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经理人必备管理制度与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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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章 财产管理(1)

第一(节)财产管理制度

一、财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所谓财产系指资产负债表上所列属于固定资产科目者,其有关事务处理悉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条本公司财产管理系由财务部统筹管理并委托使用单位保管,依其性质划分如下:

1.土地。

2.房屋及建筑设备:办公室、厂房、酸洗间、仓库、宿舍、护堤、水道、围墙、停车

场、道路。

3.交通及运输设备:小轿车、客货车、推高机、起重机、机车、手推车、台车。

4.机器设备:连续式铸造钢板设备、钢铁热轧设备、钢铁冷轧及冷压成型设备、金属

热处理设备。

5.电气设备:输电、配电、变电设备、照明设备。

6.空气调(节)设备:冷气机、抽送风机、电扇。

7.事务设备:机具设备(计时机、复印机、打字机、计算机、电话机、对讲机、扩音机、油印机等)、家俱设备(写读家俱、储放家俱、坐息家俱)、通讯设备。

8.供水设备:水塔、储水池、过滤设备、抽水机、马达、给水配管设备。

9.其他设备:防护设备(消防警卫、医疗)装潢设备、康乐设备。

第三条财产保管部门应会同财务部每年定期盘点,但对新置者每月对帐一次,其盘盈或盘亏应确实办理增值或减损。

第四条由购入而取得之不动产,应即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其有关产权之登记与变更登记及税法规定事宜与减损报废之报备均由财务部另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各项工程修造不论金额多寡均应编列预算表,并送财务部备查复核,其紧急处理者仍应补办手续。

第六条有关不动产出租或租入,均应事先订立契约书,并会财务部复核转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办理。

第七条资本支出与费用支出划分之标准如下:

1.支出结果能获得其他资产者属资本支出,否则应列为费用支出。

2.资产之因扩充、换置、改良而能增加其价值或效能者属资本支出,否则即为费用支出。

3.支出结果所获得之固定资产,其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其金额在五万元以上者属资本支出,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效用仅及本期者属费用支出。

4.凡为维持财产之原始使用效能,所需之维护费用作为费用支出。

第八条财产支出核决权限,依内购核决权限表之规定办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平均法,并以帐面价值为准,其折旧耐用年限依所得税规定。

第十条使用年限届满之固定资产,仍继续使用者,得不折旧,但主要或重要生产设备得予调整以往旧额,并继续折旧。

第十一条有关固定资产设帐,财务部于总分类设置“土地”、“房屋及建筑”、“机器设备”、“电气设备”、“空气调(节)设备”、“事务设备”、“供水设备”、“其他设备”,机械与各项设备之“备抵折旧”等科目,设置财产目录卡,并于各负责管理部门设置同式财产目录表,详细记录负责保管人及移动情况,并经使用人签认留存。财务部门与管理部门于每年会同盘点时并应互为核对双方登记卡表所载内容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即查明更正。

第十二条本办法经呈准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凡有关固定资产的分类编号、添置改良、验收、保管、调拨、出售、报废、盘点等手续,悉依本办法处理。

第二条所称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设备、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及其他设备等,其使用年限在两年以上,购价在500元以上者。至于小型工具其耐用年限在两年以上,而价值在500元以下者,虽不必编号设卡,但必须设簿登记列入管理。

第三条财务部为本公司固定资产总管理单位,负责统一编号、资产调配,并责成各企业部对其资产作妥当的管理。

第四条财务部除于总分类账设统驭科目外,并应设置固定资产分类账,记载各项资产的价值,企业部各级主管负责各该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编号

第五条固定资产编号目录由财务部编印分发各单位,新购的固定资产由财务部编号后填入“固定资产验收单”内。

三、添置

第六条固定资产的请购由请购部门填请购单,先送财务部查核无法调配时,再按权责规定呈核后交采购人员实施采购。

第七条请购单上应详填中英文名称、规格、型别、性能、质量等资料,以备采购及验收的依据。

第八条各企业部除依年度经营计划编列扩充预算外,因特殊需要的添购,应说明其添购的效益。

第九条自制应先与制造部门议定价格,按权责规定呈核后制造,制造按成本转账,如有差价则作内部损益处理。

第十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随时注意保养并善尽保管之责,至于改良其增加资产效能在二年以上者,应填“固定资产(改良)验收单”(格式及填单规定另订)并入原固定资产余额内计算。

四、验收及保管

第十一条请购的固定资产到厂,或自制完工,由使用单位验收并填“固定资产验收单”一式三联送请财务部将该项固定资产编号后,第一联使用单位存,第二联连同发票及请购核准文件由财务部编制传票付款或转账后存查,第三联则由财务部送资料中心供电脑处理作业。

第十二条凡经验收合格及财务部编妥号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即以喷字或其他方式将编号印记于该项固定资产上。

第十三条各部门指定的固定资产负责人应妥为保管验收单的第三联,并在其背面记载资产的增减及调拨,并随时与财务部核对资料,保持资料的一致。

五、调拨

第十四条各部门间固定资产的调拨,应填“固定资产调拨单”。

第十五条非经协理级以上主管的批准,固定资产不得外借。

六、出售及报废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损耗无法修理,或修理不合经济原则,以及废弃不用的固定资产,应填“固定资产报废出售单”,拟具处理意见送财务部,经呈上级核准后,会同各部门指定的负责人及企管部门出售。

第十七条出售时应开具发票办理发货手续,并在第二联上附记栏注明报废单号,以便核对。

第十八条出售后的财产,固定资产管理人应将该项固定资产验收单,送财务部存查。

第十九条报废的资产无法出售时,应将其移交企管部门,由财务部依法说明具文,向税捐机关报备。

七、盘点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应于每月底,依电脑资料定期盘点,并查对编号,如有错误,应即更正。

第二十一条盘点如有数量差异,应追查责任,并拟具改进意见呈上级核示后改进。

八、附则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账卡上金额以购入原价加改良金额为准与财务部核对,至于折旧额则由财务部按规定计算,每半年抄财产目录分送各单位。

第二十三条单位主管移交时,应会同财务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经经理会议研讨,并呈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三、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制度

第一条固定资产划分标准:

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金额较高属固定资产范围;

2.不同时具备以上两条件的劳动资料均作为低值易耗品;

3.专用工具或玻璃器皿,由于容易损坏、更换频繁,也列为低值易耗品。

第二条固定资产分类:

1.一般分:房屋建筑、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设备、其它设备;

2.出租固定资产;

3.租入固定资产。

第三条管理规定:

1.公司全部固定资产,包括主楼、综合楼、职工宿舍、其他建筑、机械设备、大小汽车的账务管理和计提折旧等,由财务部负责实物管理,部门设备使用管理落实到岗:

(1)房屋、道路由物业部管理;

(2)电脑财务管理由财务部管理;

(3)电话由总机房管理;

(4)音响设备、电传、电报设备由总办管理;

(5)各种管道、油库、空调、电器系统、机械设备由工程部管理;

(6)消防系统由保安部管理;

(7)大小汽车由总办管理;

(8)依据上述分工,各部门同时应建立固定资产登记表,记录固定资产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值金额、购建日期、规定合理使用年限及放置地段。

2.土建房屋、道路等的大修理及日常维修制度由物业部负责制订。

3.机械设备、油库、气库及附属设施以及各部所使用的机械设备、电脑、电话、电传系统、音响设备、空调系统及报警、消防系统等的大修理及日常维修制度由工程部负责制订。

4.各种汽车的大修理及日常维修制度由车务部负责制订。上述各部制定的大修理及日常维修制度报告总经理审批后下达各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