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经理人必备管理制度与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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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章 财产管理(2)

5.各部根据维修制度规定,编制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的修理计划,按物业部、工程部、车务部等分管范围报送。

6.由三个部门审查修理项目后,会同财务部审查修理费并加具意见,报总经理审批。修理计划按年、季编报经批准后,由各部门按期执行维修。

7.各部门应指定一名干部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固定资产每年年终必须进行一次盘点,做到实物和账表记录相符,核算资料正确,对固定资产遗失部分,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适当处理。

四、财物盘点制度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加强各公司财物管理,依“现金收支规则”第五十一条、“固定资产管理规则”第八条,“材料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及“成品存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等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范围

盘点范围包括现金、票据、有价证券、材料、在制品、制成品、外协加工料品、寄存品、代加工料品、寄库品、下脚品及固定资产等。

固定资产的盘点应依据“固定资产管理规则”办理,其余各项,悉依本准则办理。

第三条方式

(一)年终全面盘点。

(二)液体及特定项目采按月盘点。

(三)会计部门每月抽点,抽点百分比以一年一周转为度。

(四)不定期抽点。

第四条人员及职责

为办理盘点,应设置盘点人、会点人、协点人及监点人。

(一)盘点人由财物经管部门提任,负责点计工作。

(二)会点人由会计部门或指派人员担任,负责盘点纪录。

(三)协点人由仓储保管部门担任,负责盘点时的料品搬运工作。

(四)监点人由各公司(总)经理室,总管理处总经理室视需要派员担任,负责盘点监督。

(五)各厂处、经理室、总经理室应指定专人负责盘点筹划,连络等事宜。

第五条准备工作

(一)经管部门将应行盘点财物预先准备妥当,备妥盘点用具,并由会计部门准备盘点表格。

(二)现金及有价证券应按类分别整理并列清单。

(三)存货的堆置,应求整齐集中,并置“标示牌”。

(四)各项财物帐册应于盘点前登载完毕,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时,应有会计部门将尚未入帐的有关单据,如缴库单、领用单、交运单、收料单等,利用“结存调整表”一式二份,将帐面数调整至正确的帐面结存数。

(五)盘点期间已收料而未办妥手续者,应另行分开。

第六条年终全面盘点

(一)各公司(总)经理室应于签呈(总)经理核准后,签发“盘点通知”通知各有关部门准备盘点,并于盘点前五天将盘点计划寄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盘点通知”应包含盘点日期,人员配置及注意事项。

(二)盘点日期由各公司视存量及现场公休情况自定。

(三)盘点期间除紧急用料外,应暂停收发料,盘点期间所需用料,应于盘点三天前办理完毕。

(四)年终盘点,原则上应采用全面盘点方式,如确因事实所限无法采行时,应签呈总管理处总经理核准后始得改变方式进行。

(五)盘点应尽量采用精确的计量器,避免用主观的目测方法,每项财物数量由双方确定后,再继续进行下一项,盘点后不得提出遗漏的异议。

(六)盘点时由会点人依实际盘点数详实纪录“盘点统计表”一式二份,以黑色原子笔复写,并于盘点工作进行时编列流水号码,由会点人与盘点人共同签注姓名、时间,如有更改,应经双方共同签认。

(七)经管部门应依据盘点所得的结存量汇编“盘存单”,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送会点部门,核算盘点盈亏金额。

第七条每月会计部门抽点

(一)每月抽点由会计部门主办,于签呈(总)经理核准后办理。

(二)抽点日期及项目,以不预先通知经管部门为原则。

(三)抽点时应会同经管部门共同办理。

(四)盘点前应由会计部门利用“结存调整表”将帐面数先行调整至盘点前正确的帐面结存数,再行盘点。

(五)存货纪录采电脑报表控制者,应以收发存月(旬)报表为调整依据,如月(旬)报表不及附送者,应先填列“结存调整表”的调整栏,由抽点人员与经管人员共同签章。

(六)每月抽点仍应填列“盘点统计表”及“盘存单”。

(七)液体及特定项目其范围由各公司自订。

第八条不定期抽点

(一)由各公司(总)经理室或总管理处总经理室视实际需要,随时指派人员抽点。

(二)抽点时应会同经管部门及会计部门共同办理。

(三)抽点程序与每月抽点相同,但“盘点统计表”及“盘存单”应再复写一份,交抽点人员。

第九条盘点报告

(一)会计部门应将“盘存单”的盈亏项目加计金额填列于“盘点盈亏汇总表”及“项目别盘盈亏汇总表”各一式四份,送经管部门填列差异原因的“说明”及“对策”后呈核,其中一份经由最高主管签注后转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每月抽点及不定期抽点,应于盘点后七天内,将“盘点盈亏汇总表”一份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

(二)会计部门应将盘点结果及发现的异常事项及建议,作成“盘点报告”一式三份,经呈核后,一份连同“盘点盈亏汇总表”及“项目别盘盈亏汇总表”于年终盘点后一个月内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查。

(三)盘盈亏金额平时仅列入暂估科目,年终时始以净额转入本期“营业外收入”的“盘点盈余”或“营业外支出”的“盘点亏损”。

第十条现金、票据及有价证券

(一)各公司(总)经理室或会计部门,至少每月一次抽点现金,票据及其他出纳项目。

(二)现金及票据的盘点,应于盘点当日上班未行收支前,或当日下午结帐后举行。

(三)盘点前应先将现金柜封锁,并核对帐册后开启,由会点人员与经管人员共同盘点。

(四)会点人依实际盘点数详实填列“现金盘点报告表”一项四份,经双方签认后呈核准一份寄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寄送期限依前述规定。

第十一条在制品

(一)在制品的盘点以当月最末一日及次月一日举行为原则。

(二)在制品原则上采全面盘点,如因成本计算方式无须全面盘点或实施上有困难者,应签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改变方式进行。

(三)在制品的完工程度及液态物品的温度、比重的特性,各经管部门应制定盘点细则,以资遵循。

第十二条其他项目

(一)外协加工料品:由各外协加工料品经办人员会同会计人员,必要时并应会同技术人员,共同赴外盘点,其盘存表一式三份,应由各外协厂商签认。

(二)寄存品:详列品名、规格、数量、金额、寄存厂商、结存数量,由寄存厂商签认。

(三)代加工料品:详列品名、规格、数量、代加工厂商,价值及结存数额,由代加工厂商签认。

(四)寄库的成品:于盘点前全部清理出库,其未能出库者,应列明客户名称、品名、规格、原开统一发票号码,数量及原因呈核。

(五)销货退回的成品,应于盘点前办理退货手续,验收及列帐。

(六)营业借出的成品,应于盘点前全部收回,借条一概不予承认,如有特殊情况,应签呈(总经理核准)。

(七)寄存品、代加工料品、寄库品的盘点,适用依据盘点经过编造“盘点报告”。

(八)对外的外协合同应订明随时准予盘点及盘点盈亏的处理等条文。

第十三条本准则经总管理处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节)财产管理适用表格

表1固定资产增减表

管理部门

使用部门年月份No

会计科目财产编号资产名称规格增减原因单位本月增加本月减少备注

数量金额耐用年限月折旧额数量金额耐用年限已提折旧月折旧额

管理部门:主管经办会计部门:主管经办

表2固定资产盘存单

使用部门:年月日共页第页

财产编号固定资产单位登记卡盘点盘盈盘亏备注

名称规格厂牌数量数量数量金额数量金额

主管核对制表

表3固定资产增加表

管理部门:财产编号:

使用部门:

年月日会计科目

中文名称取得日期资产成本记录

外文名称数量设备内台数量取得成本

规格型号取得金额

厂牌耐用年限

存放地点月折旧额

附属设备

备注

会计管理部门厂(处)长科长经办

表4固定资产转移单

管理部门(移出)(移入)

使用部门(移出)(移入)年月日财产编号:

中文名称数量购置日期

英文名称附属

设备耐用年限

规格已使用年数

移前用途

(移出单位)已折旧金额

残余价值

月折旧额

移后用途

(移入单位)存入地点移出

移入

备注

理会

计管理部门移入移入部门移出部门

移出

一式四份:(1)管理部门(2)会计(3)移入部门(4)移出部门

表5固定资产减损单

管理部门:

使用部门:年月日财产编号:

称中文规格耐用年限

英文厂牌已使用年数

购置日期数量取得价值已提折旧帐面残值

减损原因估计废品价值

处理费用

实际损失额

拟处理办法资材仓库抵押行库

保险单号码

月折旧额

总经理经理管理

部门会

计厂(处)长科

长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