进驻佛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产核资。

同年12月29日,佛山市核资办和国资办联合签发《关于对佛山会计师事务所资产核实结果的批复》,界定该所资产人民币3441794.73元为“国有净资产”,同一时期佛山市财政局以该所必须在1998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制、否则事务所将丧失证券业务资格为由,与该所签署了《资产处置协议书》。

1999年3月11日,核资办和国资办再次联合签发《关于抓紧完成佛山会计师事务所资产移交与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要求该所在当年3月末前完成有关财产交接手续。

1998年12月,佛山市财政局在进行会计师事务所改制、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的时候,却把该所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该所积累的上千万元资产也随之被剥夺。而按照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改制中产权界定与资产处置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27号文件”)规定,界定事务所的国有资产应该本着“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那么,佛山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为什么会把它划为国有资产的呢?他们认为,佛山市财政局虽然没有直接划拨注册资金给该所,但是它通过派出在职干部、授予企业名称、给予政策扶持、减免上交税利等各种形式进行了实际投资,因此该所应当属于国家所有。

2001年1月5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佛山市财政局与佛山市会计师事务所签署的《资产处置协议书》;撤销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认定的佛山会计师事务所资产为国家所有的《关于对佛山会计师事务所资产核实结果的批复》及《关于抓紧完成佛山会计师事务所资产移交与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2个文件。

应当说,至此这8名老会计打官司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他们仍然不满意。他们认为,一审判决没有确认该所的产权归他们8人所有,将它界定为“国有净资产”是对“合伙人财产的公然侵犯”;财政局强行进驻该所,与该所签署的《资产处置协议书》违反了法律规定,因而是“无效的”。这个协议书称该所“净资产3441794.73元归属挂靠单位佛山市财政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财政部“127号文件”第2条规定:“界定事务所的国有资产,应本着‘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规定进行”。依据这一规定,该所在脱钩以前佛山市财政局尚未对该所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产权界定,就与该所签订《资产处置协议书》违反了上述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肯定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同时判令3个被告对上述资产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至于数百万元资产到底应当归谁所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3被告作出新的“行政决定”之后才能确定,法院不能直接判决。

由此可见,会计人的创业一开始就要廓清法律关系,避免在产权和权利方面引起纠纷。随着时代的发展,会计人创办实体的情形越来越多,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来规范各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