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前述各章的分析,可以将本书形成的基本结论总结如下。
第一,公企业是西方国有经济的基本组织形式。
国有经济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重要经济现象。尽管西方国有经济的规模与范围随着政府与市场主导地位的轮回而有所变化,但从未彻底退出历史舞台。西方各国将国有经济视为实施其政治、经济与社会政策的重要工具并通过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公企业来实现对国有经济的持续与稳定控制。公企业是为达成社会性目标,通过政治程序以单独立法设立的特殊企业形式,其设立、资源获取、资产管理、人事安排,财务及重要决策都以政治权力为主导并被置于政治程序的监督之下。由此,西方国家不仅仅依托投资所形成的产权关系来行使国有经济中的股东权利,也具备超越股东身份对国有经济进行政治控制的法治基础。我国大部分学者是从产权角度展开对西方国有经济的分析而往往忽略了西方国有经济所采取的组织形式,而正是这种组织形式使西方国家打着自由市场经济的旗帜而实现了对关键经济领域的合法控制。
第二,我国国有经济遵循了公司化改革路径。
改革中,我国数量巨大的国有企业进行了大规模公司制改造,改革的核心集中于产权明晰以及所有权人缺位的代理成本等产权相关问题。国家是国有企业的股东,这是国家与国有企业在产权关系框架下所形成的基本关系。但是,单纯强调国家与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在国有经济治理上至少会产生两方面问题。首先,在产权关系下,政府机构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更倾向于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从而不适当地赋予国有企业垄断势力及其他经济特权,不仅使国有企业承担的非商业目标落空,更可能加剧财富分配不公而直接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其次,由于国有企业在军工、能源、重大装备制造、重要矿产资源开发及交通、电信、电力等公共提供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家在这些领域的国有企业中单纯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很难保证国家对国有经济的全面控制。即使在国有独资企业中,国家可以为实现各种非商业目标实现事实上的控制,但这种控制很可能超越法律所赋予的股东权利从而缺乏法治基础。公企业是国家依据充分的法律基础控制关键经济资源的组织形式,对深化我国国有经济改革具有借鉴意义。
第三,西方公企业民营化与我国国有经济公司化改革是公企业制度范畴内两个重要的社会经济现象。
公企业民营化是指废除设立该公企业的单独立法,同时全部或部分出售政府所有的资产,将公企业转化为公司制企业的过程。我国国有经济改革是通过政企分开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制,建立产权明晰的公司制企业的过程。无论是西方公企业民营化还是我国国有经济改革都反映了国有经济组织性治理工具的公司化趋势。对公司制企业的路径依赖从表象上看是对国有经济组织性治理工具的选择,其实质涉及国有经济的治理模式选择。公企业是政治力量以法律为依据控制经济资源的组织形式,政治权力主导公企业治理。公司制企业按照公司法设立,以产权为基础的经济权力主导企业治理。国家只能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即使是国有独资公司也不应例外。就此而言,国有独资、国家绝对控股、国家相对控股还是国家参股的差别并不具有实质的法律意义。因此,公企业代表了政治权力主导的国有经济治理,而公司制国有企业则是经济权力主导的国有经济治理。
第四,现代西方国家,政治权力、经济权力和社会权力都拥有较高的自主性和自治能力,而且彼此之间具有对称性的影响,形成了均衡的社会权力结构。
民营化后,随着公企业法律地位和产权性质的改变,政治权力对国有经济的直接控制被打破,以市场、产权为基础的经济权力日益彰显,集体建制的利益相关者权力也在寻求新的实现方式。以均衡的社会权力结构为基础制度环境,西方国家通过建立权力高度竞争与合作的独立管制框架、支持鼓励社会团体等方式来建立公企业民营化后政治权力、社会权力对经济权力的制衡机制,并形成企业治理、政府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共同演进的格局。
第五,我国处于体制转型时期,政治权力极力去控制经济权力和社会权力,经济权力也不断在改革中得到解放与扩张,只有社会权力在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的双重作用之下处于最不利的地位,权力之间极不对称。
国有经济政企分开的改革思路使得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的关系必须重新定位,但公司化改革路径使政治权力对经济权力形成异化控制。政府机构作为出资人代表在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导向下,将政治权力更多地用于向国有企业转授经济特权和垄断势力,而忽略了对经济权力的制衡。同时,由于社会领域改革滞后,利益相关者也不足以形成制衡经济权力的有效力量。因此,我国亟须加快政治体制与社会领域的改革以建立均衡社会权力结构,并反思在当前社会权力结构失衡的基础制度环境下,全面深化国有经济公司化改革的合理性。
第六,我国国有经济分类治理的政策建议。
即使是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目前在需要国家起主导作用的领域仍适当保留公企业形式以实现政治权力对国有经济的直接控制。我国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如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更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国有经济的研究不仅应关注国家持股的适当比例,所有人缺位的代理成本及国家的股东权利等产权相关问题,更应研究国家如何运用政治权力以超越股东的身份治理国有经济以及实现治理的法治基础。因此,我国在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应该考虑国有经济分类改革的思路。在需要国家保持主导控制的领域借鉴西方国家的公企业思路,完善政治权力主导国有经济治理的法治基础;而在一般性竞争性领域可以采取公司制国有企业形式,形成经济权力主导的国有经济治理,并在适当时机实现国有股份的全部或部分退出。上述分类改革思路的实施,将完善国家以特殊组织形式控制关键经济领域的法治基础并充分体现市场经济对公司制企业产权独立与契约自由的尊重,从而构建起包括现代公司制度在内的体系完整的现代企业制度。因此,国有经济的分类治理不仅有利于实现国家对关键经济领域的控制、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还具有重要的法治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