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就是指当农民生病或受到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即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65.医疗保险有哪些参保程序?
作为企业的职工不能以个人名义参加医疗保险,一般由企业统一为其职工购买医疗保险。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必须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等。一个企业参保要履行以下手续:(1)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填报《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登记表》和《参加社会保险月报表》及提供单位职工上月工资表;(3)提供职工的身份证或本市暂住证复印件和照片;(4)提供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5)领取职工医疗保险证。另外,交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交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66.医疗保险对象工作变动时需办理什么手续?
根据有关规定,医疗社会保险对象工作变动,由所在单位携带有关证件和《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手册》到当地医疗保险机构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凡有欠交、漏交社会保险费的,应由原单位交清,否则接受单位要为其补发。如转入地尚未开展医疗保险工作,其个人账户基金余额可列入调离人员指定的个人医疗账户,也可向当地医疗保险机构申领,其《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手册》同时收回注销。该乡镇企业职工可以要求该企业按照以上有关程序办理自己的医疗保险关系。
67.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村民王某在城里打工多年,现被一家个体工商户雇佣搬运货物。在一次搬运过程中,王某不小心摔倒,小腿骨折。王某认为自己的伤是工伤事故,要求工伤认定并要求个体商户承担赔偿责任。但个体工商户认为,只有大型国有企业才适用工伤保险,个体工商户可以不用参加工伤保险,因此不承担工伤责任,双方由此发生纠纷。问:个体工商户的说法对吗?
国务院于2003年4月27日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交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从这一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等,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其职工和雇工都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里所说的职工和雇工是指与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用工期限的所有劳动者。由此可见,王某作为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是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的。王某因工作原因(即从事搬运工作)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且应当获得工伤赔偿。
68.因工伤保险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农民工秦某在一家建筑工地打工,2006年因公负伤,后被评定为V级伤残。秦某认为有关部门对其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定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核定的结果是不合理的。问:秦某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工伤保险行政争议主要有四种情况:一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该劳动者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二是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交费费率不服的;三是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四是工伤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发生以上工伤保险行政争议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诉讼。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发生工伤保险行政争议后,行政复议并不是必经程序,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9.什么是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针对生育行为的生理特点、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导致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和正常收入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有关生育保险的制度就是生育保险制度,其内容包括: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生育保险基金筹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资格,以及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与监督。
我国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两部分人员:一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女职工,她们的生育保险费用是以财政直接供款为主。另外一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等单位的女职工,她们的生育保险基金是以社会统筹的方式向企业征交的。此外,军队系统的女职工,实行承包制或租赁制单位的女职工也在生育保险适用范围之内。
70.参加生育保险后,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村民张某在某镇企业打工很多年。2000年3月张某在生育一女后,享受了企业的生育保险待遇。但由于丈夫“重男轻女”的思想严重,张某于2005年12月又生育一子。张某想再次享受企业的生育保险待遇,但企业以张某不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为由,拒绝张某的请求。张某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是指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前、后一定期间内可以享受的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种形式的物质帮助。按照国家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产假、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服务。产假又称生育假,是指女职工在分娩前、后一定时间内所享受的有薪或有津贴的假期。生育津贴,是指女职工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失去工资收入,由社会保险机构定期向其提供的现金补助。生育医疗制度,是指为女职工提供的妊娠、分娩及分娩后的医疗照顾和必要的住院治疗。生育保险待遇的目的是维持、恢复和增进生育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劳动能力和料理个人生活的能力,使婴儿得到母亲的精心照顾和哺育,保障母亲和婴儿的正常生活。
但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一是属于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二是其行为符合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也就是说未列入生育保险适用范围的、非婚生育的、违反计划生育国策规定的生育女职工,是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以上案例中,张某在生育第一胎时,可以享受产假、生育津贴、生育医疗服务等生育保险待遇。之后张某违反国家政策生育第二胎则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71.享受生育保险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村民吴某在20岁时就到某服装制造厂打工。期间吴某结识了同厂的段某,3年后两人结婚,后吴某怀孕,在怀孕4个月时,吴某不幸流产。吴某想向该厂提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请求,但应该办理什么手续?
以上案例涉及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流产后如何获得生育保险待遇的问题。女职工需要进行孕期体检,应当向用人单位出示卫生部门的建议,按用人单位的规定请假;需要休产假,也应按单位的规定请假。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以及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应按用人单位的要求按月领取产假工资、报销生育医疗费;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为其支付产假工资、报销全部生育医疗费用。
根据以上规定,吴某在流产后,可以由本人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以及婴儿流产的证明,到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这样就可以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72.当生育保险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处理?
谭某初中毕业后就到沿海某外资企业打工。已有10年时间了。2005年10月谭某生育一子,后她向该企业提出生育保险的问题,但该企业故意拖延不解决谭某所提出的问题,由此双方发生纠纷。问:谭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规定,女职工在生育保险权益受到侵害时,主要有三种保护渠道可以利用:一是该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之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由该仲裁委进行公正裁决,要求用人单位向生育女职工支付相应待遇和经济补偿。二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大队投诉,由该监察大队临督用人单位,纠正侵权行为。三是该职工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行政争议,可自知道该具体侵权行为之日起60天之内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知道该具体侵权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见,根据以上规定,对于谭某与某外资企业发生纠纷,谭某可以在发生争议60天之内向当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由当地的仲裁委进行裁决。
73.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运用社会力量,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为那些在劳动年龄内,由于非本人原因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程度的收入损失补偿,维持其基本生活,并帮助其实现再就业的社会保险。
根据国家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交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在中国就业的外国职工也不例外。这里所说的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而职工是指与企业事业单位有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包括下岗职工、企业内部退养职工、农民工等等。另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是否参加失业保险。
74.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哪些条件?
村民李某在某乡镇企业做工多年。最近,由于该企业进行裁员整顿,李某因此失业,那么李某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
以上案例是涉及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的问题。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交费义务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在以上规定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1)被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2)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的;(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即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以及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假如李某在失业时满足以上条件就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75.失业保险金如何领取?
孟某在某企业做工已3年。2004年该企业由于经营不善,面临破产倒闭的境地,于是该企业开始进行裁员。2005年4月,孟某下岗失业。问:孟某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根据有关规定,失业人员必须在法定期限内领取保险金。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交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交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交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通常按照高于社会救济金标准,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水平确定。依国家有关规定,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为相当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金额的120%~150%,具体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经交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的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可见,孟某在工厂做工3年,那么他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
76.劳动者可以享受哪些失业待遇?
失业劳动者可以享有的失业保险待遇,除上述失业救济金外,还有失业职工医疗费、失业职工专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失业职工医疗费的发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失业职工丧葬费和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失业职工专业培训费和生产自救费,按照上年度筹集失业保险基金的一定比例提取,具体提取比例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77.失业保险关系发生转移,将如何处理?
2000年5月,陈某在某单位就业并办理了失业保险。2003年6月,陈某在同一城市与另一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陈某在办理有关人事关系的手续过程中,失业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按照现行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跨统筹地区转移或在职职工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转出单位或职工应在开具证明后60日内到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自在转出地停止交费的当月起,按转入地经办机构核定的费率交纳失业保险费。转出前后的交费时间合计计算。
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则可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而失业保险费用是否划转,则分为两种情况办理:一是失业人员跨省级地区转移,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转迁相应划转。需划转的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二是失业人员在省级地区内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保险费用是否随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而划转,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可见,陈某的失业保险费用是否划转应根据当地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