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8世纪前期,法兰克王国宫相查理·马特(688~741年)实行了土地制度变革。那时,法兰克封建化过程加快,大地产迅速发展,自由农民大量破产。破产农民往往把土地献给地主豪绅或教会,或者投靠有权势人家成为他的“人”,丧失人身自由。经过几代后,他们大都沦为既无土地又无人身自由的农奴。这样,自由农自备武装服兵役的旧制度难以维持,也使中央政府的军事、政治和经济力量迅速衰落,以大地主为代表的地方割据势力增长。赫里斯塔尔·丕平一死,争夺国家最高权力的斗争立即展开。丕平的妻子监禁查理(即后来的查理·马特,丕平的另一妻子所生),执掌政权。纽斯特里亚和勃艮第贵族乘机造反。查理在奥斯特拉西亚贵族支持下粉碎叛乱,直逼巴黎。不久,阿奎丹、弗里斯兰和萨克森又发生叛乱,也被查理平定。732年,查理在普瓦提埃大败阿拉伯人的进攻,从此被称为“马特”(意为锤子)。查理·马特是法兰克封建主阶级中有远见的政治家,他决定改革土地制度,将墨洛温王朝无条件封赐土地的办法改为有条件的,目的是将豪绅显贵同王室紧密联系起来,使国家长治久安,是为采邑改革。
查理·马特将没收叛乱贵族的土地和部分教会土地封给官员和将领,条件是必须服兵役和履行封臣的义务,如缴纳租税、交出盗匪,并且只限终身,不得世袭。如果封臣不履行义务,或双方有一方死亡,即收回采邑,分封关系终止。如愿继续以前的关系,必须重新分封。采邑改革影响重大。国王把土地作为采邑封给大封建主,大封建主又封给自己的下属,层层分封并结成主从关系,形成阶梯式的封建等级制。封主有责任保护封臣,封臣必须忠于封主和履行封建义务,如果封臣将采邑转让、再分封和出售,那么得到该采邑的人必须负担凝结在土地上的种种义务,封建主阶级的内部联系加强了。因此,层层封授土地并结成主从关系,是包括法兰克王国在内的西欧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特征,而与中国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很不相同。封臣得到采邑的同时,也得到对领地上自由人的管辖权,加强对劳动人民的控制。这种统治权与所有权结合,是西欧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另一个特点。所谓领主制,原意就是指土地所有者同时拥有对自由人的管辖权。马克思在谈到西欧的上述特点时说:“在这里,我们看到的不是一个独立的人了,人都是互相依赖的:农奴和领主,陪臣和诸侯,俗人和牧师。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以及建立在这种生产的基础上的生活领域,都是以人身依附为特征的。”最后,采邑改革后,骑兵逐渐代替步兵,骑士阶层兴起,中、小地主的力量加强了,为后来加洛林王朝的强盛奠定了基础。
到了公元9世纪,采邑分封继续实行,但条件已有变化,仅保留服兵役和其他义务,受封者往往世世代代享有采邑,采邑变成世袭领地(即封主),大封建主的独立性重新增长。他们在领地内享有种种“特恩权”,俨然独立王国。恩格斯写道:采邑改革“是为了统一帝国,将豪绅显贵跟王室永久联系起来,从而加强王室,而结果却导致王室的彻底削弱,豪绅显贵的独立和帝国的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