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02年2月4日发布的《关于对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债务问题的复函》中的相关规定,基本养老金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养命钱”,基本养老金在发放给离退休人员之前,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任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和划扣。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作出相应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法定授权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机构,承担着将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职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直接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补偿法院判决的债务。
另外,根据200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是由社会保险机构代参保人员管理,并最终由参保人员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所有。社会保险机构对该项基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企业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从以上规定来看,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债务人的养老保险金,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55.外商投资企业的农村职工如何参加养老保险?
农村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在职人员一般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国家对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养老保险所规定的办法是:交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地方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执行。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的个人交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交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交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城镇异地就业的职工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城镇异地就业的职工在交费单位所在地按规定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失业保险生活补助一次性发给本人。
56.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参保范围,通过现行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对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凡已经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和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要按有关规定将其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
有些城市已经推出被征地农民的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模式上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在筹资机制上采取个人、村集体、街道、区市共同负担;在参保资金来源上,被征地农民和村集体的交费主要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列支;街道补助从土地收益或社会保险储备金中列支。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标准是被征地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57.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是否能够继承?
村民老赵因病离开人世。老赵的儿子小赵已立业成家,但老赵去世后其养老金一直没人去领取。问:老赵的养老金小赵能继承领取吗?
小赵当然有权利继承领取其父亲的养老金。这里的养老金是作为老赵的遗产由其儿子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图书、文物等其他收藏;法律允许公民拥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等。养老金是可以作为公民的遗产进行继承的。但分为两种情况:如果养老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的,由受益人领取养老保险金。如果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取得。
继承养老保险金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投保人在缴费期间身亡的。投保人个人交纳全部保险费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另一种是投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身亡的。投保人领取养老金,期限为10年。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身亡者,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额的余额,可以一次性退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无继承人或无指定受益人者,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支付其丧葬费用。
58.因养老保险问题发生争议后如何处理?
付某因所在单位(某乡镇企业)即将倒闭而对其养老保险费进行核算,发现单位对自己的养老保险费有少交的情况。因此与单位发生纠纷。问:付某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规定,付某有两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种途径是通过行政裁决。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因交纳养老保险费发生争议的,以及劳动者或者单位与承办机构因养老保险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县民政局申请裁决。另外一种途径是通过民事诉讼。付某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双方的争议。
承办机构对单位的交费情况实行检查监督机制。承办机构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养老保险费的交纳情况进行检查,对逾期交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按照滞交天数每天增收2‰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归入养老保险基金。若通过裁决发现该单位确有不交、漏交或者少交养老保险费的情况,由县民政局责令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县民政局可处以未交纳金额1~2倍的罚款。假如个人不按照规定交纳养老保险费,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其他养老待遇;少交纳养老保险费的,则相应扣减单位交纳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部分。
59.被判刑或劳动教养后,养老保险如何办理?
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分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总的来说,可以分为四种情况:
(1)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保险金。
(2)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交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
(3)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
(4)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60.冒领他人的养老保险金如何处置?
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有严格程序规定。已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的街道社区服务组织要在7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尚未纳入社会管理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要在3日内向死亡者原单位报告,原单位应在4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要在7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报告并审核死亡证明材料有效后,应及时办理支付丧葬补助等项费用的手续,同时终止死亡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总之,劳动者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到指定的承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若违反前面的规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或他人冒领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责令冒领者退还冒领金额;情节严重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处以多领、冒领金额1~5倍罚款。对拒不退还冒领金额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1.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在达到退休年龄后怎样领取养老金?
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所有城镇企业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包括农民合同制工人。2001年,我国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文进一步明确了农民合同制职工的参保缴费、待遇计发等方面的政策。
因此,农民合同制职工应该在用人单位的组织下,参加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要求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
我国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发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经农民合同工的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但是农民合同工继续留在城市工作的,则不必结清个人账户,新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农民工接续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当农民工达到国家规定的养老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即可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可按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处理,其待遇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其个人账户存储额及利息一次性全额支付给本人;第二部分,按其累计缴费年限,累计缴费满12个月(第1个缴费年度),发给1个月的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以后累计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满12个月计),以此为基数,增发0.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并计算到月,保留一位小数。随着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农民工只要在城里工作并且能够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则在退休后可以享受与城市劳动者同样的退休待遇。
农民工如果在城里工作一段时间后终止工作,返乡务农或者从事其他劳动,其已经办理的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存储额可以一次性领取。但从农民工的晚年生活保障出发,建议有支付能力的农民工最好不要每次中断工作都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因为,农民工即使返乡,其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还是可以存放在工作城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今后如果想进城工作,农民工的个人账户便可以接续使用,其前后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可合并计算本息。在达到法定领取养老金条件后,农民工不仅可以领取个人账户中的存储额,还可以领取基础养老金。
62.哪些情况下需要停发养老保险金?
根据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养老保险金:(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3)被判刑收监执行或在劳动教养期间的;(4)弄虚作假违规办理离退休手续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第(1)、(2)、(5)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应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对第(3)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对第(4)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立即停发基本养老金,并限期收回或从其以后应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中逐步扣回已经冒领的金额。
63.养老保险的转移、变更、注销如何办理?
农民工小强在某市的一个企业打工多年,小强进入企业不久后就办理了养老保险。该企业由于经营不善,面临破产,小强如何处理自己的养老保险呢?
根据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予以封存,在本统筹区域内重新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关系予以接续。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离开本统筹地区重新就业。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关系可以转入本人重新参保地。非本市户籍农民工离开本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凭个人身份证可以到所在单位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可见,小强有三种途径转移自己的养老保险关系:第一,参加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离开本统筹地区重新就业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关系可转入本人重新参保地。第二,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封存,在本统筹区域内重新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关系予以接续。第三,非本市户籍农民工离开本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凭个人身份证可到所在单位交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社会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由于身份转变,养老保险也一起发生变化。农民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期间转为城镇居民的,改按城镇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另外,新设立的单位以及单位有分立、合并、破产、被撤销或者录用、辞退人员等情况时,应当在一个月内向指定的承办机构办理单位及其在职人员的养老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农、副业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由其所在村办理。单位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被撤销时,必须优先清偿应当交纳的养老保险。
64.什么是农村医疗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