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践证明,没有打击就没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也就没有社会的全面安定。1983年以来,全国各地持续开展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对突出的治安问题不断进行专项打击和治理,在复杂的形势下,维护了社会治安的基本稳定,遏制了严重刑事犯罪上升的势头。“严打”斗争的成果充分证明,对严重刑事犯罪进行严厉打击,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治安持续稳定的重要有效的手段。
(2)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不实行严厉打击,便不能有效地遏制犯罪,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就无法维持,国家建设和人民财产的安全就没有保障,社会局面就得不到有效控制,社会风气就无法好转。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打击这一手段,就不能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
(3)只有严厉打击犯罪活动,才能保障防范、教育、建设、管理、改造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各项措施得以奏效,才能震慑、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对社会上存在的不稳定分子,才能直到警戒作用,使其不敢“越雷池一步”。
(4)严厉打击犯罪,对广大人民群众来说,也是一个生动、深刻的法律教育。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治安问题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多领域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单靠打击这一种手段,单靠政法部门的执法工作,是难以从根本上杜绝的,必须依靠全社会、各领域、各部门的参与,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
20.该如何做好农村集镇居民住宅区的治安防范工作?
农村集镇居民住宅区治安秩序的好坏,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是抓好防范工作的重点。目前在做好住宅区的防范工作中,各地创造了不少好的做法。在农村居民住宅区防范工作上推广的三种模式:一是在住宅楼群集中、条件具备的地方,推行住宅小区封闭式管理的做法;二是对楼群集中,但不宜实行封闭管理的地段,推广专群结合、义务与有偿结合看护的做法;三是在老城区和平房地段,推广组织退休老工人、老干部义务执勤的做法,组织群众自护,值勤防盗。
21.建设部、公安部对住宅安全防范设施有什么具体要求?
建设部、公安部对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具体要求如下:
(1)居民住宅的分户门应设置钢质或铁质的抗破坏性能高的安全门,并于门上安装双面三保险锁具。
(2)未设置院子的住宅底层的外墙窗、阳台,通往外廊公共走道的窗户以及外墙窗口下缘距相连屋面高差小于2米时,必须设置钢条直径不小于12毫米、钢条间距不大于110毫米的防护栅栏。
(3)住宅底层院子的围墙高度应不低于2米;阳台的雨篷的设计应采取防止攀登或邻户跨越的措施。
(4)与楼通高的竖向管道不宜露出户外。必须装在户外的管道,其位置应尽量远离阳台、窗口的边缘,并采用白铁皮或玻璃钢制品。
(5)户外电闸箱设计要考虑加锁的可能。
(6)通向阳台的门、窗及楼道的分户门的周边墙体设计要考虑用户的自行装设防护装置的可能。
(7)屋面和管道沟的检修口不得设置在室内或底层院内。
(8)在单幢高层住宅楼或楼院落设计中要考虑到公寓报警监控值班保卫室。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楼群院落可考虑设置不低于2米的围墙。
对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出下列规定: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措施,必须具有防撬、防踹、防攀登、防跨越、防爬等安全防范功能;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应当纳入住宅建设的规划,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设计单位应当依据与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有关的规范、标准、规定进行设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的有关住宅建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部分;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防范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所用产品、设备和材料,必须是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并经鉴定合格的产品;城市居民住宅竣工后,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住宅管理单位必须按规定对安全防范设施进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所需费用,由产权人或使用人承担;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管理,由具体管理住宅的单位实施,公安机关负责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的设施管理的监督检查;居民住宅区的防护墙、治安值班室等公共安全防范设施应当由产权人和使用人妥善使用与保护,不得破坏或挪作他用。
22.如何正确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接茬帮教?
加强对刑释人员的接茬帮教,巩固改造成果,减少重新犯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刑释人员进行接茬帮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广开门路,落实政策,让刑释人员安居乐业。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其物质保障是巩固改造成果,发挥他们积极性的关键性问题。有关部门应积极组织他们就业,企事业单位在招工时,对刑释人员(包括解除劳教人员)应与城镇待业人员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原单位有能力接受的,不应推向社会;不符合就业条件的,协助给予办理个体营业执照;农村的,迟早分配给责任田,使他们有业可就,有活可干,自食其力。
(2)思想控制,教育到位,让刑释人员积极向上。刑释人员都有一段高墙内的生活经历,封闭式的教育与回归社会后的开放式教育存有一定的反差,很容易使他们脆弱、复杂的思想出现反复。对他们的接茬教育应不同于常规化教育,根据其动向从严管理,常抓不懈。
(3)严格管理,帮教落实。有关部门根据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的表现,将一些改造不好的纳入工作视线,建章立制,实行全方位的管理,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对列为重点帮教的对象,责任到人,对一些爱闹事又在周围有影响的,应重点控制,抓典型,加强教育。同时常敲警钟,经常召集他们开会、学习,并根据现存的思想状况,及时进行个别教育,使严格管理和帮教工作相结合,避免单纯教育出现软弱现象。
2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和公安部门的治安管理有何不同?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管理”,范围比较广,公安部门的治安管理只是其中的一项内容。它包括各部门、各单位为建立良好社会秩序而进行的方方面面的行政管理,它要求:
(1)党、政、军等各部门在抓好本系统工作的同时,要从维护社会治安出发,加强本系统、本部门、本行业的管理工作,防止出现漏洞,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2)各机关、厂矿、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都要“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切实加强内部人员的教育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严防发生违法犯罪和其他治安问题。
24.如何加强农村乡镇企业内部治安管理?
(1)做好厂区封闭工作,加强门卫管理制度。厂领导要切实把厂区封闭放到重要议事日程,要在人力、财力、物力上予以全力支持,将除厂门外的其他出入口全部封闭,加高围墙,修复和加固遭损坏的其他封闭设施。整顿门卫队伍,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提高门卫工作的责任心,厂领导要带头遵守制度,接受门卫检查,搞好宣传工作,对违反门卫规定的人和事,严格依照规章制度处理。
(2)公安机关要转变作风,搞好服务,及时处理企业改革中遇到的各种治安问题。要在企业内部布建信息员,及时发现治安隐患,尽量把问题解决在初发阶段。
(3)在企业内部精心组织反内盗、反破坏斗争,维护企业治安秩序。
(4)净化外部治安环境。(1)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治安联防活动,并把联防工作的重点放在保卫大、中型企业安全上,从企业外部筑起一道安全屏障。(2)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在企业周围的住户中,开展反盗窃、反破坏、反哄抢的斗争,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企业与地方的矛盾。(3)组织力量清理整顿散布在大、中型企业周围所设的废旧收购站(点),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整治,堵塞销赃渠道,净化外部治安环境。
25.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建设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设工作,是整个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打击、防范、教育、管理、改造的同时所进行的基础性工作,是治本的根本措施。其内容主要有:
(1)思想建设。思想建设是意识形态方面的内容,它靠宣传教育和个人亲身体验来实现。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社会责任感,充分认识社会治安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等,都是思想建设的范畴。
(2)组织建设。组织建设是指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的单位或部门自身的组织完善程度以及这些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群众性治安组织的建设。前者包括机构、编制、人员的规定,后者具有一定的专业特点。综合治理的组织建设重点包括基层党政组织建设、基层综合治理机构建设、基层政法组织建设和群防群治组织建设。
(3)制度建设。制度建设包括法律制度和工作制度的建设。法律制度的建设,主要指的是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具有宏观指导和普遍约束力的内容,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出规范性的文件。
26.如何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群防群治组织建设?
实行群防群治,是维护社会治安的一项重要措施。而加强群防群治组织建设,则是保证群防群治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前提。加强群防群治组织建设,应主要抓好以下三点:
(1)完善组织体系。县、乡、村和城区基层单位,要建立健全专(兼)职治安联防队伍。村一级要健全治保、调解、帮教组织,并逐步向下延伸辐射,不断发展壮大各自的队伍,形成网络化。
(2)加强教育培训。在对公民普遍进行普法教育的同时,要重点抓好治保、调解人员和专职治安联防队员的教育培训,采取以会代训、脱产学习、集中整顿等多种有效形式,全面提高他们的素质。
(3)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各城乡基层单位的领导,应从维护辖区治安的客观需要出发,本着“花钱买平安”的思想,积极创造条件,认真解决群防群治队伍的活动经费问题和其人员的报酬问题,以保证这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本着“取之于社会,服务于社会”、“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精神,向企业和居民适当收取治安费是安全合理的,也是企业和居民应尽的义务,不属于“乱收费”、“乱摊派”。落实“谁受益,谁出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筹集经费必须经当地政府按规定审批,做到依法有据。(2)要坚持自愿、受益、适度、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3)要精打细算,节约开支,尽可能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
27.怎样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制度建设?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工作,必须有一套完整的工作制度作保证。制度建设是一项根本性、基础性的工作,加强制度建设应抓好如下三个方面:
(1)建立责任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求和职责分工,把综合治理的工作任务分解到领导责任人和岗位责任人,提出切合实际的目标要求。
(2)建立工作运行制度。即根据目标要求,制定综合治理各项工作落实中的具体措施,保证工作有序进行,使之逐步规范化、经常化。
(3)建立制约激励制度。包括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奖惩等各个方面,这是保证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真正落实的重要环节,是推动工作有效运行的得力措施。
28.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1)警告。一般适用于初犯、偶犯和情节特别轻微的人。
(2)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罚款一般在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另有规定的,应依照规定。
(3)拘留。拘留的期限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处以拘留的,一定要严格时限,不能以任何借口延长拘留时间。
29.村治保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担负哪些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治安保卫委员会是发动群众协助人民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同一切刑事犯罪活动作斗争的一个基层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是村民委员会的一个下属机构。职责一般包括:
(1)在村委会领导下,建立健全群防群治队伍和治保工作制度。
(2)在街(镇)综治办和公安派出所的指导下,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的规定,贯彻落实社会治安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定本村庄的防范措施,加强治安防范,控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创建安全文明村庄。
(3)搞好违法青少年的帮教工作,配合公安派出所做好对劳教、劳改释放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4)“四防”宣传、安全喊话、夜间巡逻做到经常化、制度化,消除居民区火灾隐患。
(5)协助公安派出所搞好对暂住流动人口的登记管理工作。
(6)发生案件后,及时报案,保护现场,协助公安机关侦破。
(7)做好居民纠纷调节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8)搞好普法宣传教育,使居民懂法、守法。
30.对哪些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不能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70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这是基于对此类弱势群体的特殊立法保护,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并不意味着其行政处罚责任的免除,还可以对其执行其他更为合适的处罚方式。
31.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怎样处理?
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分别进行了规定:
(1)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法律法规,一律不负法律责任,即不给予治安处罚、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2)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对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则应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或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5)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6)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量刑时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未成年人不负或减轻刑事责任、治安法律责任,但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及监护人仍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对被害人的经济补偿不能减免。
32.精神病人、醉酒的人等特殊人群违法,该如何处理?
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比有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