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各怀忿憾,已败前盟,初意何在?男女婚姻与其它讼不同,二家论诉,非一朝夕,傥强之合卺,祸端方始。今幸亲迎未成,去就甚轻,若不断之以法意,参之以人情,则后日必致仇怨愈深,紊烦不已。况陈鉴今词谓魏荣姐与浦城毛元六秀为妻,苟或不虚,则是已为人人之妻矣。一女不事两夫,陈鉴既为士子,岂不洞达此理,焉可使魏荣姐为失节之妇乎?但当时之甑,堕地而不复问,可也,何必眷眷于一魏荣姐邪?然元议卒寒,实在女家。所有聘礼当还男家,庶得两尽人情,可无词说。欲乞台判照点对事理施行,取自台旨。奉判府黄监簿台判,所拟已得允当,案备帖本县照行。
〔一〕赵惟斋原作“赵推”,据明本改。
〔二〕首尾已历五载已违诸定婚无故三年不成婚者听离之条“已违”,明本作“矣违”。
〔三〕观其意“观”之下,明本有“见”字。
〔四〕祸端方始“始”,明本作“起”。
离婚〔一〕
婚嫁皆违条法
翁浩堂
谨按律曰: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卽夫自嫁者亦同,仍两离之。又曰:诸妻擅去,徒二年。叶四有妻阿邵,不能供养,自写立休书、钱领及画手模,将阿邵嫁与吕元五,父子共交去官会三百贯,尚有未尽会二百贯寄留叶万六家。既已亲书交钱,又复经官陈理,若如此而可取妻,是妻可以戏卖也。吕元五贪图阿邵为妻,令裴千七夫妻与杨万乙啜诱叶四,虽已写约,尚未心服,而遽占留阿邵在家。若如此而可得妻,是妻可以力夺也。律有两离之法,正为此等。阿邵身为叶四妻,虽夫不良,且合依母,遽委身于吕元五,惟恐改嫁之不速。如此而可免罪,是妻可以擅去也。三名按法各得徒罪,且就本县各勘杖一百,照条两离之。叶四、吕元五皆不得妻,阿邵断讫,责付牙家别与召嫁。杨万乙、裴千七、叶万六不安本业,輙造事端,和离人妻,亦合徒断。杨万乙、裴千七知情押契,两人各勘杖一百。叶万六不知本谋,只是受寄官会,勘杖六十。叶千七、阿郑各系所由违法离嫁,亦合收罪,念其年老,各且免科。索到赃钱没官,裴千七案后追断。
〔一〕离婚“婚”,据明本补。
〔二〕裴千七案后追断“后”,明本作“候”。
已成婚而夫离乡编管者听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