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维尔原理
制度决定论者对此可能大不以为然,他们谈道德色变。只要有人谈起道德,他们马上联想到人类历史上道德理想主义所导致的可怕的灾难。这种担忧让他们对道德避而远之。很多知识分子患上了道德恐惧症。
不过,道德与社会变迁的关系并不只有这一种。
制度决定论者所恐惧的道德决定论呼唤一种高调的道德,即美国法学家富勒所说的“愿望的道德”(21)。它设想了一个美丽新世界,并宣称只要人人成为圣人,人类就将进入终极幸福状态。为此,应当让已经具有如此高妙道德的人掌握权力,并让他利用权力改造其他人和整个社会。这样的道德决定论确实会掀起文化革命、道德革命、社会革命,通过这些革命改造普通人平庸的思想、道德、价值、生活方式。据说,如此一来,政治、经济等社会各个领域也将完全道德化,按照道德的原则运转。
如此道德化的社会制度框架确实是可怕的。但是,在人类历史上,我们还可以看到道德推动社会变革、而又保持克制没有堕入道德理想国之深渊的例证。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阐述了道德-制度互动模式的基本原理。
托克维尔观察到,在美国,宗教十分普及,几乎人人都信仰宗教。因而,美国人具有强烈的道德感。直到今天,美国人也比欧洲人带有更强烈的理想主义色彩。从历史上看,最早的殖民者就是清教徒,他们是带着宗教理想到美洲并建立其政治社会的。
但是,美国社会并没有成为人们所担心的道德理想国。托克维尔指出了其中的秘密:在美国,道德世界与政治世界是分立的。这种分立是双向的:宗教不去干预政治,权力也去不支配宗教。由此形成一种奇妙的格局:一方面,在政治世界,“政治的原则、法律与一切人定的制度都可以依自己之好恶制定或改变”;但是,人们克制自己的理性不进入道德世界,相反,他们不假思索地接受宗教的教条性信念。(22)美国立宪过程正体现了这一原理:立宪者依据其政治科学的逻辑,对权力进行分解、搭配,设计了全新的政府形式。但他们从来没有讨论过美国人的文化、宗教、价值,他们把这些当成给定的东西予以接受。
然而,恰恰是这些给定的“风俗”,即宗教、道德、伦理规范,又使美国人具有基本的道德感,克服其个人主义倾向,面向自己的灵魂,面向自己的同胞,关心他人,与他人合作,结成各种各样的社会组织,进而参与公共事务,改进他们管制自己的制度。
按照托克维尔的原理,制度同样是重要的。但是,制度变迁需要道德激励。没有道德激励,制度变迁将不大可能启动。无视人的道德维度的制度决定论,不大可能准确地解释制度的变迁。
不过,推动社会良性变迁的道德,不是高调的道德。制度变革的前提不是人人成为圣人,因而,不需要思想改造,灵魂革命。相反,变革需要的是低调的道德,普通的宗教和伦理体系所教化的一般性道德。有能力推动社会变革的主体,就是一般的好人:也许只要比正常人好一点点的好人,对不道德的行动、规则有那么一些敏感的好人。假如人们具有基本的道德感、是非感,面对不合理的现实,就会产生变革意识,并有道德勇气采取推动变革的行动。
另一方面,这样的变革主体也保持着道德的谦卑,他们不想改造别人,他们把自己的变革行动仅限于理性可及的制度领域。这样的变革主体清醒地知道,通过理性设计能够予以改变的,只能是“政府的形式”,是人们借以处理公共事务的治理体系之结构与程序。这样的制度变革将使“好人”更有机会成功,社会将形成一种真正的优胜劣汰机制,反过来强化人们的道德感、伦理价值,诱导人们遵守规则,采取正当行为。而这将使制度具有进一步变迁的动力。
托克维尔的这些教诲应当有助于我们走出决定论的知识陷阱,以一种更开放的心态看待道德与制度的关系。
三、为“道德血液论”辩护(23)
一个社会,当有人谈论道德的时候,大多数人都放肆地哄笑,这就是这个社会的人心已堕落到最败坏境地的最直接证明。这就是当下中国的情形。
******总理******近日在同******参事和中央文史研究馆馆员座谈时说,近年来相继发生“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染色馒头”等事件,这些恶性食品安全事件足以表明,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已经到了何等严重的地步。
这已经不是******第一次谈论道德问题。今年年初,在与网民交流互动中,******曾经向开发商“喊话”:你们身上也应该流着道德的血液。而“道德的血液”似乎最早出自******总理在2008年的一次谈话。当时他说,一个企业家身上应该流着道德的血液。
总理如此频繁谈论道德问题,说明道德沦丧确实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也说明总理对中国前景的焦虑。这样的呼声本应引发全社会深思。但是,******这三次道德谈论,每一次都招来一些人隐晦或者公开的嘲讽。
当然,如果对中国人,尤其是知识分子、精英群体的心智略作考察,就会发现,他们如此嘲讽、哄笑,并不奇怪。
道德虚无主义
嘲讽道德血液论者最喜欢搬弄的说辞是,制度才至关重要。当下中国最大的问题是制度扭曲,法律、政策、制度严重扭曲,导致人的行为扭曲。因此,要解决问题,首先就要变革制度。惟有实现了制度变革,人才可能有道德讲伦理。
我把这种看法称之为“制度决定论”。经济学中的制度经济学、法学在过去十几年的流行,让人们走出了“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的精神万能论,知道了制度的重要性。这一点变化当然可喜可贺。但是,从这一点迈向制度决定论,却是走出一个陷阱,而跌入另一个同样黑暗的陷阱。
这后一个陷阱就是道德虚无主义。这种道德虚无主义的根源,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经验。因为权力或者掌握着权力的人曾经以道德的名义做了诸多不道德的事情,很多知识分子变得愤世嫉俗。他们相信,道德天然就是权力的工具,因而憎恶道德本身。有些人因为在现实中看到了一些伪善,就不相信这个世界上有真正的善。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之后逐渐兴起的各种观念、思潮,也为道德虚无主义之火添柴浇油:从一直潜伏在中国人观念深处的法家思想,到时髦的经济学教条,从本土的厚黑学,到舶来的成功学,从现代的物质主义、历史主义,到肤浅的原子式个人主义。
人们分别或者同时依据上述教条认为,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必须截然分开。道德只可用以解决私生活问题。但是,社会舆论根本不应当议论一个人的私生活。于是,私人领域的道德也就不复存在了。另一方面,公共问题也与道德完全无关,而仅关乎法律、制度。总之,道德是多余的,社会根本不需要道德,就可以运转良好。只要利己的人们相互博弈,就可以形成规则、制度,世界就会美好无比。人们由此相信,其实,这个世界上根本就没有道德这回事。假如有人谈论道德,他一定是伪君子。公然谈论利己才是真君子,很多人就是这样为“范跑跑”喝彩的。这些喝彩者认为,人天生就是利己的,一个人坦率地呈现自己的利己主义就是真诚,因而也是最大的道德。
这就是匈裔英国思想家迈克尔·波拉尼所分析过的现象:道德倒错。人们把不道德当成最大的道德,比如,把残忍当成优雅,把公开展示丑恶当成道德。过去一个世纪,接受过较高教育的中国人的心灵就处于这种状态,尽管倒错的机缘大不相同。
道德、伦理、制度与监管
毫无疑问,制度至关重要。更具体地说,法律至关重要,政策至关重要,处理公共事务的程序至关重要。一个社会,如果制度扭曲,人的行为当然就会扭曲。中国社会目前各个领域存在的诸多严重问题,包括******所谈到的食品安全问题,确实直接源于制度之扭曲,比如,监管的系统性失灵。
但是,制度绝不能替代道德。相反,对于优良的社会秩序之塑造和维系,道德才是至关重要的,比法律、制度更为重要。
这里需要略作概念辨析:人们通常所说的道德,包含道德和伦理两个层面。道德大体上是指内在的品德,道德意识就是孟子所说的“是非”、“羞恶”意识。伦理指与人发生关系的规范,它告诉人们在具体的情形中,应当如何行为。当然,这种规范与内在的品德,尤其是道德意识直接相关。
这样的概念界定就已可说明,道德伦理对于社会治理至关重要。任何一个社会都是需要治理的,而社会治理依赖规则及其执行机制。一般意义上的个人道德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伦理,就是一套具有约束力的规则体系。通过教育等社会化过程,这些规则内化为人们的文化本能,人们于不知不觉中遵守这些规则。道德意识让人有羞恶之心,知道是非对错。伦理规范让人在无数具体的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情境中知道应当怎样做,什么可做什么不可做。假定人们可以普遍地按照道德伦理规范行事,人与人之间就可以形成某种秩序。未能做到这一点的人们,社会舆论等机制可对他予以软性强制。更进一步,则可以通过法律等手段予以强制。
也就是说,相对于法律等正式制度,似乎非正式的道德伦理体系构成了社会的基础性治理手段。如果社会治理结构是一座冰山,法律、政策等正式规则、制度只是露出海面的那部分,道德伦理则是海面下那个更大的、更为基础的部分。那么,不要说一个社会没有道德伦理机制,即便道德伦理机制不那么有效,社会治理也必然严重失灵。
这就是当下中国的情形。当下中国的法律、政策等制度固然存在严重的问题,但是,假定社会的伦理道德体系基本健全,那么,上层的政策、法律空白,可由道德伦理体系弥补,制度缺陷也可由道德伦理体系修正。这两者可能产生的恶劣后果,可被控制在有限范围内。
但是,中国的道德伦理体系也出现了严重问题,也就不存在这样一个缓冲区。以食品安全为例。监管失灵当然要对安全事故频出承担责任。然而,过去几千年间,政府也没有设立过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但似乎并没有出现今天那些花样翻新的违规违法现象。很简单,以前,人们还有基本的道德伦理意识,知道民以食为天。如果在这个问题上人心太黑,是要遭到老天爷、遭到神灵的报应的。但到了当代,伴随着道德伦理的沦丧,很多食品从业人员为了金钱,可以无所顾忌。
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制度化的监管体系十分完整,也无济于事。任何此类正规监管体系都不可能时刻看住每一个生产者。而道德伦理体系恰恰可以做到随时随地看住每个人,约束人们不会肆无忌惮。因为,道德就是人的自我约束,伦理就是小群体内的自发性相互约束。这样的约束乃是全方位的。
因此,中国人如果还希望有一个大体正常的市场秩序,或者说,希望有一个大体正常的社会秩序,就不能不依靠道德伦理体系进行基础性社会治理。惟有在此基础上,法律等正式制度的治理才可能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