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实行的是政府集中型监管为主的规制体制,美国建立了世界上最为完备、系统、复杂的证券法规体系,形成了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政府监管为核心,以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证券商协会的自律管理为基础的两级管理组织机构体系。
7.5.1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根据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成立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是一个准司法性质的机构,在国会授权下,负责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管。证券委由总统直接任命的5位委员组成,拥有4个部门和18个专业办公室。为保证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转,在全国11个区设立地区办公室,负责执行和落实管理政策和措施。证券委作为美国最高的证券管理机构,享有广泛的权限,其主要职能有:(1)行政解释权。证券委有权对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解释,以利于法律实施,其形式包括:解释性规则、准解释性规则性质的司法建议、发布的决定等;(2)规章制订权。即根据证券市场的发展状况,制定专门规则,以确保证券法律的正确实施,如制定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格式准则;(3)调查权。有权对证券交易和发行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4)行政制裁权。证券委认为有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行政制裁措施,如暂停或取消证券商的营业许可证,命令取消其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资格;(5)刑事追诉建议权。证券委可直接将证券犯罪行为通知司法部,由司法部进行刑事追诉;(6)自律组织监管权。证券委对证券交易所、全国证券经销商协会等自律组织的日常运作进行监管,以确保其行为符合公共利益。
7.5.2 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美国证券委下属的机构,不仅具有管理机构的性质,而且还是一个以股份企业形式存在的经营机构,目前最主要的证券交易所有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交易所。其主要职能有:(1)建立会员制度。负责会员的登记注册和对会员资格的审批。所有在证券交易所参加交易的集团、公司、交易机构、投资机构都必须首先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2)建立证券注册制度。除了享有注册豁免的证券外,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和交易的证券都必须取得该交易所的注册许可,才可进入证券市场;(3)在证券委的监督指导下,制定交易所的规章制度,并监督会员执行;(4)在证券委规定的最高经营收费标准限额下,制定本交易所各类业务收费标准;(5)负责搜集、统计所有会员的财务状况,按时进行信息披露。
7.5.3 全国证券经销商协会(NASD)
全国证券经销商协会是1939年在美国证券法“莫尼隆修正案”下成立的一个半官方、半民间的非盈利性组织,1983年美国证券交易法修订后,规定除纽约证券交易所从业的证券公司外,所有证券公司必须成为NASD的会员。该协会全权管理全国柜台交易市场上(OTC)的所有证券交易活动,其最高机构是理事会,主要职能有:(1)建立会员制度。负责所有参加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的会员注册,主持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注册;(2)争端裁决。NASD是全美最大的证券争端裁决机构,每年90%的证券争端由其解决;(3)违法行为处罚。NASD可以将违法会员开除出证券行业,禁止违法从业人员一生在证券行业执业,有权将严重违法的案件提交美国证券委或司法部,对违法公司和个人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4)通过统计系统、报价系统和转帐清算系统监视证券投资方向和资金流向,监督柜台交易中证券交易量和证券价格的异常变化,防止不法交易的发生;(5)规定全国证券经销商协会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会员的日常经营活动。
7.5.4 美国证券规制体制的特点和不足之处
美国的证券规制体制的特点是:(1)注重法定监管,形成了完善的监管法规体系,能有效地保证证券市场的安全和秩序;(2)证券委作为全国性证券监管机构,实行高度统一的集权管理,协调指导证券市场发展,直接对国会负责,处罚严格,具有权威性,为严格执法奠定了基础;(3)实行法定监管的同时,还引入自我监管,注重发挥证券交易所,证券商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
美国集中型监管体制的不足之处在于:(1)监管者离市场较远,不能及时对市场上的突发事件做出快速反应;(2)证券法规的制定者和监管者掌握的信息相对有限,可能导致相关法规脱离实际,监管缺乏效率;(3)在集中型监管体制下,自律组织与政府主管部门的配合协调难度较大,政府监管人员对证券市场的专业知识相对欠缺,普遍存在的官僚主义可能导致政府集中监管的优势不能充分发挥;(4)集中型监管容易导致机构庞大,监管成本高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