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比尔与犹太商人拉克签订了10000箱蘑菇罐头合同,合同规定为:“每箱20罐,每罐100克。”但出口商比尔在出货时,却装运了10000箱150克的蘑菇罐头。货物的重量虽然比合同规定多了50%,但犹太商人拉克拒绝收货。出口商比尔甚至同意超出合同的重量不收钱,而拉克仍不同意,并要求索赔。比尔无可奈何,赔了拉克10多万美元后,还要把货物另作处理。此事看来似乎拉克太不通情理,多给他货物也不要。事实并非那么简单。犹太人精于经商,深谙国际贸易法规和国际惯例。他们懂得,合同的品质条件是一项重要条件,或者称为实质性的条件。合同规定的商品规格是每罐100克,而出口商交付的每罐却是150克,虽然重量多了50克,但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规格条件交货,是违反合同的。按国际惯例,犹太商人完全有权拒绝收货并提出索赔。根据联合国公约,出口商的行为是根本违反合同的。犹太商人此举是站得住脚的。此外,还有个适销对路问题。犹太商人购买不同规格的商品,是有一定的商业目的的,包括适应消费者的爱好和习惯、市场供需的情况、对付竞争对手的策略等。如果出口方装运的150克蘑菇罐头不适应市场消费习惯,即使每罐多给50克并不加价,进口方的犹太商人也不会接受,反而打乱了他的经营计划,有可能使其销售通路和商业目标受到损失,其后果是十分严重的。最后,还有可能会给买方犹太商人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假设犹太进口商所在国是实行进口贸易管制比较严格的国家,如果进口商申请进口许可证是100克的,而实际到货是150克,其进口重量比进口许可证重量多了50%,很可能遭到进口国有关部门的质疑,甚至会被怀疑是有意逃避进口管理和关税,以多报少,要被追究责任和罚款。生意场上,经商就是为了赚钱,目的就是要把别人口袋里的银子“掏”到自己的腰包里来。商人图利,对于生意人讲,千来万来,赚不到钱不来,赔本买卖更不能做。不过,赚钱要走正道,要光明正大地从别人口袋里“掏”来银子。“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具体说来,也就是要完全依靠个人的胆识、能力和智慧,依靠自己勤勉而诚实地劳动去心安理得地“挣”取,而不是怀着发横财的心思靠歪门邪道、坑蒙拐骗去诈取。有一句俗语,说是“马无夜草不肥,人无横财不富。”其实这对于人们是一种误导。真正做出大成就的成功商人都明白这样的道理:商业运作是最需要讲信义、信誉和信用,最应该讲诚实、敬业和勤勉。也就是说要于正途上“勤勤恳恳去努力”,生意才会长久。第一,可以为了钱“去刀刃上舔血”,但决不违背国家的律令和明文规定去赚黑钱;第二,可以捡便宜赚钱,但决不去贪图于会损害别人利益的便宜,决不为了自己赚钱而去敲碎别人的饭碗;第三,可以借助朋友的力量赚钱,但决不能够因赚钱去做任何对不起朋友的事情;第四,可以寻机取巧,但决不背信弃义,靠坑蒙拐骗等一些旁门左道赚昧心钱;第五,可以将如何赚钱当作所有事情中的重点,但不能忘了回报社会,施财行善,钱不可不赚,但决不做守财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