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经常举办伊斯兰文化展览。展品包括伊斯兰国家的一些优秀宗教文化图片,介绍伊斯兰教的文明和文化。此类展品在传播伊斯兰文化方面取得了极好的效果。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艾布伯克尔清真寺举办的展览中,有许多伊斯兰国家展出了相当多的伊斯兰文化资料,吸引了大批朝鲜人前来参观,使其进一步了解了伊斯兰教的真精神,从而有的皈信了伊斯兰教。
⑤组织朝觐。自1960年由哈吉·萨布里·逊作为韩国第一位穆斯林率先前往圣地麦加朝觐后,前往圣地朝觐的韩国穆斯林逐年增多。对此,联盟付出了很大的努力,做了大量的组织工作。
随着韩国伊斯兰教的不断发展和联盟的积极工作,吸引了不少国外伊斯兰教人士前去参观访问,巴基斯坦总统、孟加拉总统、科威特劳工大臣和沙特阿拉伯的一些官员,以及伊斯兰国家的部长在访问韩国时也前往各清真寺参观并礼主麻拜。
伊斯兰教在韩国正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今后还将有更大的发展。
(原载于《中国穆斯林》1995年第1期)
伊斯兰人权
译者按:2005年2月,伊斯兰世界联盟在意大利首都罗马就伊斯兰人权问题召开了国际研讨会。本文译者在朝觐期间有幸得到一些有关材料,其中以卡米尔谢里夫教授和阿布都·阿齐兹·欧斯曼博士的论文为主,综合编译成文,现予刊载供国内读者参阅。
概述
两年前全世界庆祝人权宣言在世界发布半个世纪,引起人们对这个宣言的注视和探讨。尽管宣言所涵盖的人道主义原则,经过50年的实践暴露了一些缺点和不足,但对宣言的广泛评价是肯定的,它给穆斯林留下了一个特殊的思考和对这个宣言寄予一种精神及人道主义的远景与希望。
这就是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在法国巴黎召开的人权会议上所发布的世界宣言。强调了人道主义的崇高原则,并再三强调每一个人、每一个社会机构都应遵循联合国宪章的精神,同样还应当传播其原则和相关知识。通过各种文化媒体的宣传,加强对这些权利与自由的尊重,包括国家权力或国际权力,旨在强调承认它并加以保护。同样,宣言还强调了多方面的人权,其中有生存权、安全权等。人权归根结底在于公正的法律和法庭的判决,同样,人权还在于思想与表述,信仰与宗教和规定对劳动者阶层的工作权、社会保障权、学习和参与社会文化生活权等。
世界人权宣言的发布曾促使其他国际协议的签署,例如,文化权、政治权、经济权、社会权等。同时联合国还陆续发布了类似的若干个宣言,如强调儿童权,拒绝种族歧视和反对歧视妇女。这个人类的宪章得到阿拉伯国家和穆斯林的接受与支持,因为它同阿拉伯和伊斯兰教的传统文化遗产是完全吻合的。
尽管这些原则于20世纪中叶在国际文件中就已发布,然而远在历史的黎明时期,通过一些改良家和哲学家早就形成了对人权的美好而极为高尚的憧憬。希腊一位名叫呼米鲁斯的诗人在奥迪斯曾号召说要“尊重人和保护穷人的权利”。这一史无前例的号召后来导致了美国1776年的革命和法国1789年的革命,其所发表的声明强调人们应创造平等自由权。任何一个国家的目的是保护人们的生存权、自由权、安全权及国家主权,抑制对上述自由的限制,当然法制除外。除公正的法庭保护之外,还有人类的原则和法律的保障。
鉴于上述,我们清楚地认识到世界人权宣言是保障个人自由及其尊严的,并根据均衡的社会关系,使人类的幸福发展,而不是创造一种新的剥削和垄断气氛。
伊斯兰教重视人的尊严
伊斯兰教强调人的尊严是通过许多伊斯兰法律和伊斯兰教法来保证其权利及其尊严的,即保护其生命财产、思想自由及其参加的一切活动。伊斯兰教在对人的尊严和总的权利方面不区分男女,只是由于身体和心理上的不同,以致分工为家庭与社会。在坚定信仰基础上的伊斯兰立法,使人的尊严成为自身信仰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此《古兰经》说:“我确已优待阿丹的后裔,我使他们在陆上或海上都有所骑乘,我以佳美的食物供给他们,我使他们大大地超过我所创造的许多人。”(17:70)
真主确已赐人以尊严,人们应该尊重他的人类的兄弟,不应对他们过分或否认他们的权利。《古兰经》中有许多节经文强调穆斯林的义务就是阻止暴虐,制止侵犯别人及权利不公。《古兰经》上说:“你说:‘我的主只禁止一切明显的和隐微的丑事,和罪恶,和无理的侵害”(7:33)。《古兰经》中还说:“那些市镇的居民多行不义的时候,我毁灭他们”(18:59)。伊斯兰教的先知曾强调要保障人类的权利,他说:“如你看到我的教生对暴虐者不说一句他是暴虐者的话,那他已离开了我的教生的行列。”
伊斯兰教强调人类平等,《古兰经》上说:“众人啊!我确已从一男一女创造你们,我使你们成为许多民族和宗族,以便你们互相认识。在真主看来,你们中最尊贵者,是你们中最敬畏者。”(49:13)这种平等没有种族的区别,没有肤色或性别、语言与宗教的区别,伊斯兰教号召人类皆一个家庭。穆圣说:“你们都属于阿丹的子孙,而阿丹是真主从泥土上创造的。”又说:“阿拉伯人不比外国人尊贵,外国人也不比阿拉伯人尊贵,白种人不比黑种人尊贵,黑种人也不比白种人尊贵,除非是对真主的敬畏者。”
伊斯兰妇女权
真主在《古兰经》中强调人类的种种尊严时,都是指人类总体而言,没有一人除外,正如穆圣说:“妇女是男子的同胞姊妹。”《古兰经》说:“她们应享合理的权利,也应尽合理的义务”(2:228)。在伊斯兰教以前的查希里叶时代,妇女只是男人享用的一部分,并不断传承下来。欧洲一些团体,曾开会对妇女问题进行过研究,公然提出“是否将妇女当作平等的人来看待?”伊斯兰教却不然,它从开始传播时便提高了妇女的地位和价值,并强调妇女的权利。对此诺尔曼担亚里在他所著的《伊斯兰与西方》一书中曾说:“伊斯兰教妇女享有的权利是肯定的。而西方通常是从统治和当作奴仆以及在生活上的禁令等角度对待妇女,而伊斯兰教则保证给妇女应有的权利。”
西方在解决妇女权利方面的真实情况,正如其他问题一样,要么是过激,要么是认为妇女难以驾驭,在这一左一右之间踌躇。他们对妇女的观点,按希腊学的说法完全是一种对妇女压迫的观点。西方文化遗留下来的妇女被压迫的观点,已经过漫长的时期,当要摆脱时,迎面而来的过激行为又定住了。直到最近在北京召开的世界妇女大会,在“还给妇女权”的标题下,经过辩论与斗争,才有所转变。
面对妇女问题,伊斯兰教始终采取端正的立场,强调妇女的尊严,承认她们的权利。如对女子、妻子、母亲,然后为她们开拓了总的生活天地,即同意她们的各种特点和所有权,而不是对她们实行暴虐和轻浮。要让她们发挥自己稳定家庭和健康社会的作用。
伊斯兰教强调在保障男女权利方面的平等,是真正的、完全的平等,标志着公正。正如在《古兰经》中真主教诲说:“信士和信女,谁行善谁得入乐园,他们不受丝毫的亏枉。”(4:124)《古兰经》中还说:“他们的主答应他们,(说:)‘我绝不使你们中任何一个行善者徒劳无酬,无论他是男的,还是女的”(3:195)。由此可见伊斯兰教给妇女的平等权利是肯定的、久远的。
伊斯兰劳动者权
伊斯兰教对知识给予最大的重视,并在各种重要场合加以传播,以促使一个穆斯林实践真正的信仰。劳动使人具有廉洁的特色,他使工具成为主人及其周围的人们谋取福利的手段。经常是人们只要提及良好的劳动时,便与信仰联系在一起,而坚定不移。从这个原则出发,对劳动者给予尊重和敬意便会以人们实践良好而崇高的劳动手段表现出来。穆圣说:“最尊贵的谋生就是人们用自己的双手所为。”伊斯兰教规定对劳动者要充实提高其知识,即对其职业的技术不断革新而继续坚持下去。伊斯兰国家据此还要规定一种容易的途径,使劳动者进行研究而有新的收获和提高,以便达到充实他的家庭乃至他美好生活的各方面,从而使他安心,以便以热情和忠诚完成他的工作。对此穆圣说:“谁要是为我们不断地劳动,那么他没有房子就帮他得到房子,没有妻子就帮他娶妻,甚至没有牲畜,就给他牲畜。”
穆斯林社会的主事人应保护劳动者及其家庭,无论他到老年状态或无能的状况,甚至他死后仍保护其家庭。穆圣说:“谁要留下遗产,让家人继承之,谁要留下孤儿,让他到我这里来,我就是他的保护人。”伊斯兰国家的义务是要为劳动者准备工作的领域,帮助他们创建农场、工厂和金融机构。穆圣亲自关怀一位贫穷的劳动者,他指导他如何砍柴,他为他制作了工具让他从事正当的职业,他教给他怎样从一点一滴的简单收入变成富裕的人。穆圣曾禁止穆斯林打听那些不适合穆民的职业。因为不健康的对人们有害的职业,会影响穆斯林的纯洁性。
伊斯兰经济权
伊斯兰教的经济权是侧重于强调人的劳动和谋生方面的自由而创造财富,并且尊重人们在发明创造方面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