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投资理财创业投资守门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基金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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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风险控制与监管

4.4.1 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

创业投资是一种高风险投资,在其运作过程中存在着高度的信息不对称性。引导基金作为一种政策性创业投资母基金同样存在着高风险,如果引导基金采取委托管理的模式,相比普通创业投资又多了一道委托管理环节,因此,如何有效地控制引导基金的风险,也是引导基金运作过程中需要注意的的重要内容。一般可以采取如下措施控制风险:

1.出台相关法规规范引导基金的设立与运作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我国还是一个新事务,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因此,有必要由出台相关法规规范引导基金的设立与运作。2008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出台《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就是为了规范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与运作。由于引导基金主要支持投资于早期、成长期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弥补市场配置失灵的缺陷,承担政府职能,同时也要保持引导基金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应当配套出台针对投资早期项目的创业投资企业给予相应的风险补贴,降低子基金投资风险。同时,设立独立的评审监督委员会,对引导基金的运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避免人为风险发生。

2.组合投资以分散风险

严格遵循组合投资策略,引导基金不能将全部资金投资于有限的几个子基金和管理团队,而要将资金分散投资于不同的子基金和不同的管理团队。

引导基金对单一子基金投资比例和投资金额不宜太高。对单一子基金投资总额占引导基金总规模的比例越少,投资子基金的数量就越多。但并不是说引导基金投资的子基金数量越多越好,子基金数量过多,一方面导致引导基金在每一个子基金中投资金额过少,无法吸引民间资本;另一方面,子基金数目过多,使得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范围过大,影响管理效率,总体运作效率反而会降低。

3.规范项目筛选程序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建立严格的、规范化的项目筛选程序,并聘请了外界专家参与项目的评审。通过管理公司专业的管理团队、评审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三个层面对项目进行投资决策,层层把关,做到了科学、合理、可行,严格控制风险。

4.实行评审决策与方案实施相分离的管理机制

引导基金实行评审决策与方案实施相分离的管理机制,即管理公司只负责引导基金的子基金合作方的筛选、合作方案的初评、尽职调查、出俱投资建设书等日常管理工作,引导基金的投资决策由引导基金理事会负责,同时引入外部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进行独立评审。引导基金理事会和评审委员会是独立于管理公司的机构。引导基金理事会的决策和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不会受管理公司的影响,虽然这种管理决策机制可能影响引导基金的运作效率,但能够有效地控制引导基金的运作风险。

5.投资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相分离

引导基金及各子基金应实行投资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相分离的资金管理机制,一般可将注册所在地的国有商业银行或其他经投资方共同认可的商业银行作为资金托管机构,该托管机构依据创业投资机构与被投资项目的投资协议等文件拨付资金。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相互分离有利于资金安全。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实现完全分离,投资管理人仅能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决策,而无法实际占有与处分基金资产,这从根本上消除了管理人挪用基金资产的可能性。与此同时,托管人对基金资产的管理与处分必须完全依据投资管理人的有效投资指令。

4.4.2 引导基金的监管

引导基金的监管也是控制引导基金风险的重要措施,由于引导基金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运作,监管尤其显得重要。引导基金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管理,并不是说引导基金放手不管,只有通过适当的监管才能保证引导基金作用的正常发挥。引导基金应当设置专门的监管和指导部门,建立引导基金公示制度和考核制度,确保引导基金的正常运行。

1.设置专门的引导基金监管和指导部门

引导基金公司设置评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管理公司进行监督,确保投资的合法性,保证资金使用安全。引导基金主管部门应当对引导基金公司进行审查和监督,检查资引导基金资金使用;督促引导基金加强制度建设,引导其所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初创期的创业企业。

2.建立引导基金运作情况公示制度

引导基金应当建立确实可行的项目公示制度,对引导基金评审结论、投资决策与投资方案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对引导基金的监督,确保引导基金运作的公开性。可通过建设引导基金网站或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引导基金投资合作方案必须经过公示后方可实施。

3.定期对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进行考核

引导基金评审监督委员会是引导基金的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考核办法,对引导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对管理团队进行业绩考核。针对引导基金的政策性特征和盈利性要求分别制定引导基金的政策性目标和经营性目标,既要考核引导基金政策性目标的实现情况,也要考核经营性目标的实现情况。

4.4.3 引导基金的绩效考核

《指导意见》指出,引导基金作为政策性财政资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进行绩效考核。对引导基金的考核主要是考核其引导了多少民间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起到了多大的社会效益,而不是经济效益。

1.考核内容

引导基金考核时,主要考核引导基金自身管理及其投资项目,该投资项目指的是子基金或跟进投资项目,而不包含子基金投资的企业。众所周知,创投业的特点是风险巨大,投10个项目可能只有一两个项目盈利,但这一两个项目就可能收回全部的投资成本。而财政出资要求每笔资金都投得绝对安全,即使投的一个项目能收回全部投资成本,政府也会追问为什么要投另外九个项目。因此,对这些有政府背景的创投公司的绩效考核以及如何确保资金安全是政府创投在国内发展难以逾越的瓶颈。引导基金以独立事业法人设立,作为非营利性国有资产管理,有效地避开了国资考核困境。

2.考核指标

由于创投项目回报周期长,不确定因素多,因此不宜以短期投资回报率考核。不仅要看投资回报率等经营数据,更重要的是要看基金的引导效果,即吸引了多少社会资本。考核指标应包括社会效益指标、业务指标和财务指标三个方面。

(1)社会效益指标:主要评价引导基金的政策效果,相关企业的经济效益、雇员数量、税收、行业地位。

(2)业务指标:一方面评价引导基金的杠杆效用大小,引导了多少资金,扩大了多少倍数,对重点产业发展的贡献,对增加早期创业投资资本供给的贡献。另一方面评价引导基金组织管理能力,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规范,外部监管与监督制度是否健全、规范,责任是否明确。

(3)财务指标:主要评价引导基金资产保全状况及投资收益率,引导基金是否建立了健全有效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3.考核方式

长期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长期考核也叫封闭期考核,是指引导基金存续期结束时,对引导基金的整体运行效率和业绩进行考核,主要考核财务指标和社会效益指标。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业务指标是否达到计算目标。

4.考核结果的应用

引导基金绩效考核结果应与引导基金的管理人员激励挂钩,根据考核结果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主要与以下两个方面相结合:

(1)引导基金绩效评价结果可以作为核定引导基金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2)依据财政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决定是否更换委托机构和增加引导基金下期资金注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