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产业结构,改变传统的高碳经济发展模式,控制高碳产业,发展低碳产业已经成为当前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与金融危机的主流观点。当前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低碳经济发展模式正在成为国际上普遍认同的经济社会发展潮流,并已经成为一些发达国家的发展战略。
在全球气候变化和能源危机的双重压力下,无论从应对日益趋紧的国外压力和国内压力讲,还是从实现经济转型抢占产业制高点的角度看,中国都应选择低碳产业发展战略,通过选择“低碳化”发展路径,以此为主线实践科学发展观,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提升我国未来的国际竞争力。
发达国家在调整产业结构、发展低碳经济中已经成为先锋,其低碳经济发展的总规模已经达到5340亿美元,超过了5300亿的航天与国防的营业总额。其中美国创造价值1110亿美元,日本创造1050亿美元,德国为800亿美元,英国为140亿美元。
发达国家为什么能够在低碳经济发展中取得这样辉煌的成就?首先是因为他们在立法上给予低碳产业以最优产业的地位,然后再给予政府政策上的支持和鼓励。
例如,2009年2月份,美国两院通过了《2009年恢复与再投资法》,2007年提出了《低碳经济法案》,2005年通过了《能源政策法》,1990年实施了《清洁空气法》及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的《1980年能源安全法》,《1980年可再生能源法》,《1980年太阳能和能源节约法》,《1980年地热能法》等。可见,美国在创建综合、平衡、环保安全的低碳经济国家战略时,首先基于法律制度的系统建设与完善。
再例如,当其他国家还沉浸在是否发展氢经济的争论中时,挪威以应对气候变化和寻找可再生能源为契机,带动和整合各种高新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推动政府环境政策和制度创新,增强本国的竞争力,极具战略意义。
所以,中国也应站在战略的高度,通过立法和行政职能来规范社会发展,建立引导人类走向可持续发展的坐标体系和路线图。
目前,我国迫切需要将低碳发展的战略上升到政治的最高层面。首先全国人大应倾出全力制定出低碳经济发展的法律框架,仅一部《可再生能源法》不仅空泛,无操作性,也与发达国家的该部法律的质量、层次和系统相差甚远。
不过,在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制度的制订落实方面,国内已经有不少榜样。例如:为加强大气环境质量管理,北京市制定联合监管方案,对机动车按照“绿标”和“黄标”实施分类管理,对黄标车实施道路限行。天津市建立联合检查、统一执法的控制扬尘污染工作机制。为加强水环境综合整治,江苏省对进入太湖的15条主要河流实行“双河长制”,一河一策,逐条治理。浙江省颁布《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和保护办法》,制定交接断面考核的具体方案,将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审批、安排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资金的重要依据。广东省制定《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条例》。山东省对主要河流跨市界断面水质实行了向省、市、县三级党委、政府每月一通报、每年一考核的制度。
可以说,要调整以高碳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节能减排,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离不开各级人大和政府立法和行政层面的坚定支持。
第一要堵
各级人大和各级政府一方面要制订严格的环境法律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才确保炼钢废气、废渣和粉尘既不允许向空中排放也不能任意倾倒。
征收环境税费是许多国家最重要的经济激励手段。例如芬兰对污水、噪声、固体废弃物、大气污染物征收排污费外,还对含碳燃料征收碳税;奥地利对购车者征收相对于车价12%的环境税;日本对“低公害”车辆减免产品税。
第二要疏
各级人大和各级政府要出台一系列鼓励资源再生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让企业找到“环保”的理由、动力。
要设立环境保护奖励专项资金,对模范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成绩突出,以及开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和环保模范创建取得突出成绩的地区、部门、企业和个人进行奖励,并在安排资金、审批项目、贷款担保、贴息补助、企业融资等方面,以及评优、评先和晋职晋级时,予以优先考虑。
不断制订、完善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政策,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加大对总量减排等有关项目的信贷支持。严格执行绿色信贷政策,全面推行政府绿色采购,积极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逐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促进企业和全社会降低消耗、减少排放、保护环境。
放眼世界,各国大都对污染防治设备、技术研究及开发项目提供财政补贴、贴息贷款或优惠贷款。美国还规定,对低噪声车辆,可以高于法定价格限额的125%出售,而且政府应当优先购买。在挪威,BV生物柴油公司利用菜籽油生产低燃点生物柴油,2007年产量10万吨,2008年初增产到22万吨,其产品不仅供应传统的石化加油站,而且在全球范围率先建立起独立于石油公司运营的加油站,为顾客提供纯度为百分百的生物柴油,政府则以免收其所得税的方式予以财政支持。
回顾国内,北京市已经制定《关于鼓励退出“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企业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依据关停企业节能、节水、减排的贡献等,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100万、150万和230万四个档次的市级财政奖励;制定《北京市区域污染总量减排奖励暂行办法》,每削减一公斤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市财政分别奖励1.2元和6元。浙江省率先开展了生态补偿试点,出台《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试行办法》,2005年—2007年累计投入补偿资金225亿元。山东省制定了《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改善考核奖励办法》,省财政每年安排资金2.01亿元,对治污减排工作较好,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地区进行奖励。
总之,只有通过立法和行政层面的堵和疏,才能完美体现人大和政府在节能减排中的特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