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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金

熙宗皇统四年诏瘗河朔诸郡地震压死者

按金史熙宗本纪四年十一月甲辰以河朔诸郡地

震诏复百姓一年其压死无人收葬者官为敛藏之

世宗大定三年诏收葬正隆末军士被杀者

按金史世宗本纪三年六月丙子诏曰正隆之末济

州逃回军士为中都官军所邀杀者官为收葬

大定十一年命葬天水郡公旅榇

按金史世宗本纪十一年三月辛巳命有司以天水

郡公旅榇依一品礼葬于巩洛之原

大定十六年谕收葬孛论出等遗骸

按金史世宗本纪十六年九月癸丑谕左丞相良弼

曰海陵非理杀戮臣下甚可哀悯其孛论出等遗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