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以来,无数事件,以越来越戏剧性、越来越触目惊心的方式向人们证明当代中国相当普遍之人情冷漠、道德沦丧与伦理败坏。
对此现象,恐怕不会有人提出异议。但是,怎么解决?分歧很大。受到过去二十年来盛行的经济学、法学思维方式的影响,学者、媒体普遍倾向于将道德沦丧、人情冷漠的责任归咎于不合理的制度。他们推论说,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人们不能享有人格尊严和充分权利,相应地,公民的责任感也就比较微弱。
这样的解释当然是有道理的。当下中国各个领域的制度,确有诸多不合理之处,从而不利于人们的道德感之养成与扩展。为此,当然可以呼吁制度变革。但是,制度又如何变革呢?制度难道不是依靠人来变革么?更为重要的是,即便制度有诸多不合理之处,难道我们就不生活了?就不做人了?
因此,面对当下严重的道德溃散与人情冷漠,呼吁、推动制度变革当然十分重要,但对于美好的生活而言,同等甚至更为重要的是诉诸人心。道理其实再简单不过了:既然我们已经生活在不合理的制度下,那么,这个制度是不可依赖的。而不合理的制度框架也必然拒绝合理的制度之导入。此时,追求美好生活的人们唯一所能依赖的就是人心。这个时候依赖制度,已陷入自相矛盾的陷阱中。
人心也是靠得住的。因为,人人皆有不忍人之心。看到一个不懂事的幼儿爬向水井口,所有人的心灵都会被触动,产生一种最为深切的同情,而本能地伸手去拉他一把。这不忍人之心就是良心。孟子和整个儒家传统都相信,良心就是人的本能。人类社会正是靠着这种良心而得以存续的。
人皆有良心,则生命的本质就是面向我自有的良知,护持之,扩展之。这就是王阳明所说的“致良知”。由此,个人的气质就会发生变化,多一些善,对他人多一些同情。善是可以传染的,你善待他人,他人也会善待你。人们相互善待,冷漠就会退缩,社会秩序就会好转。不管大的制度环境如何,我们至少可以生活在一个温良的人际关系中。
所以,致良知一点也不难,人人皆可以做到。面对种种冷漠、败坏,不要再抱怨了。这个社会,抱怨之声已经太多了。互联网给中国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好处,但它有一个坏处,那就是人们在这里似乎特别容易相互抱怨。每个人都在怪别人、怪社会、怪制度。或许可以说,习惯于抱怨,就是人心堕落之结果。
问题是,如此抱怨,不能解决任何问题。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是回到人心。面向自己的良心,对自己的良心负责。法律、制度不合理?但是,你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良心行事,不做那些伤天害理之事。这就是底线。底线是人心为自己划定的。没有人心,就没有底线。没有人心的社会,就是没有底线的社会——其实这就根本不是“社会”。
当然,并不是人人都能够做到这一点。人心会被物欲遮蔽,在这个物质主义时代,这种可能性尤其巨大。现代哲学也完全否定人心,因此,大多数接受过高等教育的社会精英,宁愿物质地生活。知识分子竭力主张的制度决定论,就是这种哲学上的物质主义的必然逻辑。
大约只有古典的复兴,可以从根本上推动人心之重建。首先是儒家之复兴。在春秋战国时代的诸子百家中,惟有儒家以人心为本,而致力于发明人之仁心。从台湾社会就可以清楚看到,儒家有助于人心之善。当然,佛教、基督教等宗教之复兴,也都有助于重新收拾人心。事实上,过去十几年来,中国社会千疮百孔,而没有完全崩溃,很大的原因就是,儒家价值在底层还有一定影响力,并有部分复苏;佛教、基督教也在复兴。
人心之重建,可以实现道德觉醒,伦理与社会之重建。如此,不管制度如何,我们至少可以过上人的大体正常的生活。以此为基础,也可以重建整个制度。如果连正常的生活都没有,即便有民主、法治等制度,又有什么意义?
注释:
(1)《尚书正义》,卷三,虞书,舜典第二。
(2)《尚书正义》,卷三,虞书,舜典第二。
(3)《周礼注疏》,卷十四。
(4)《论语·阳货篇》。
(5)《论语·述而篇》。
(6)《论语·颜渊篇》。
(7)关于这一点,笔者在《重新发现儒家》一书中将有专章予以论述。
(8)《左传》成公十三年记孟献子语。
(9)Alexis de Tocqueville.Democracy in America.edited by Eduardo Nolla,translated from the French by James T.Schleifer,by Liberty Fund,2010,vol.3,pp.963-964.
(10)Democracy in America,vol.3,p.931.
(11)Democracy in America,vol.3,pp.933-934.
(12)Democracy in America,vol.3,pp.957-958.
(13)原刊《文化纵横》,2010年第1期。
(14)Democracy in America,vol.4,pp.1293-1294.
(15)Democracy in America,vol.3,p.882.
(16)这一点,可以参看先生所著《乡村建设理论》、《中国文化要义》。
(17)关于这一点,可参看拙著《华夏治理秩序史》(第二卷),《封建》,上册,海南出版社2012年版,第五章,“共同体主义”。
(18)Democracy in America,vol.3,p.882.
(19)原刊《同舟共进》,2009年第1期。
(20)参看[美]道格拉斯·诺斯著:《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罗华平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五章,“意识形态与搭便车问题”。
(21)参看[美]富勒著:《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6页以后。
(22)Democracy in America,vol.1,pp.69-70.
(23)原刊《南方都市报》,2011年5月2日,收入本书时有所补充。
(24)本节写作于2005年9月初。
(25)本节原刊《时代周报》,2011年9月14日。
(26)《孟子集注》,卷三,公孙丑章句上。
(27)《孟子·公孙丑上》。
(28)本节原刊香港《信报》,2011年3月12日。
(29)费孝通著:《乡土中国》,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第55页。
(30)[英]坎南编:《亚当·斯密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的演讲》,陈富生、陈振骅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65页。
(31)当代西方杰出思想人物爱德华·席尔斯专门对此进行了讨论,参考Edward Shils.The Virtue of Civility:Selected Essays on Liberalism,Tradition,and Civil Society,edited by Steven Elliott Grosby.Liberty Fund,1997。
(32)本节原刊《南都周刊》,2009年5月29日。
(33)《礼记·中庸》。
(34)Democracy in America,vol.3,p.964.
(35)本节原刊《中国经营报》,2009年5月18日。
(36)《孟子·离娄下》。
(37)Democracy in America,vol.3,p.964.
(38)Democracy in America,vol.3,p.964.
(39)本节原刊《中国报道》,2010年第6期。
(40)俱见《孟子·公孙丑上》。
(41)《孟子·梁惠王上》。
(42)本节内容最初发表于搜狐评论,2011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