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度与道德,谁更重要?(19)
自十九世纪末以来,中国人被一个焦虑折磨着:怎么实现现代化?不同人对现代化自会有不同理解,不同人哪怕是对实现同样的现代化理想也会有不同想法。于是,人们就形成了关于社会变革的形形色色的理念,其中尤其重要的一个争执是:究竟是文化、道德决定制度,还是制度决定文化、道德?
各种各样的社会变革决定论
找到最终原因,这是人的心智的一种自然倾向。尤其是处于社会剧烈变革时期的人们,会苦苦寻找变革的终极动力。过去半个世纪,中国人为社会变革找到了多种终极性原因。
首先是官方哲学主张的物质决定论。它的基本命题是,物质决定意识。具体到社会变革问题,存在这么一个决定论的链条: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人是生产关系的总和。只要生产力发展了,生产关系就会改变,人们的意识、观念自然就会发生变化,社会政治结构同时会发生变化。从历史的角度看,资本主义比封建社会先进,无产阶级掌权的社会比资产阶级掌权的社会先进。只要生产力发展了,中国社会也就自然地达到了先进水平。
与这种唯物论同时存在的,还有一种精神决定论。辩证法哲学声称,物质虽然决定意识,但意识也有主动性,反过来可以决定物质。尤其是,极少数人可以掌握历史发展规律,形成先进的思想意识,成为先锋队。他们作为先知先觉者,用先进思想改造群众的思想观念。思想观念得到改造的“新人”,可以很轻松地建设出一个新社会。精神一旦完成革命,就可以焕发出无穷力量,所谓“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
这样的哲学带有强烈的启蒙主义色彩,是现代中国革命传统的主要哲学依据。这种变革哲学强调每个人灵魂深处爆发革命。它的基本信念是:通过改造人的思想,可以建成新社会。
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这两种哲学因其乌托邦破灭而乏人信奉了。八十年代是一个反思的年代,奇怪的是,思想学术界通过反思,把“**********”的****之祸归咎于中国传统,出现了文化热。关于社会变迁,人们形成了一种文化决定论的思维方式。同样奇怪的是,这是一种旨在反中国文化的文化决定论,也即文化改造论。人们相信,每个民族有自己的文化,这种文化大体是恒定的。中国之所以未能顺利实现现代化,就是因为中国有****的文化传统,这是一种文化基因。相反,西方文化从希腊时代开始就是民主的、科学的,这样的传统注定了西方会建立起现代社会所需要之种种制度。结论是:中国要现代化,就必须彻底抛弃自己的文化。
这种文化决定论及其结论倒不是新东西。它肇始于戊戌维新时期的文化激进主义,在新文化运动时期成熟,当时的启蒙主义者大多就是这种反中国文化的文化改造论者。陈独秀、胡适等人都对中国文化传统痛加批判,他们的政治信念虽然不同,却都相信,中国的落后是因为文化落后。那个时代和八十年代最为流行的学术,都是东西文化比较。经由这样的比较,人们得出的政策结论一目了然:中国的现代化之路就是全盘西化。新文化运动中有人主张把中国书扔到茅厕,为八十年代划上休止符的《****》则要中国全面转向西方的蓝色文明。
九十年代中期以来,朱学勤先生对这种文化决定论给予了毁灭性批评。顾准在七十年代艰苦的学术、生活环境中提出的“从理想主义到经验主义”,九十年代一经面世,即引起学术界的广泛共鸣。人们放弃了文化决定论,进入了制度决定论时代。
制度决定论的困境
制度决定论的兴起,自有其学术背景。九十年代以来,严格意义上的社会科学逐渐繁荣起来,而在此之前活跃的主要是哲学、历史等人文学科。尤其是随着市场经济获得承认、技术统治逐渐成形,经济学和法学迅速崛起,成为显学。而这两门学问都比较强调制度的决定性作用,它们本来就是研究制度的学问。
制度决定论的信念如下:在社会运转过程中,制度至关重要。人的行为是由制度决定的,好制度诱导人们采取好的行动策略,坏制度迫使人们采取坏的行动策略。治理国家的关键是设计合理的制度。从宏观层面看,中国实现现代化的关键是建立相关的现代制度,包括法治、市场、民主等。从微观层面上,一个企业的兴衰,同样取决于它的制度是否良好。基于这样的思考方式,只要碰到社会问题,舆论马上就呼吁改进制度。
相对于物质决定论、文化决定论,这样的思考方式确实具有明显的建设性。正是在这种思考方式的引导下,过去十几年来,中国在建设现代国家制度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包括承认私人产权、市场制度、民主与法治制度等。
不过,这些制度变革似乎并未产生制度决定论者允诺给人们的美好结果。在法治国家运转良好的制度,在中国却产生了让人失望的后果。文化决定论者当然倾向于将这种现象解释为,先进制度缺乏先进文化支持。制度决定论者则相信,橘变为枳的原因是制度失调,也即,采取单独一项优良的制度,缺乏相应制度配套,其效果当然大打折扣,甚至适得其反。因此,解决现在所面临的问题,惟有进一步完善已有制度,并引入配套制度。
这种认识是完全正确的。然而,怎么样实现制度的进一步变革?其动力何在?面对这一问题,制度决定论陷入某种困境,因而他们似乎也从来不愿面对这一问题。
按照制度决定论的公理,个人、组织的选择、行动是由制度决定的,扭曲的制度使人、组织的行为趋向扭曲。那么,生活于不合理的制度之下的个人有没有可能进行变革?没有这种可能性。严格的制度决定论把人看成制度的函数,人只是对制度被动地作出反应,类似于巴甫洛夫实验中的狗。生活于特定制度下的人们,对于该制度是无所作为的。
于是,我们看到,过去十几年来,经济学家关于制度变革的讨论,通常是缺乏主语的。谁来进行变革这样一个重大问题,被呼吁制度变革的人普遍省略了。假如他们非说不可,那他们通常是面向最高立法者言说。换言之,他们诉诸神启政治,其世俗的版本就是威权主义,一位年轻学者的话非常经典:“我们就有理由期待,当人群中哪怕是个别道德感较强的人恰好出现在某个关键决策部门时,他也许会给我们的制度改革带来关键性的第一推动力,正如******对于当初的改革开放所起到的关键性推动作用一样。”
这真是奇妙的逻辑跳跃:制度决定论突然变成了英雄创世论。很多关于制度改革的讨论都是以此为预设的。这样的预设与张五常等人关于“独裁好于民主”的论述一脉相承。当然,谁也不能排除出现这种“第一推动者”的可能性。历史上也总是有这样的第一推动者。但是,这样的论述把国家的前途交给偶然的运气,等于取消了社会科学。
或许不得不承认,九十年代以来十分流行的新制度经济学传统本身存在着严重缺陷:它虽然号称制度经济学,却似乎把制度视为给定的。正因为制度并不变迁,所以,道德就成为多余的。当然,这个传统有一位例外,具有历史学背景的道格拉斯·诺斯,他讨论的重点正是制度的历史变迁。由于这样的问题意识,他注意到了信念、意识形态在制度变迁过程中的重要作用。(20)这种思考引导我们突破制度决定论的思维壁垒,重新认识道德与社会变迁、制度变迁之间的复杂关系。
道德激励制度变迁
假如我们关注社会变迁,那首先应当承认一点:社会、制度不会自然地变迁。制度决定论的一个严重缺失就是假定制度自己会变革。很多人基于对哈耶克的自发秩序理论或演化经济学的误解,也相信这一点。但是,人间社会的一切,都是由人做成的,包括制度。制度不是一种实体,制度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特定关系模式。因而,制度不可能自天而降,也不可能自行变化。相反,制度是人创造的,制度也是由人推动着变化的。
制度变迁的主体不外乎两类:掌握权力的立法者,或除此之外的民众。据此,制度变迁的模式也不外乎两类:立法者主动变革,普通民众自下而上地推动变革。当然也可能出现双向互动的情形。
不论是哪类制度变迁,都需要相应的立法者或民众采取有助于制度变迁的行动。那么,人是如何行动的?人是在意向、意志驱动下行动的。因而,人们采取推动制度变迁的行动的前提是人们具有变革意识。变革意识又从何而来?变革意识源于人们的道德感。人们是因为觉得现实不“好”才形成变革意识的。好、坏就是一种伦理性判断,它由判断者的道德、价值所决定的。一个人如果具有基本道德感,就不愿容忍不合理的现实,而产生变革的意愿。
人们是否能够把变革意识转化为坚定的行动,同样与道德有关。现有的制度不合理,所以人们希望变革。但是,不合理的制度必然造成一些依附它的既得利益者,他们会反对损害自己利益的变革。有些时候,变革者甚至可能面临巨大风险,包括杀身之祸。预期到这种风险,人们能否坚定地采取变革行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是否具有足够的道德勇气,也即求善的意志。只有当这种意志压倒了担心、恐惧,人们才会将变革意识付诸行动。
上面的论述让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经济学所设想的“理性经济人”几乎不大可能实现制度的良性变迁。为说明这一点,我们不妨进行一个思想实验。假设政府制定了一项不合理的管制规则,禁止企业进入某个领域。面对这样的规则,企业家们大体可以在四个策略之中进行选择:第一,放弃进入企图;第二,贿买管制的官员,购买进入的特权;第三,不理睬该规则而自行交易,形成黑市;第四,反对该规则本身,要求改变规则,放开市场进入。
选择第一种策略的企业家是懦夫,他们既无强烈的是非感,也缺乏道德勇气。制度决定论所设想的理性的经济人,通常会选择第二、第三种策略。然而,选择第二种策略将会使旧体制更为坚固,官员从不合理的管制中获得利益,自然倾向于维护与扩大管制。第三种选择倒是形成了市场,但这个市场没有稳定的规则,人们的行为必然趋向短期化,随时可能会毁灭。
唯一可取的是第四种选择。但很显然,作出这样的选择是需要勇气的。需要双重勇气:首先是放弃从不合理制度中寻租的勇气,其次是改变不合理制度的勇气。可以设想,惟有一定程度的道德信念,能让他们作出这种选择。他们之所以放弃,是因为他们具有较为强烈的是非对错观念,这种观念告诉他们,贿买官员在道德上是不正确的,黑市也不是正派人应当进入的。他们之所以采取变革的行动,是因为他们希望正当地进入市场,更因为他们认为,政府不应当实施不合理的管制规则,政府应当做正确的事情。
从某种程度上说,形成变革制度的意识进而采取行动的人士,是超越理性经济人假设的人,是完整意义上的好人,是儒家所说的君子,他们在物质的成本收益计算之外还具有精神维度。只有引入这一维度,我们才有可能理解制度变迁。精神、道德因素使置身于不合理制度中的人们,可以超越现有制度,可以超越单纯的利害计算,选择需要冒险的改变规则的策略。这样的人是“立法企业家”。
社会变革是要靠这些人推动的。立法企业家有可能把自由、把市场视为一种理想,并让自己献身于这种理想,就像科学家献身于科学事业。他们作出决策的时候,不仅仅计算本次选择的成本收益,精神因素让他们具有一种长远的视野。某种程度的宗教、信念情怀也让他们不会因为他人将“搭便车”而退缩。相反,他们追求金钱之外的其他目标。正是道德观念,让立法企业家的出现成为可能,而这些人士正是制度变迁的推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