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小企业如何纳税:学会同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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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章 减免税的形式

减免税一般分为减税、免税以及提高起征点等。

1.减税

减税又称税收减征,是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减除纳税义务人一部分应纳税款。减税的具体办法通常有四种:

其一,税额比例减征。税额比例减征就是对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减征一定比例,以减少纳税人应纳税额的一种方法。例如: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个人所得税。

其二,税率比例减征。税率比例减征就是按照税法规定的法定税率或法定税额标准减征一定比例,计算出减征税额的一种方法。例如:税法规定,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自被认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又例如:按照财税字[2000]26号文件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极限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按法定税率减征30%的消费税。

其三,降低税率。降低税率就是采用降低法定税率或税额标准的方法来减少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例如:按照国发[1999]13号文件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将从事能源、交通、港口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规定,扩大到全国各地区执行。

其四,优惠税率。优惠税率是指在税法规定某一税种的基本税率的基础上,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再规定一个或若干个低于基本税率的税率,以此来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一种减税方法。例如: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33%,但对微利企业规定了两档优惠税率,按照(94)财税字第9号文件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及以下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税。如果企业上年度发生亏损,可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予以弥补,按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

2.免税

免税,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免除全部应纳税款。免税一般可以分为法定免税、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三种。

其一,法定免税。法定免税是指在税法中列举的免税条款。这类免税一般由有税收立法权的决策机关规定,并列入相应税种的税收法律、税收条例和实施细则之中。这类免税条款,免税期限一般较长或无期限,免税内容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比如:我国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都有具体的免税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其二,特定免税。特定免税是国家根据政治、经济形势发生变化和贯彻税收政策的需要,对个别、特殊的情况专案规定的免税条款。这类免税,一般由税收立法机构授权,由国家或地区行政机构及国家主管税务部门,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作出决定。其免税范围较小,免税期限较短,免税对象具体明确。一般都需要纳税人首先提出申请,提供符合免税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或逐级上报最高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才能享受免税的优惠。

特定减免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在税法颁布后,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所做出的新的减免税补充规定;二是在税法中不能或不宜一一列举而采用专案补充的税收减免。比如:为了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新办的服务型企业、企业当年新招收下岗失业人员、新办的商贸企业等,招收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者,在一定的期限内免征或减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等。

其三,临时免税。是对个别纳税人因遭受特殊困难而无力履行纳税义务,或因特殊原因要求减除纳税义务的,对其应履行的纳税义务给予豁免的特殊规定。这类免税一般在税收法律、法规中均只作出原则规定,通常是定期的或一次性的免税。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的特征。因此,这类免税与特定免税一样,一般都需要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权限内审核批准后,才能享受免税的照顾。比如,2004年春季在禽流感疫情严重的特殊期间,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家禽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4]45号)文件规定:自2004年2月1日~2004年7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家禽养殖业(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税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

3.起征点

起征点也称征税起点,是指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界限。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没有达到规定的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比如:2004年初,为了解决农民增收难的问题,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告了涉农税收的优惠政策。其中第一条就是:提高个人、个体户和销售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由现行的月销售额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由现行的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500~3000元,将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幅度由现行的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000~5000元;将以销售农产品为主的个体户月增值税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同时,大幅度提高了纳税人按次纳税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每次(日)销售额50元~80元,调整为每次(日)150元~200元,营业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每次(日)50元提高到每次(日)100元。对以销售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这样由于起征点的提高,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的户数会大幅度增加,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当然这些享受到税收优惠的个体经营户市场竞争力相应的也会得到提高,经营规模逐渐扩大,从而达到或者超过新的起征点,又加入到纳税人的行列。这样就实现了国家涵养税源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