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生意之前要力求做到知己知彼,说起来容易,做起来时往往就忘记了。这就要求在开展业务前,要尽可能多地了解交易对方的有关情况,这对自己的一方非常有利。
有一位荷兰电器商的名字叫乔费尔,准备在日本三洋公司进口一批旅行时钟和床头时钟。精明的乔费尔,提前两个星期就在日本请好了律师,要求律师尽量收集三洋公司的情报,并聘请律师为他的谈判顾问。
律师调查后发现,三洋公司近年来财务状况不佳、这批要货是承包给台湾厂商生产的、这是一个家族型企业、现任总经理作风稳健等等。情报虽然不多,但却很重要。乔费尔听了介绍以后认为:该批货物价格方面或许波动较大、如果有必要可以到台湾采购、总经理一般会守信用。乔费尔和日本律师及荷兰律师一起研究后决定,商品单价、付款条件、其他细节等均由乔费尔临场敲定,两位律师主要把关两国的法律差异问题。
问题的焦点集中在三洋公司提出的合同草案中,有一条是关于将来发生纠纷时的仲裁办法。三洋公司提议,纠纷发生后在日本大阪仲裁解决。
乔费尔和律师商量后认为,发生纠纷的原因主要是产品有质量问题或者拒付货款。而现在是先发货后付款,如有质量问题,乔费尔完全可以拒付货款,这样,三洋公司就可能会不是以质量问题而要求仲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日本仲裁,显然对日方企业有利,而根据惯例,仲裁结果在荷兰同样有效。但如果在日本诉讼,虽然仍会对日方企业有利,但一旦输了还可以在荷兰根据荷兰法律重新判决。再说了,即使日本法院判决乔费尔输了,也无法到荷兰去执行。乔费尔如果不愿意出庭,连诉讼费都可以省了。在这里,如果把发生纠纷后的解决办法由仲裁改为诉讼,乔费尔就能够占到上风。
也许有的读者会问,如果把仲裁地点改在荷兰,不是对乔费尔有利得很么?不错。但是提出这样的要求,显然显得太露骨了也太过分了一些。
接下来在正式谈判的时候,乔费尔先简单的寒暄了一番,又说了一些对三洋产品的质量可靠之类的甜言蜜语,然后就抛出了圈套:“我们都知道仲裁的麻烦,都不愿意涉及仲裁,但是为了以防万一,不妨就请日本法院判决吧。”与此同时,乔费尔根据已经掌握到的情报,在谈判桌上游刃有余,不知不觉的就把仲裁改成了诉讼,达到了自己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