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村殡葬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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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在举国上下以无比的热情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时期,决不允许封建迷信用品大肆泛滥。国家法律明文规定,要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禁止制造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制造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4.应当如何看待近年来农村百姓祭奠时以送鲜花代替焚烧冥币等新方式?

现在很多地方以网上的无限空间建设虚拟公墓,倡导人们利用文明祭奠网实现网上祭奠。同时,引导人们用鲜花代替焚烧冥币、烧纸祭奠,倡导“家庭追思会”“网上祭祀”等文明节俭的祭祀方式,倡导“绿色殡葬”,可种植纪念树表达怀念之情,杜绝铺张浪费、破除陈规陋习,树立文明风尚。杜绝在城市主要街道焚烧冥币、烧纸祭祀现象,严禁生产销售冥币、纸扎、锡纸。

新俗鲜花表思念,阴阳两界渡辰宵。这种做法有新意,祭祀活动主要是为了悼念逝者、寄托哀思、缅怀先人。用鲜花代替冥币既高雅又环保,移风易俗,有利于创建文明社会。

目前这种新形式是倡导文明殡葬礼仪的表现,是应当肯定和推广的。国家关于殡葬改革的政策是要求开展健康文明的殡葬仪式,反对封建、愚昧的殡葬习俗,同时认真开展殡葬行业精神文明的创建活动。

为了坚持改革方向,殡葬单位要提供健康文明的殡仪和安葬服务,不在本单位的经营场所销售锡箔、冥币、纸钱、纸扎品等迷信用品,禁止巫汉神婆在殡葬场所装神弄鬼,应提倡文明的殡葬方式。

35.对将公墓中的墓穴私下出售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依据法律,对外出售墓穴的公益性公墓,视为非法经营性公墓,民政部门应当对其予以清理整顿。具体处理办法是:公益性公墓对外出售墓穴的,其用地按照非法转让处理,由殡葬主管部门配合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并没收非法所得。

36.公墓负责人做违反法规、违背职业操守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韩某在1995年至2004年2月的9年中,利用自己担任市殡仪馆馆长、市南山公墓管理处实际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牟利,他先后收受包工头、骨灰盒和墓材销售商李某某、罗某某、谭某某等10多人的财物,总计人民币73.91万余元。

2002年12月至2003年9月,韩某为了谋取个人利益,私自决定将殡仪馆和南山公墓管理处的公款分多次“借”给某殡葬服务部、南山公墓新区服务有限公司使用,金额达123万元。经检察机关查明,这两家企业的最大股东和负责人均为韩某。在韩某现有财产中,除去受贿所得和个人合法收入外,还有72万余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韩某的这种行为,依照法律该如何处理?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守规定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要杜绝殡仪工作人员的违背职业操守的行为应做到:(1)转变观念,加强认识,将透明政府、阳光政务的理念深植到每个公务员的内心;(2)通过制定法律规范,形成制度约束,将行政公开确定为政府部门的义务;(3)责任落实到位,监督保障有力,确保公开制度获得实效。

37.公墓负责人有预售骨灰存放格位的行为,该怎样处理?

2003年,某县某镇村民钱某为了给自己在公墓里买了一个“风水”好的骨灰存放格位,给管理公墓的负责人送了3000元的感谢费,让该负责人暗中帮助,给自己预售了一个满意的骨灰格位。该公墓的负责人的预售骨灰存放格位的行为违法吗?

本案例中预售骨灰存放格位的行为是违法的,骨灰存放设施不同于一般流通的商品,不能用市场上的预售方式出售。将骨灰存放设施作为一般流通的商品预售,属于不正当经营方式,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制止。1997年,国家民政部针对当时出现的部分单位和个人非法从事墓穴、骨灰存放格位预售、传销和炒买炒卖活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下发了《关于禁止利用骨灰存放设施进行不正当营销活动的通知》。

在该通知中,首次对骨灰存放设施的性质进行了明确:骨灰存放设施不是一般的商品,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死亡者的证明,办理购买和使用手续,公墓(塔陵园)不得预售、传销和炒买炒卖;购买者不得私自转让、买卖。

38.对于私卖封建用品的行为,相关执法部门该怎样处理?

某村村民王某做殡葬用品生意。他除了卖规定的殡葬用品外,还私下卖纸人、纸房、冥币等封建迷信用品,并靠大量出售这些用品赚取高额利润,严重影响了当地殡葬改革的施行,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对于王某的这种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作何处理?

根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现有的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由殡葬主管部门收缴销毁。对不听劝阻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或责令停业整顿。凡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或个人要经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否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登记注册。

39.在殡葬改革工作中,民政部门实际工作有哪些?

在推进殡葬改革的实践中,民政部门的实际工作主要包括:

(1)切实履行职责,坚决、圆满地贯彻执行既定的殡葬管理方针、政策和法规;

(2)当好政府的参谋,及时向领导反映工作情况和问题,提出建议,作出规划,拟制地区性的殡葬法规和规章;

(3)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建立定期的对话制度,交流情况,协调政策;

(4)督促、检查本地区殡葬工作情况,加强社会行政管理;

(5)管理殡葬事业单位,搞好殡葬服务工作;

(6)指导红白事理事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

(7)做好社会宣传工作。

40.农村风景名胜区开发时,如果风景区内有坟墓该怎么办?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建造坟墓,如果是在风景名胜区区域里已有的坟墓,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能留坟头。但是,如果是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坟头,可以予以保留。

值得一提的是,在农村名胜风景区开发时,对于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和古墓葬等特殊坟墓另有规定。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凡是被列入国家级、省级、市(县)级重点烈士建筑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就地做好原墓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未被列入重点而散葬的烈士墓,经报请当地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将遗骨火化,将骨灰安放或安葬在当地的烈士陵园或公墓,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知名人士墓迁入当地公墓,已普查登记的古墓葬应予保留并加以保护。平整墓地过程中,如发现文物应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保护的有关法规妥善处理。

对于在规定区域内散葬的回民墓地,原则上迁入当地回民公墓。如果没有回民公墓,当地民政工作部门要协调建立回民公墓,在回民公墓未建立前,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有关规定,现有的在禁止建造坟墓的区域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墓地,原则上迁入当地的公墓(包括华侨公墓)。对一些重要的知名爱国人士、台湾重要上层人士的坟墓以重点侨务工作对象的祖墓,原则上予以保留,具体对象宜从严把握,必须由省侨办和主管港澳事务的部门(对华侨及港澳同胞)、省台办和统战部门(对台胞)提出名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41.在交通便利、人口稠密的地区能否要求土葬?

《条例修订草案》第四条规定: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便利的地区,应当实行火化;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化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化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部门报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根据规定,在火葬区内,遗体一律实行火葬,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可以除外,但少数民族中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火葬区内遗体非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不得外运。在火葬区内,将应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应当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42.哪些应火葬却土葬的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公民有以下行为的,应当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1)在火葬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进行土葬的。

(2)在火葬区的公墓和公益性墓地以外埋葬骨灰并修建坟墓的。

(3)在土葬改革区公墓和公益性墓地以外埋葬遗体并修建坟墓的。

43.丧事活动严重影响了交通秩序,该怎样处理?

2007年8月,一支庞大的送葬队伍沿某市环城路缓慢行进,严重影响了该路段的交通畅通。对这种严重影响交通秩序的丧事活动,该如何处理?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有人违背了该规定,其所办理的丧事活动妨碍了公共秩序、危害了公共安全、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民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如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殡葬事务中如何发挥领导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

领导干部在殡葬事务中廉洁自律的目标是:积极倡导丧事简办,坚决杜绝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行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必须做到:不准利用家庭成员殡葬机会大摆宴席、挥霍浪费,更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和借机敛财;干部逝世后,丧事应该按照有关规定,本着从简原则,由单位负责办理,不开追悼会,不准用公款送花圈;干部及家庭成员去世后,除少数民族外,遗体均实行火葬,不准土葬。骨灰按照当地规定,或存入骨灰堂,或安葬在骨灰公墓,提倡深埋不留坟头,不准用公款修墓建碑。不保留骨灰的,应就近就地处理,不组织到外地撒散;领导干部要带头移风易俗,严禁丧事中的看风水、出大殡等封建迷信活动。

45.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该怎样树立文明殡葬风尚?

几千年传统丧葬陋俗的影响,在清明节期间往往会集中反映出来,有的大烧花圈、纸扎冥币;有的借机搞封建迷信,兜售具有迷信色彩的丧葬用品;有的将已平掉的坟头重新建起,侵占浪费土地资源;有的趁机违法营销墓穴、骨灰格位等。这些现象严重地干扰了殡葬改革,影响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我们应该如何进行文明殡葬活动呢?

群众可以采取骨灰撒海、骨灰植树、深埋不留坟头等新做法,现在一些城市也倡导“家庭追思会”等文明的祭祀新形式。《民政部关于在清明节期间深入开展文明祭祀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殡仪服务单位和基层红白理事会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及时发现和宣传群众中自发形成的文明祭礼形式,移风易俗,保护环境,反对迷信,清除愚昧,不断提高群众精神文化生活质量,引导群众自觉破除丧葬陋俗,树立社会主义文明新风尚。

46.遇到在耕地、林地私建坟墓时,该怎样处理?

某村民组,有一群殡葬中介,靠代取骨灰、代人找地修坟牟利。他们提供“一条龙服务”,即取骨灰、找地安葬、修坟打碑。一般公墓的占地面积仅为1平方米,他们修的坟,占地随便都是好几平方米,他们是私自用山林修建坟墓。这些殡葬中介的行为合法吗?

这是违法的行为。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建设公墓,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建殡葬设施。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因此,那些提供“一条龙”服务的村民从事的违法行为,根据法律法规,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7.公民能否修建豪华祖坟?

某乡镇南面有一座豪华墓地,坟墓、墓碑均为汉白玉制成,坟前有一个人工湖,湖上有一座汉白玉桥,坟墓四周有铁丝网围着,由两位老人看守。该坟占地20亩。这是一个镇干部王某为其祖父修的坟,有村民传言该坟地共花费三十多万元,而王某自称花了八九万。那里原来有一个茂密的小树林,现在安葬了王某的祖父,俨然是他家的祖坟了。公民修建豪华祖坟的行为合法吗?

公民不能修建豪华祖坟,身为镇上的领导干部的王某更应该起带头示范作用。

祖坟是封建迷信的产物,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时期,应该予以杜绝。我国的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因此,在该案例中,王某的这一行为是违法的,应当予以禁止并责令改正。

48.可以占用林地修建坟墓吗?

不能占用林地修建坟墓。我国人口基数庞大,加上环境破坏日益严重,人均林地面积严重不足。节约土地,保护森林资源已经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我国有关法律已经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1)耕地、林地;

(2)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3)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4)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法律规定,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区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和建造坟墓。

49.生前患鼠疫、霍乱等疾病的死者要求实行土葬,该怎样处理?

根据有关规定,生前因患有鼠疫、霍乱等疾病而死亡的,死者家属不能要求实行土葬。因为鼠疫、霍乱是严重的传染病,对因该类传染病而死亡的遗体实行土葬,将会严重污染土地,且有传播传染病的危险,所以应该立即消毒,就近火化。另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

50.为活人修坟,合法吗?相关行政部门该怎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