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1 英国证券业规制机构
英国的证券业在“金融大爆炸”后,国内大型券商基本已经被外资并购,只有一些中小型券商仍然由英国控股。英国的证券业长期处于按习惯形成的自律型规制管理之下,由证券交易所或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所建立的自律型体制进行监督,其自律型规制体制主要由证券交易商协会、证券业理事会、公司收购与兼并问题专门小组三个专门的自律机构为基础组成。其中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的核心,证交所是证券交易的市场,也是英国非官方的证券业监督机构,承担监督管理证券市场的职能;由证券经纪商和自营商组成的证券交易所协会负责管理英国所有交易所会员的业务,制定《证券交易所管制条例和规则》及其他规则规范会员的行为,是实际管理证券业的机构,协会由46名委员组成,经全体证券商选举产生;证券业理事会是负责制定、解释和执行证券市场规则的自律型非官方组织,由10个专业协会的代表组成;公司收购与兼并问题专门小组是根据1968年《伦敦城市收购与兼并规则》成立的非官方机构,专门执行对收购和兼并交易的监督和管理,受到证券交易所、贸易部、英格兰银行等机构的支持。上述三家机构相对独立,通过其组织和规则进行监管并保持与政府部门的良好沟通。
受80年代各国出现的金融改革浪潮和英国金融业“大崩溃”危机的驱动,1986年英国出台《金融服务法》(The financial service act),建立了新的证券业的监管体制,在保留传统的自律规制的基础上,吸取了集中型法定规制体制的优点,使其证券监管更为有效。根据《金融服务法》,英国成立了金融服务监管局(FSA),金管局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强有力的金融规制机构,在性质上,金管局是民间团体,其经营经费来自规制对象交纳的会费,但它不属于自律性团体,其理事长、理事由英国财政部直接任命,并通过财政部向国会负责,内部管理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金管局享有准侦察权,可以质讯有关人员,责令其提交资料,还可以进行搜查等。
金管局的成立使英国的证券业监管得到了相当程度的完善,但并未改变英国证券业自律管理的特点,金管局的有效运转仍然依赖上述三大自律组织的支持,并依然依靠自律组织建立的市场规则进行监管,只是通过立法和政府监管使自律体制更加有效和完善。
7.6.2 英国自律型监管模式的缺点
英国的自律监管模式的缺点表现在:(1)缺少强有力的立法作为后盾,监管手段软弱,不能有效地处罚市场违规行为;(2)自律组织优先考虑的是市场的有效运转和保护会员利益,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往往被放在次要的位置;(3)监管者在投资者和会员利益产生冲突时往往倾向于会员,使证券市场的公正原则难以得到充分体现;(4)没有专门的机构协调全国证券市场发展,区域市场之间很容易产生摩擦,可能导致无序竞争和不必要的混乱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