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并不因离婚而解除,离婚后无论哪一方都还得抚养子女,只是一个直接抚养,一个给付抚养费的间接的抚养。双方无论哪一方拒绝抚养子女的做法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68.国家为了实施计划生育要求节育手术,妻子不想做的怎么办?
某村为了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村民实行计划生育,要求夫妻两人有一个孩子,不得超生,除非有特殊情况。所以,要求妇女做节育手术。但村民汪某的妻子不想做。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办?
根据《婚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可见,在中国实行计划生育并不单是妻子一人的义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妻子不能实施计划生育要求进行节育的,应该由丈夫来实施该行为。而且在实施计划生育时一方患有某些疾病不易实施该节育手术的,由另一方实施。
69.女方现在在外面打工,没有时间回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否让女方的父母亲代理签字?
苏某在外地打工,离家很远。苏某的家人给苏某介绍了同村一男青年马某,二人平时电话、书信联系频繁,感情日益加深,后双方父母见面将此婚事订下,一个月后结婚。但由于苏某工作脱不开身,没有时间回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想让父母代理签字,可以吗?
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因此,办理婚姻登记应当是男女双方本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有关手续,其他人不得代理。
70.离婚时,女方需退还婚前男方赠送的彩礼吗?
2003年,朱某与孙某(女)登记结婚。结婚前,朱某给孙某家送了30000元的彩礼。2005年年初,孙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朱某不同意离婚,并提出同意离婚的条件是:孙某须全额返还其婚前赠送的彩礼。依据法律,朱某是否可以要求孙某返还其婚前赠送的彩礼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朱某以结婚为条件赠送孙某家的彩礼,孙家已接受,双方已形成赠与合同关系且履行完毕,且二人已结婚多年。引起孙某提请离婚的理由是夫妻感情破裂,孙某有权利诉请离婚。朱某以孙某同意返还其婚前赠送的彩礼为离婚条件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并不存在朱某因婚前赠送彩礼导致其婚后生活困难的情形。因此,朱某要求孙某返还其婚前赠送彩礼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71.假离婚会有什么后果?
假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双方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行为。假离婚主要有两种:一是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假离婚登记,二是在人民法院达成假离婚调解协议。
对于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的离婚登记而引发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当由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只有在原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处理撤销了离婚登记收回离婚证书之后,人民法院才受理当事人提出的离婚诉讼。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有关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对当事人弄虚作假、串通或是欺骗婚姻登记机关,骗取离婚登记的行为,婚姻登记机关应及时撤销离婚登记并宣告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如果一方当事人持离婚证与他人结婚,应在单位予以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法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2.什么是探视权?
在我国,父母对子女有探视权。所谓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一方(父或母)享有探望性探视和逗留性探视其子女的权利。探视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探望性探视,这种方式较短,方式较快;二是逗留性探视,是一种较长时间的探视,可在约定或判令的探视时间内,由探视人员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视子女。我国《婚姻法》有专门的条款规定了探视权。根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对方有协助的义务。行驶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73.结婚后,妻子应该服从丈夫吗?
农村青年董某和瞿某在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半年后双方即登记结婚,住在董某父母家中。董某有严重的大男子主义,结婚后,董某给瞿某定下规矩,瞿某花钱须经过董某同意,不得与男同志说话,每天下班后要按时回家,没有丈夫的同意不得参加其他社会活动,若有违反就要惨遭毒打。此外,董某还因为瞿某做饭不合胃口等日常琐事对其大打出手。长久以来,瞿某一直隐忍不说。请问,这种情况下,瞿某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主要表现为:(1)男女双方在结婚和离婚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双方都依法享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2)夫妻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的人身、财产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包括平等的姓名权、平等的亲权、平等的住所决定权以及同居生活的权利和义务。(3)父与母、子与女以及其他不同性别的亲属,在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平等的。
本案中,董某一是限制了瞿某的人身自由,二是侵犯了瞿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三是构成了严重的家庭暴力。对于这种情况,瞿某完全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74.怎么做才能使双方的结婚行为得到法律的认可?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包括法定条件和禁止条件。
法定条件是:(1)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只有双方都是无配偶的人,才可能结婚。
禁止条件是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和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男女双方只有在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并不违背禁止条件的情况下,才可能申请结婚,在办理好有关的登记手续后即成为合法的夫妻。
75.胁迫婚姻,受胁迫一方可以提出离婚吗?
宋某与李某经介绍相识,感觉情投意合,于是确定了恋爱关系。不久,宋某发现李某有劣习,便提出分手,但李某扬言,如果不与其结婚,要让宋某身败名裂,并三番五次到宋某单位和家庭吵闹。无奈之下,宋某于2006年5月1日与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举行了婚礼。婚后,李某恶习难改,现在宋某真的无法忍受这种生活。请问,宋某该怎么办?宋某可以提出离婚吗?他们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进一步规定: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而相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