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农村治安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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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电网,是用金属连接的、可以通电流的拦设物。电网可以用来防盗、防逃,但如果使用不当,会造成人、畜触电死亡。安装电网是一些特殊单位的要求,如监狱、军事禁地。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不得安装电网。

根据《严禁在农村安装电网的通告》的有关规定:

(1)凡安装电网者,必须将安装地点、理由,并附有安装电网的四邻距离图,以及使用电压等级和采取的预防误触电措施等相关资料,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报,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安装。

(2)严禁农村企业、作坊安装电网护厂(场)、防盗防窃。

(3)严禁私人安装电网圈拦房舍、园地、谷仓、畜圈、禽舍等。

(4)严禁用电网捕鱼、狩猎、捕鼠或者灭害。

(5)严禁非法制造、销售带有工作电网的任何设备和器具。

(6)凡经批准安装电网者,驻地公安局、派出所要定期进行检查,安装者必须接受检查,不得拒绝。

(7)违反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发生伤害人身或电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违反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有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47.小偷小摸,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无业人员赵某,伙同另外两名男女,在服装市场上先后偷了五件衣服和布料等物品,价值400元,后被市场管理人员抓住扭送到当地派出所。公安分局对赵某和另两名同案犯分别给予拘留和罚款处罚。

赵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偷窃少量公私财物的行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小偷小摸行为。小偷小摸,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所谓的小偷小摸是指偷窃数量不大,偷窃目标不固定,见啥拿啥,主观恶性不深。这些行为,一般作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予以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处理偷窃少量公私财物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实践中,应注意要区分一般的小偷小摸行为与盗窃罪的区别。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偷窃公私财物较少,行为人主观恶性小,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以予以治安处罚。如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偷窃次数多,偷窃财物的数量大,触犯了《刑法》,就构成了盗窃罪,应予以刑事制裁。

48.扰乱村委选举秩序,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49.偷窃电线、电缆或通讯设备违法吗?

某乡乡民王某携带钳、踩板、绳子等作案工具,进入新砖瓦厂盗窃输电用的铜线。盗窃得手后,王某把铜线铸成铜块,在销赃时被查获。由于王某盗窃铝线,造成输电中断,使该乡农、副业停工停产,居民用电也受到了影响。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依法提起公诉。问:这种偷盗电线的行为构成犯罪吗?该怎样处理?

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盗窃铜电线的行为,属于公诉案件的范畴。

电线、电缆或通讯线路是电力电信设施,盗窃、损毁电力电信设施,未构成犯罪的,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盗窃、损毁电力电信设施,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盗窃、损毁电力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50.收购赃物违法吗?

2007年某日,钱某到王某的废品收购站问他要不要山地自行车,王某问要多少钱,钱某告诉他145元一台,王某问钱某从哪弄来的,钱某说是搬来的。王某知道来路不正,便不再问下去,但掏出145元买下了山地自行车。问:王某明知是赃物还收购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吗?

明知是犯罪分子所得的赃物,不论收买后是否留作己用,实际上都起到了为犯罪分子销赃的作用,是一种犯罪行为。如果事先与犯罪分子有通谋,商定由犯罪分子作案,自己收买则构成共同犯罪;如果事先没有通谋,但知道是犯罪分子所得赃物,仍以低价收买,情节严重的构成销赃罪;如果不知道是赃物而买进的,则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收购赃物罪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收购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收购行为人收购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价值较小,情节不严重,不构成犯罪的,可以进行治安处罚。

本案中,王某后被查获,被当地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罚款处罚。

51.撒谎也会受到处罚吗?

撒谎,通常只是属于道德方面的问题,而且有时也可以善意地撒个谎。但是,有些谎是不能撒的,否则就会受到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2)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3)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这些撒谎行为之所以要受到处罚,是因为一旦人们相信这些谎言,就会造成难以预料的慌乱;而且即使没有人真相信,要彻底消除疑虑,也要耗费一定的精力。

对于危害严重的,《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52.犯了抢劫罪,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2007年8月26日晚10时许,李明来到某省会城市一处街道的便道上,与几名开小公共汽车的人聊天。他发现不远处有五六名男子在地上玩扑克牌赌钱,顿起邪念。他对小公共汽车上的人说:“我是警察,在值夜班,你们帮我去把那边赌博的人抓了。”于是,他们共五个人一起下了车。

李明当时身着便服,也没有出示证件,就对赌钱的人说:“我是刑警队的,都把钱给我放在地上,谁不听话就铐谁!”并把这些人的身份证都要了过来,其中有一个人想要回身份证,被李明打了一个嘴巴。这时在旁边的草地上睡觉的四名男子也醒了,李明对他们说:“我是警察,检查你们的身份证。”他们说没带,于是,李明将这九名男子带上小公共汽车,将他们的赌资装在自己兜里。

上车后,李明找了一根长约一米的木棒,让这九个人抱着头,其中一个男子没抱头,他就用木棍照这名男子的头上打了一下,然后命令司机向卢沟桥方向开车。途中他对这九人说:“赌博是要判刑的,你们的赌资我没收了。”经清点共五百余元,然后李明又分别退还给他们一百余元回家路费,之后,就让这些人下了车。

据李明交代,他的警察证是2003年3月份在他家附近捡到的,上面有公章,他把自己的照片贴上去,并把自己的姓名和情况填写在上面。假手铐和枪形打火机是他在小摊上买的。当时他就是想尝尝当警察的滋味,觉得好玩。检察官告诉他,冒充人民警察,并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已构成抢劫罪。经北京丰台检察院提起公诉,冒充警察以查赌及证件为名,使用暴力抢劫的被告人李明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抢劫,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为它不仅直接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关系,而且因为它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就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因此我国《刑法》将抢劫罪列为重罪。抢劫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的犯罪相比,有一个显著特点:构成抢劫罪没有数额的限制,哪怕你只抢到一分钱,甚至一分钱都没抢到,但只要你是以抢劫财物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就构成了抢劫罪。

我国《刑法》第二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值得注意的是,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根据不同情况,构成不同的罪名:

(1)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的,或者在劫取财物的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处罚。

(2)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施数罪并罚。

53.犯了抢夺罪,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2002年,童某向王某借款2万元,并打了一张书面欠条,此后,王某多次讨要,童某一直没有归还。2004年5月,当王某再次催讨欠款时,童某便叫来李某和田某,商量从王某手中抢回欠条就此赖账。

到约定的地点见面后,童某提出要看看欠条,毫无戒备的王某刚拿出欠条便被田某一把抢走,并交给童某。此后,李某和田某挡住王某,童某则随手把欠条撕碎。在三人扬长而去之后,王某将撕碎的欠条一一拼贴起来,所幸除了出具欠条的时间被损毁外,其他内容均保持完整。这张拼贴而成的欠条便成了童某与王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唯一凭证。

案发后,童某付清了拖欠王某的钱款,了结了双方之间的债务。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童某等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乘人不备、公然夺取的手段,抢夺数额巨大的债权凭证并毁损,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童某撕碎的欠条经拼贴后内容完好无损,仍可以作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凭证,因此,三人的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案发后童某等三人又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最后以抢夺罪判处童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帮助抢夺欠条的李某和田某也构成了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分别被处罚金2000元。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行为人实施了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趁本人不备,夺取财物或者当着被害人的面,在被害人不敢或者不能反抗的情况下,公然地非法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应当注意的是构成抢夺罪是以没有使用暴力或者胁迫的方法为前提的。如果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的方法,夺取他人的财物,就应按抢劫罪定罪处罚。

(3)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数额不大,或者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构成犯罪。至于具体的标准,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裁量。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要注意划清抢夺罪与抢劫罪的界限。二者区别在于行为人在夺取财物的过程中是否对被害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当然,行为人在强行取得财物时,由于突然和用力过猛,有时也会产生危及被害人安全的情形,如由于被害人毫无防备,可能被拽倒摔伤;犯罪分子逃离现场时,也可能将他人撞倒摔伤。这些情况不是犯罪分子对被害人的人身故意使用暴力所致,不能以抢劫罪论处,而可以作为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情节予以考虑。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犯抢夺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应当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里的“携带凶器”,是指在抢夺时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凶器的行为。携带凶器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携带凶器往往会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感或者精神强制,不敢进行反抗,因此这种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胁迫行为。即使行为人未公然使用凶器,但行为人则往往因携带凶器而有恃无恐,进行抢劫。一旦被害人进行反抗,或者被抓捕时,则会使用凶器,因此可以说这种行为是以暴力做后盾的。

由于携带凶器抢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而且对他人的人身也构成了威胁,其危害程度较之普通的抢夺行为大得多,并且有一定的抢劫罪的特征。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刑法》规定,对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54.趁堵车或车辆事故之际,哄抢车上货物违法吗?

某国道因修路造成堵车,个体运输者赵某满载西瓜的货车只好停下来,以李某为首的附近的30多个农民一哄而上,抢走了100多斤西瓜。问:趁堵车或车辆事故之际,哄抢车上货物违法吗?

李某的行为是哄抢公私财物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哄抢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指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行为。

对于为首人员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哄抢、抢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于情节严重的,如教唆闹事,煽动或带头哄抢,或者侵占和破坏国家、集体、个人资财情况严重的,则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情节较轻,当地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组织干警赶到现场,对哄抢者进行教育,并对为首者李某予以拘留7日的处罚。

55.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某村农民以养牛为生。2005年某日清晨,村民们像往常一样将自家牛儿放到山上吃草,但不久有人发现陆续有耕牛倒在草丛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