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淮南子》哲学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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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三、“礼义与俗易”的礼俗论

《淮南子》对礼俗的重视与汉初礼学的兴起有关,对礼的重视正是汉代儒学确立和发展的过程,是以礼为先导,由礼的传播将儒学思想灌注于社会的方方面面。“西汉儒生几乎无不学礼,无不言礼”,“在西汉的重要奏议中,几乎无不涉及礼的问题”。并且礼的议争是当时思想矛盾斗争的焦点之一。因此,“尚礼”成为西汉时期重要的社会和政治现象。“文帝即位之初,命诸儒生博士采摭古今,成立《王制》一篇,欲以建立政治最高典范……文帝已有意识地想在儒家经典中寻找有意义的导向”,汉初统治者逐步意识到儒家的伦理道德在治理社会中具有不可取代的优势。

西汉时期依礼制律、礼法相融的现象非常突出,儒经在儒学独尊之后不仅官学化经典化,且法典化,成为断案决狱的重要依据,从而使儒学思想渗透到国家机器中的最重要的环节,改变了秦及汉初酷法的状况。可以说,封建制度的完善化过程就是礼仪法律化、制度化的过程,同时也是法律制度儒学化的历程,而汉代首开其端。《淮南子》也反映了对待礼法的这一历史转变。在礼与法的关系上,认为礼义为本,法度为末。与黄老学“尚法”有所不同,《淮南子》偏重于内在道德的建设。汉代的礼与俗逐步交融,与先秦贵族之礼不同,由外在规范逐步走向内在道德的自觉,或不自觉的社会行为习惯,成为一种无形的内在约束力。而习俗更为灵活,适用更为广泛,由法到礼是汉代儒学逐步取胜的途径。法与礼相对于义来说却是外在的规定性,而义之“宜”反映了真理的相对性、现实性与变动性,它不是确定不移的,而是因时因地因人而论的。义与礼冲突时,义高于礼,义在社会中就表现为人道。《淮南子》认为法的制定必须合乎人的内在需要,应重视民心,因此法就具有了人性化的内涵。并认为礼的制定也必须根乎人心,从而唤起人的内在自觉的维护性、规范的长久性,以道德的普及与实现作为社会的理想目标。

礼俗是约定俗成的,适用于所有的人,法是惩罚性的,是对触犯国家法律条文所采取的措施。《淮南子》指出礼仪因民性而生的必然性。礼与俗化,“故圣人法与时变,礼与俗化……制度法令,各因其宜”,礼与俗已融合在一起,是礼的普及化和社会化的表现。“今世之法籍与时变,礼义与俗易”,肯定法与礼都是变动不居的,因俗而制礼,表明了礼源于俗。同时礼对俗有导向的功能,即移风易俗、以礼化民,才能提高个体修养和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齐俗是以礼化民,是礼的世俗化,从而推动社会淳朴民风的进程,指出“体道反性”才会形成自然淳朴的风俗,是以合乎本真自然为风俗的最高价值取向。

重建礼乐和移风易俗是社会道德重建的重要内容。人伦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先秦道家少言人伦,而强调个体的独立性。《淮南子》在吸收儒家道德观念时,开始注重现实人伦关系,提出要“通于道德之伦”、“治伦理之序”、“修治人伦”等,以调整人际关系,适合当时所需要的道德伦理的要求。“事不在法律中,而可以便国佐治,必参五行之,阴考以观其归,并用周听,以察其化”,治理国家,必须考虑到五伦,以作为一种辅助的手段。“礼乐相诡,服制相反,然而皆不失亲疏之恩,上下之伦”,礼乐的形式虽不同,但共同的目的都是要协调血缘和社会人际关系。礼乐只是外在的约束,而风俗的变易是靠内心道德的外化实现的。“成王既壮,能从政事,周公受封于鲁,以此移风易俗”,“古者人醇工庞,商朴女重,是以政教易化,风俗易移也。今世德益衰,民俗益薄,欲以朴重之法,治既弊之民,是犹无镝衔厥木策?而御?马也”,法的约束是有限的,应以贤人之德化民,德盛则民俗淳厚。“夫能理三苗,朝羽民,徒裸国,纳肃慎,未发号施令而移风易俗者,其唯心行者乎!法度刑罚,何足以致之也?”移风易俗是通过内心道德的感化才能实现,而不是靠外在法度的强制约束所能达到的。此外,《淮南子》认为礼可以防淫,即以礼节的繁多和隆重防止害义,目的在于规范和调节人伦道德关系。“家老异饭而食,殊器而享,子妇跣而上堂,跪而斟羹,非不费也,然而不可省者,为其害义也。待媒而结言,聘纳而取妇,初?而亲迎,非不烦也,然而不可易者,所以防淫也。使民居处相司,有罪相觉,于以举奸,非不掇也,然而伤和睦之心,而构仇雠之怨”,肯定礼仪所具有的规范社会行为和纯化社会道德的必要功能。为维护社会的道德伦理秩序,礼仪不可废,这是《淮南子》重建社会道德中解决实际问题时吸收儒家礼治思想的反映。

《淮南子》虽对礼俗的存在给予了肯定,但站在道家超越世俗得道的立场上,对礼俗最终持排斥的态度。“循天者,与道游者也。随人者,与俗交者也……曲士不可与语至道,拘于俗,束于教也”,超越现实的至道与世俗是对立性的。在现实生活中,教化是必不可少的,而受风俗教化之人是不可能达到至道,至道是全而无偏的,非世俗之心所能领悟到的。因此得道必须摆脱世俗的教化,这是《淮南子》在世俗教化问题上的矛盾反映,也是儒道观念在对待同一问题的不同态度时所采取的折中方式,是《淮南子》既要出世又要入世的矛盾态度所导致的两难困境,从而造成人的精神与行为的双重选择。

礼规定着人们在社会中所处的相应的位置与整体的秩序,及由之而起的行为准则,规范着人们日常的言行,限制情感的宣泄在一定允许的范围内。不同身份与地位的人应有相应的言行举止,支配着人的自然情感,保持着社会的稳定,以利于社会的统治。但同时阻碍了个体行动的自由,包括家庭伦理、社会等级及交往的原则,如同一张无形的网遍及社会的各个部分,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就是由礼俗约束和规范着的。但人的才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不断发展着的,礼的僵化则容易丧失个体的部分生命力,窒息着个体的自由发展。礼是统治阶级有效的统治方式,尤其是当礼转化为习俗、成为生活的习惯时,便有利于法的推行,且更甚于法的束缚,更有利于社会的治理。

礼虽源于人之性情,但在实际的运用中却成为束缚人的精神和情感的桎梏,同时更掺杂有利于社会统治的纲常伦理道德的重要内容,既有自觉自愿的主动性,又有家族及社会强迫实行的外在规定性。从现实性上来看,礼不仅应具有原则的规范性,还应具有实践上的灵活性,否则就会失去发展的生机。汉代对礼的社会功能的认识有一逐步深入的过程。礼是节制人的外在行为的一种手段和规定,乐是表达和激发人的内心情感的一种方式,因此礼是外在规范,乐具有内在的调节人的心性的作用,二者施予的对象都是人,最终导人入伦。无论儒家或是道家都重视乐,道家虽反对礼,但对乐有所肯定,如庄子所主张的“天乐”,就是一种合乎自然人性的和谐之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