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重于山,许多安全事故的发生,并不在于制度的缺失,而在于责任意识的淡薄,在于管理安全工作的不到位,将责任落实到位作为安全生产的主题,可谓是切中要害。只要我们有强烈的安全生产意识,自觉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强化责任落实,对自己的安全责任做到心中有数,实时掌控,那么安全生产就一定有保证。
安全生产,责任大于天
安全,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一谈到“安全”,就有人表现出一副厌烦的样子,认为讲来讲去就是安全意识、安全规程,听都听烦了,谁人不知,谁人不晓,真是浪费时间。
安全意识说大了,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说小了,关系到生命的延续、家庭的美满和幸福。
调查表明,思想意识上的轻视、疏忽,没有在心中树立起“责任大于天”的意识是导致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重要原因。每次灾难发生以后,都会有一批人被处理,一些企业被处罚,可是即使这样,我们能唤回那些逝去的生命吗?我们能分担那些伤残者的痛苦吗?都不能。管理者只有对安全重视起来,从安全生产的每个细节抓起,才能把人身伤亡数字降下来。
“安全第一”这已经成为现在很多企业的生产口号。其实最早提出“安全第一公理”的是美国人。
1906年,美国U.S.钢铁公司生产事故频发,因巨大的赔偿款项而导致公司濒于破产的边缘。公司董事长B.H.凯里在经过对公司运营状况的分析认为:是频发的事故拖累了企业。他力排众议,将“产量第一、质量第二、安全第三”的公司传统生产经营方针改变为“安全第一、质量第二、产量第三”。新政策实施以后效果立现: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了,产品质量提高了,产量也上去了,这样良好的运营状况自然也就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U.S.钢铁公司由此走出了经营困境。
换一种思维方式,换一种方法抓经营,其实安全是可以产生经济效益的,这对企业经营者而言无疑具有极强的启示。
我们的企业也有很多的规章制度,然而仍然无法避免恶性安全事故的发生,其关键原因就在于企业领导安全生产意识不到位,没有在心中树立起“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另外,有些人在责任面前还存在一种侥幸心理,认为只要没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自己也没有必要去承担责任,这种错误心理的滋生主要源自我们的管理部门和相关领导者“以结果论责任”,没有建立起正确的责任追究机制。
有这样一个真实的例子:
某日上午,在某工程施工现场,一台起重量为50吨、起重臂为25米的履带式起重机准备配合基坑土方挖运及钢支撑安装施工。9点吊装结束,起重机停车熄火。10点左右,司机甲又发动了该起重机主机进行充气。此时该起重机的位置是,起重臂与履带平行,方向朝南,起重臂与水平方向角度约67°。甲见到位于前方10多米处另一台起重量25吨的履带式起重机转向无法到位,便擅自跳离自己的驾驶室,上到25吨起重机驾驶室帮忙操纵。10点15分,无人操纵的50吨起重机由于未停机,起重臂由南向北后仰倾覆,砸垮施工现场临时围墙,倒向路面,造成6名行人伤亡,其中2人死亡、1人重伤、3人轻伤。
在一个企业组织中,责任应当落实到每个人身上,这样才能避免疏忽和懈怠责任的现象。责任重于泰山,意味着责任既要“各就各位”,又要互相衔接,形成环环相扣的链条式的风险责任链。这种链条式的责任体系涵盖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等法律范畴。一旦发生责任事故,就应及时追究地方政府的责任、企业管理者的责任、企业承包者的责任,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撤销、开除或罢免有关领导的官职,追究有关涉嫌严重渎职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履行赔付有关伤亡人员的医疗、生活、抚恤、丧葬等费用。换言之,各种责任一个也不能遗漏,各类责任人员一个也不能放过。责任落实到人,才能够避免责任在集体中悄然“分解”的现象。在此,我们要做的就是要认识并承担起自己的安全责任,尽量减少事故发生,尽量缩小事故损失,以确保“安全第一”的口号落到实处。
让岗位负起责任
对社会来讲,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但它不能够自动承担主体责任,还必须在它的内部进行责任划分,实现责任分担,才能让各个环节共同承担起主体责任。很多企业已经在做责任分解工作,把安全责任逐层分解,直到把“人头”作为企业安全系统最基本的责任单位。
这没有错,责任应该分解,但是,如果不了解企业的真正内涵,仅仅在形式上分解责任,这个责任在“人头”上也是无力承担的,并且仍然没有到位。
企业是典型的组织,具有明确的组织特性。
组织至少由两个人或者由两个人以上组成。如果对组织下定义的话,那么,组织就是具有特定目标,又具有一定资源,保持某种权责结构的群体。请注意,这个定义已经包含了企业作为组织的三层意思。第一是有目标。这个目标可能是为了赚钱实现利润,也可以是某种的愿望抱负,比如实业报国、产业报国。第二是企业必须有运作所需要的资源,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人、财、物。现在是信息社会,信息也是企业内部的一种资源。第三,企业内在地表现出一种权责结构,就是在企业内部,某个人处于什么位置,做什么工作,有什么权力,有什么样的责任,而这种权力和责任又相互关联,这就是企业内部所表现出来的权责结构。
这里要着重强调“岗位”的概念。我们拿着放大镜来看这个权责结构,它一个个的结点就是岗位。岗位是企业中最小的最基本的责任单位,企业的安全责任就是由这样一个个的岗位相互关联共同支撑起来的。企业的安全责任只能落实到岗位上,不能落实到“人头”。为什么?因为人员是流动的,只有他在某一个岗位的时候,才需要肩负该岗位的责任。我们一个时期提倡领导干部深入车间工地和工人同吃同住同劳动,有些企业还有领导带班制度,领导在工人岗位上干活,那么这时,他就要承担这个工人岗位所肩负的责任。比如质量,不能出次品;比如安全,不能出事故。个人从某个岗位上升职、降职、开除,但是他带不走那个岗位的责任。安全责任永远和岗位联系在一起。
“责任落实到岗位”和“责任落实到人头”,代表了安全管理的两个认识角度。要承担安全责任,也需要相应的权力。责任落实到人头就会出现经验管理的盲区,我看张三顺眼就给他权力,看李四不顺眼就不给他权力。但如果责任落实到岗位,责任面前就没有了人的区别,只要在岗位上,无论是谁,都会给他配置相应的权力。
安全管理中责权一致非常重要。对每个岗位都要实行职权与职责一致的原则。有责无权,想安全做不到安全,主动负责,意识就会受到抑制。有权无责,将必然导致滥用权力、官僚主义、瞎指挥。
管理界有句行话:“有责无权活地狱。”古今中外,莫不如此。春秋时期,中山国的相国乐池奉命带领百驾车马出使赵国。为了管好队伍,他在门客中找了个很能干的人来领队。走到半路,车队乱了方寸。乐池责怪那个门客:“我认为你是个有才能的人,所以叫你来领队。为什么会弄得半路就乱了阵脚?”那门客回答说:“我是您的下等门客。您只给了我领队的责任,却没有授予我权力,出现失误为什么要责怪我呢?”
在法国,总统有着最高权力。在一次专访中,7名法国前总理不约而同地一起向公众大倒苦水。由于只有责任,没有相对应的权力,他们担任欧洲政界这个最不讨好的职务时如同身陷“地狱”,离职后备感轻松。包括皮埃尔·梅斯米尔、雷蒙·巴尔、米切尔·罗卡德在内的7位前总理都承认,法国总理这份工作就像一部“令人望而生畏的研磨机”。
责权一致原则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金科玉律。岗位的权力和责任越接近相等,安全管理的效果越明显。权力和责任是围绕岗位的一体两面。权力不能离开责任而存在,责任同样也离不开权力,岗位的效用是通过权力和责任的对等共同发挥作用实现的。有一则“老鼠和狗”的故事,说明了责任和权力的共生关系。
一群老鼠爬上桌子准备偷肉吃,却惊动了睡在桌边的狗。
老鼠同狗商量,说:“你要是不声张,我们可以弄几块肉给你,咱们共享美食。”
狗严词拒绝了老鼠们的提议:“你们都给我滚。要是主人发现肉少了,一定怀疑是我偷吃的,到那时,我就会成为案板上的肉了。”
我们很难分清守望这些肥肉到底是权利还是责任,但狗的驳诘态度已明确表明:这是一份权利,更是一份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