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村婚姻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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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根据宋某所说的情况,宋某提出分手,李某即以给宋某的名誉造成损害为要挟,并多次到宋某单位和家庭闹事,李某的行为显属胁迫,而宋某与李某结婚是屈于胁迫,非本人意愿。基于《婚姻法》的规定,宋某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李某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婚姻。《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还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要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由此可见,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其他任何人不得提出,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如被长期锁在家中),则从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因此,对于宋某与李某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可由宋某与李某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法院将会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适当将财产多分给宋某。

76.协议离婚后,可申请撤销离婚还是申请复婚?

杨某与丈夫已经协议离婚。但因为住房问题,双方现在同居在一起。请问,下一步怎么办,他们是去申请撤销离婚还是申请复婚呢?

夫妻双方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从法律角度上讲已经不是一对夫妻,现在仍然住在一起,属于一种同居关系。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双方互不负有夫妻的义务,如忠实、扶养等;同时也不享受夫妻之间应当具备的权利,如遗产的继承等。

已经协议离婚,如果不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情况,不能申请撤销离婚。他们可以到婚姻登记部门重新登记结婚,取得结婚证后,即确立婚姻关系。

77.能否向破坏婚姻的第三者要求赔偿?

受害者配偶能否向破坏婚姻的第三者请求损失赔偿,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不过从侵权角度考虑,第三者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有关保护婚姻与家庭的规定,侵犯了受害配偶基于婚姻关系享有的配偶权利,并造成了实质性的财产和人身损害,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受害配偶有权向其请求损害赔偿。

78.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的房屋,离婚时怎么办?

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产权确定后,就要明确房屋价值,房屋价值是按市场现价计算,而不是按购买合同金额计算。若涉及贷款,应将未还贷部分除去后再分割,未还贷部分由得房方继续承担未还贷部分的本金和利息。

79.父母参与出资的房屋,离婚时应当怎么办?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1)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2)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实践中,一方在离婚时会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父母借的,而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法院一般作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之主张存在债权的一方可另案起诉。

80.分居满两年就可以自动解除婚姻关系吗?

不是的,现在不管是结婚还是离婚都要办理法定手续,没办法定手续就算在一起同居生活那也是一种同居关系,而不是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也就是说不是夫妻;而要离婚也要办理法定手续,而不是有人理解的分居满两年就自动解除婚姻关系,就不是夫妻了,这其实是对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法律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只是离婚的条件,而且还必须证明是因为感情不和分居,如果是因为其他原因分居的则不属该条规定的情形,则不是离婚的条件。而且分居满二年除了对方承认也很难证明,所以如果想尽早解除婚姻关系则不必刻意去分居满二年,因为即便分居满二年也未必能一次解除婚姻关系。

从以上所述可知,不管你分居多少年都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或到法院诉讼离婚,否则在法律上都还是受保护的夫妻关系。

81.双方均在外地,离婚时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上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现在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应当适用上述第十二条的规定,但应当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一方已在现居住地住满一年以上,则另一方应当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二是如果一方与另一方分居后,在其现居住地未满一年,则应视其没有经常居住地,那么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向另一方所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82.离婚双方对赔偿有约定的,离婚时怎么办?

吴某于2000年结婚,婚后夫妻两人感情一直不好。吴某和妻子曾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如果女方提出离婚,就支付给男方10000元作为赔偿;如果男方提出离婚,就支付给女方10000元作为赔偿。请问,他们双方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法院能以该协议为依据作出互赔的判决吗?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同时规定了对夫妻双方离婚时,有关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也可以协议。本案中所指的协议,既不是对共同财产的协议,也不是对子女抚养费的协议,而是对离婚时赔偿的协议。这份协议对离婚权利的行使附加了条件,即谁行使离婚权,谁就向对方作出赔偿。但本案中这种对离婚权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因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从第四十六条规定可以看出,《婚姻法》中所指的一方负有赔偿责任是基于赔偿方主观上的过错,且符合上述四种情况之一的,才负赔偿责任。吴某双方的协议赔偿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因此,如果双方同意按协议协商离婚,可以以该协议为依据。但是,法院是不能以该协议的内容作为是否赔偿的依据的。

83.女方前夫隐匿共同财产的怎么办?

甘某与丈夫同在一水泥厂工作,甘某丈夫是工厂的主要技术人员,甘某是一名普通女工,结婚后生有一个孩子。2006年4月底,双方协议离婚并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尚在本厂同一套住房居住。男方在离婚后几天,即与一女子同居,该女子常在甘某面前炫耀,说其男人(我前夫)尚有几十万元存款和股金未分割,本厂知情人也告知甘某前夫隐藏了几十万元存款和股金。离婚前甘某也知道其前夫经常给外地工厂搞厂房设计,有设计费,但因无证据无法知道他隐瞒了多少存款。近日甘某无意中发现了5本离婚前办理的银行卡(以前甘某均不知道)。他们现在已经离婚,甘某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再分割。请问,甘某该如何处理?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违法行为……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提出夫妻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当事人需要举出相应证据。

对于甘某前夫在离婚前可能隐藏了财产,可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次日起计算。为了防止该财产(存款和股金)转移,可以在进入诉讼程序时对现有财产申请诉讼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