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得将公司文件用于不属于公司业务之用途;
3.客户的情况,公司的业务不可作为闲谈话题;
4.应在接待处或会议室接待来访,严格禁止客户、亲友进入各部门办公区,如遇客户参观,
须事先经公司批准,由人力资源部事先通知员工将室内及桌面的机密文件收好;
5.下班后,桌面、影印机、打印机、公用电脑等处不得留有客户资料,尤其是有关策略、
推广、媒介计划、收款、报价等文件,包括草稿,不再有用时要用碎纸机销毁;
6.特别机密文件必须在文件上加以注明。特别机密文件不再使用时,应归还客户或予以销
毁。特别机密文件之传送,须事前通知收件方,事后向收件方确认其确已收到;
7.任何业务信息的透露与公布都必须由店长或区经理决定;
8.不打听同事的考绩结果和薪酬收入。
(第十三章)违纪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纪律及保证任务的完成,并强化员工敬业精神,特制定本奖惩办法。
第二条一般违纪行为
(一)以下行为为一般违纪行为:
1.无故迟到、早退一次;
2.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情(节)较轻;
3.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
4.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
5.携带公司规定不得带入工作场所之物品进入工作场所情(节)轻微;
6.因个人过失致工作发生错误,情(节)轻微;
7.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情(节)轻微;
8.在公司上班时间内串岗、戏闹、干私活情(节)较轻;
9.上下班无故不打考勤卡;
10.未经允许在工作时间内吃饭、洗澡;
11.随便吐痰、乱扔杂物破坏环境卫生;
12.未经批准使用不属自己使用之机器设备;
13.工作态度不认真,发生轻微责任事故;
14.下班后不按规定切断电源;
15.着装、仪表、礼仪、言行不符合员工行为规范;
16.不保持更衣柜内整洁;
17.不按工作时间表或分派的任务进行工作;
18.对客户或其他员工无礼;
19.违反公司其它规章制度,情(节)较轻的其他行为;
(二)员工如犯有一般违纪行为行为一次,将受到口头警告,并要求其签收口头警告记录。
第三条较重违纪行为
(一)(以下行为为较重违纪行为:
1.无故连续迟到、早退两次以上;
2.旷职半天;
3.托人打卡或代人打卡;
4.在公司上班时间内串岗、戏闹、干私活情(节)严重;
5.未经许可旷职半天;
6.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严重不当且未申报正当理由;
7.因疏忽致使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伤及他人或造成其他损失;
8.在工作时间内未经主管许可,擅离工作岗位,情(节)较重;
9.未经申请许可擅自安排外人进入仓库或办公区;
10.在严禁吸烟地区吸烟者;
11.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非分利益者;
12.遗失经管的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
13.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仍不听从;
14.未经上级主管同意,擅自换班、调班;
15.工作时间喝酒;
16.未经允许,动用公司机器设备及材料;
17.未经批准,无证启动、驾驶公司机动车辆;
18.动用公司车辆办私事;
19.违反生产操作规程,造成产品质量事故或损坏机器设备;
20.阳奉阴违,故意消极怠工;
21.擅配或私配公司的各种钥匙,即使未造成损失;
22.因个人原因被客户投诉并经查实;
23.向客户索取物品及小费;
24.未经许可将任何商品带出公司,即使是破碎的或损坏的或过期;
25.故意不服从上级的指示;
26.未经许可私自更换工衣柜或私自撬开工衣柜的;
27.提供虚假的医疗证明;
28.在工作时间持有或企图带入公司烈性酒或麻醉剂;
29.未经许可在布告栏内张贴或移动通知;
30.在一年内,员工如犯有二次一般违纪行为;
(二)员工如犯有较重违纪行为将受到书面警告,并要求其签收书面警告记录。
第四条严重违纪行为
(一)下行为为严重违纪行为:
1.散布谣言,致使公司蒙受严重不利而有事证者;
2.全月累计或连续旷职一日者;
3.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
4.为了自己购买而遮掩促销条款或私自改动价格;
5.制造谣言、恶言中伤其他员工、在公司范围内争吵、骂架的;
6.拒绝主管人员合理调遣、指挥并有严重侮辱或恐吓之行为者;
7.违反重大安全卫生规定致使公司蒙受严重损失者;
8.聚众闹事,在公司范围内动手打人或互相殴斗的;
9.在公司内聚赌者;
10.无故毁损重要公物或携带违禁品如凶器进入公司者;
11.利用本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者;
12.泄露或偷窃公司的机密,情(节)严重者;
13.在明示禁烟区内吸烟引起火灾,致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14.工作时饮酒滋事,携带毒品者;
15.在公司内有伤风化行为情(节)严重者;
16.营私舞弊,侵吞公有财物者;
17.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影响公司声誉或利益,或导致严重不良后果者;
18.擅离工作岗位,滋生变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害者;
19.隐瞒或伪造履历者,致公司误信而受损者;
20.对公司同仁暴力威胁、恐吓,扰乱秩序者;
21.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被公安司法部门拘留审查有罪或被判有期徒刑者;
22.伪造、编造或盗用公司印章者;
23.在外从事于公司利益冲突工作者;
24.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做任何有损公司权益者,情(节)严重者;
25.有贪污、挪用公款或收受贿赂,经查明属实者;
26.散播有损本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劳资双方感情者;
27.蓄意策划及参与罢工的;
28.把公司财物私藏于更衣柜内;
29.偷窃或非法占有客户、公司或其他员工的财物,无论价值多少;
30.向公司的竞争者或其他任何机构泄漏保密信息;
31.未经许可在公司内携带枪支、炸药或其它危险物品;
32.未通过计算机跟踪而变动价格标签;
33.偷窃、涂改、伪造公司档案、资料、各种原始凭证、原始记录及重要文件;
34.污辱、袭击顾客,工作态度恶劣;
35.污辱、诽谤、殴打、恐吓、威胁、危害上级、同事;
36.故意损坏公司财物、客人财物或他人财物;
37.聚众怠工、造谣生事、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情(节)严重者;
38.在社会上违法乱纪,被收容审查或追究刑事责任;
39.在一年内员工如犯有一次一般违纪行为和一次以上较重违纪行为;
40.在一年内员工犯有二次以上较重违纪行为;
(二)如犯有严重违纪行为,员工将被勒令暂停工作二日,在此期间工资不发,公司将于调查后作出最终决定。
(三)如经过公司调查,员工的严重违纪行为无正当理由,公司将立即辞退员工,并不支付任何赔偿金。
第五条失职行为
(一)以下行为构成一般失职行为:
1.在工作时间内谈天、擅离工作岗位、躺卧睡觉或其他怠忽职守,而致使生产工作受到损失者;
2.擅自变更工作方法和程序致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者;
3.泄露商业秘密;
4.丢失或找回物品而未及时汇报;
5.在售货区、实验室、仓库、洗手间、更衣室或接待室吃任何食物;
6.未经许可启动或操作公司的车辆、机器或设备;
7.员工损坏或遗失公司财物,拾到物品不处理、不上交,据为己有;
8.上班时服装或制服不整洁;
9.管理人员的失职行为(如对下属的过失行为不处理、不报告被检举揭发);
10.当班睡觉、下棋、玩牌、玩电脑游戏;
11.重要岗位工作时违反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即使尚未酿成事故;
12.无故脱岗达一小时以上;
13.遗失公司重要资料及物品;
14.与上述条款性质类似的其他过失;
15.员工违反从业常识造成损失或违反财务制度、人事制度、岗位职责造成公司成本、利润、资金财产等损失;
16.其他因过失而损失公司财产的行为。
(二)以下行为构成严重失职行为:
1.凡上述(一)失职行为造成公司损失额达到1000元或以上,构成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