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村殡葬知识问答
30829300000002

第2章

因此,华侨公墓是非营利性的,管理华侨公墓的单位,要做到热情服务,提供方便,尽量满足华侨亲属的合理要求,收费价格要合理,不得搞商业性赢利活动,不得任意加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与港澳商人和外商在内地合作经营墓地。

16.要报批建设殡葬设施,该走哪些程序?

某乡镇与外商签订合同投资30万元人民币兴办经营性公墓,公墓已建好,所在县工商部门也下发了营业执照。但是,省民政厅发现后协同相关部门立即进行干预,并勒令停止经营并恢复原状。为什么领取了营业执照也要被取缔呢?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在上述案例中,该乡未经相关部门的审批,擅自兴建经营性墓地,是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7.各级政府对殡葬设施的管理职能和权限分别是什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则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馆、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18.民营资本该如何投资殡葬行业?

2005年,成都大安园(新东郊火葬场)项目向民营资本抛出“绣球”,欢迎私人资本入驻。大安园火葬场经营收入主要为火化遗体费、骨灰寄存费、祭品销售及出租费、殓房出租费等。按投资1.5亿元预测,项目投资利润率为8.27%,年平均经营收入3537万元,年平均净利润1257万元,投资回收期为8.29年。那么,民营资本能进入殡葬行业吗?

私人资本进入火葬行业没有政策障碍,没有必要担心政策和法律风险。目前,国家正在修改殡葬管理条例,殡葬是特殊行业,不是完全开放的市场,私人资本可以通过“建设—运营—移交”的方式进入。

但目前在全国规模较大完全属民营性质的殡仪馆为数较少,全国一些地方殡葬业仍被民政部门主导经营,民营资本进入殡葬行业困难重重。民政部《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表明,殡葬事业单位不能变为创收牟利的暴利行业。但事实是很多地方的殡仪馆凭借着自己的垄断地位而乱收费,从而从中牟取暴利。现在很多地方政府也在积极鼓励民营资本进入殡葬行业,以打破垄断局面,形成竞争机制。

实际上,1997年国务院出台的《殡葬管理条例》并未限制民营资本进入殡葬业。而有法学家也认为,依据“公民可以从事法律所不禁止的行为”的原则,民营资本进入殡葬行业是合法的。事实上,民营资本进入殡葬行业后,不但会打破现有的殡葬垄断市场格局,给老百姓带来实惠,同时还可以增加政府的税收,可以说是一举多得。

19.农村如果要修建殡仪馆和殡仪服务站应经什么样的审批手续?

《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建设相关殡葬设施,要经过以下审批: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20.对于违法修建经营性公墓的行为,相关的执法部门该怎样处理?

某市郊区的一些乡村干部制造舆论说:“要想富,办公墓。”有的村准备与外商洽谈合资兴办公墓事宜,还有的村拟把公益性公墓对外开放,改作经营性公墓。

某省的一些乡镇要求把所在地的经营性公墓划为乡镇企业经济实体,并打算摆脱民政部门的管理。这些行为是否正确?

这些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经营性公墓管理的规定,对于擅自修建经营性公墓(包括中外合资公墓)的某些乡(镇)或其他非殡葬事业单位,民政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以制止。经制止无效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请示当地政府领导,尽快与有关部门组织调查,依法进行检查整顿,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严肃处理。同时,将处理结果报告民政部。

21.制定公墓建设规划的原则有哪些?

民政部提出要科学制定公墓的建设规划。制定公墓规划的原则是:

(1)遵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坚持骨灰处理多样化,大力推行少占或不占土地的处理方式。

(2)在耕地较少的平原区不再规划建设公墓,可以规划建设骨灰存放设施。

(3)火葬区公墓的数量和占地面积要严格控制。

公墓是现阶段处理骨灰(遗体)的一种过渡形式,不是我国殡葬改革的发展方向。因此,骨灰进入公墓安葬的比例不宜过大,同时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测算,进行规划设置。

22.当前民政部共批准了几个一级殡仪馆?

根据2002年3月13日民政部发出的《关于批准十七个殡仪馆为国家一级殡仪馆和认定三十五个殡仪馆为国家二级殡仪馆的通知》,下列17个殡仪馆为国家一级殡仪馆:安徽省芜湖市殡仪馆、上海市奉贤区殡仪馆、上海市金山殡仪馆、上海市嘉定区殡仪馆、上海市松江区殡仪馆、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殡仪馆、重庆市江南殡仪馆、河南省开封殡仪馆、山东省潍坊市殡仪馆、江苏省徐州市殡仪馆、湖北武汉市武昌殡仪馆、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殡仪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平路殡仪馆、黑龙江省大庆市殡仪馆、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殡仪馆、陕西省西安市殡仪馆。

23.当前民政部共批准了几个二级殡仪馆?

根据2002年3月13日民政部发出的《关于批准十七个殡仪馆为国家一级殡仪馆和认定三十五个殡仪馆为国家二级殡仪馆的通知》,批准下列35个殡仪馆为国家二级殡仪馆:山东省东营市殡仪馆、山东省龙口市殡仪馆、山东省滨州市殡仪馆、山东省博兴县殡仪馆、山东省曲阜市殡仪馆、山东省邹城市殡仪馆、山东省文登市殡仪馆、山东省威海市殡仪馆、辽宁省阜新市殡仪馆、辽宁省沈阳市回龙岗革命公墓殡仪馆、辽宁省东港市殡仪馆、江苏省连云港市殡仪馆、江苏省淮阴市殡仪馆、江苏省高邮市殡仪馆、江苏省泰兴市殡仪馆、黑龙江省集贤市殡仪馆、黑龙江省七河市殡仪馆、黑龙江省密云市殡仪馆、黑龙江省勃利县殡仪馆、河南省洛阳市殡仪馆、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殡仪馆、福建省泉州市殡仪馆、福建省晋江市殡仪馆、安徽省蚌埠市殡仪馆、安徽省淮北市殡仪馆、安徽省舒城市殡仪馆、北京门头沟区殡仪馆、天津市宁河县殡仪馆、上海市闵行区殡仪馆、浙江省余杭市第一殡仪馆、四川省成都市北郊殡仪馆、四川省自贡市殡仪馆、四川省绵阳市殡仪馆、四川省绵竹市殡仪馆、四川省彭城市殡仪馆。

24.哪些公墓属于国家清理整顿的范围?

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公墓属于被清理整顿的范围:

(1)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兴建的公墓和未经民政部或国家计委批准立项的吸收外资(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合资合作兴建的公墓,即为非法公墓。

(2)虽然经过批准建立,但在公墓内修建封建迷信设施、搞违法营销活动或未经验收擅自经营的公墓单位。

(3)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从事营销活动的公益性公墓。

25.对于在公墓内修建迷信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相关主管部门该怎样处理?

对在公墓内构建封建迷信设施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责令其停止封建迷信活动,限期拆除封建迷信设施;对于不听劝阻、扰乱社会秩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在公益性生态墓地内,一般情况下,修建封建迷信设施、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修建宗族墓地和修建活人墓等都是不允许的,农民朋友一定要有正确的丧葬意识和行为。

26.土葬改革区内修建火葬场能否要求当地人民筹建资金?

某区是土葬改革区,为了推行国家改革土葬、提倡火葬的政策,开始兴建火葬场。某区政府和相关部门以修建火葬场是为广大人民服务为理由,要求本区内人民缴纳筹建费。这种要求是否合法?

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土葬改革区殡仪馆建设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土葬改革区内修建火葬场是不能向当地人民筹建资金的。因为国家大力推行火葬的方式,修建火葬场是国家政策指导的。修建火葬场所需的经费,应当由政府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而不是强行要求当地人民筹建资金。

27.从事殡葬管理的公共机构和事业单位能否利用职权,实行强制销售指定殡葬用品?

2005年,某省殡葬管理处服务部在为死者家属提供骨灰存放服务时,以骨灰盒规定不一致、不方便管理为由,强迫死者家属购买其销售的骨灰盒,否则不予存放,共强制销售骨灰盒8000个。

我国《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由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服务事业,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重视殡葬工作,解决当前殡葬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制止违反国家殡葬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使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本案例中的强制销售行为违反了国家法规政策,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事殡仪服务的人员违反了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相关主管部门可对强制销售的行为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

28.我国殡葬习俗改革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

殡葬业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一种特殊行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国家推行殡葬改革,实行火葬和殡葬习俗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要求人们在殡葬活动中合理使用各种资源,为人类的长久生存留下必要的空间。

目前殡葬服务设施不断完善,殡葬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逐步从计划经济下实行政府统一管理的模式,如设施由政府修建、人员由政府选编、经费由政府划拨,殡仪服务也大部分由政府组织提供,向适应社会需求,逐步实现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方向转变,受政策保护,垄断经营的局面正在被打破。

具体的改革措施有:

(1)严格限制墓地的占地面积和规定使用年限,以减缓墓地扩展的速度和形成墓地的循环使用机制;

(2)倡导少占土地和不占土地的骨灰安置方式,如室内葬、壁葬、塔葬、海葬、植树葬等;

(3)在农村鼓励采用骨灰深埋地下不留标识不影响耕作的方式。

29.当执法部门遇到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时,该怎样处理?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如果违反以上规定,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0.能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吗?

某市殡仪馆公然出售棺材,将死者遗体装入棺材内,并连棺材一起火化。这种以“连棺火化”的形式出售棺材牟取暴利的行为被媒体披露后,该市殡葬服务中心有关人士针对此事作出公开回应,称连棺火化不违法。这种连棺火化的行为是否违法呢?

《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生产、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该殡葬服务中心以“连棺火化”之名,行出售棺材之实,已经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1.如果发现殡仪服务人员违规操作,该怎样处理?

某地殡仪服务人员伪造骨灰监管章、骨灰取灰证明、税务发票、财务章、公章等,以牟取暴利。那么,对于这些殡仪服务人员,法律是怎么样规定的呢?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殡仪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本案中,殡仪服务人员竟然利用其职务之便,干起了伪造的勾当,这是违法的。按照法律规定,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是否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传销骨灰存放的设施,属于违法的行为?

1998年1月6日民政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明确指出传销骨灰存放设施的行为是违法的。意见称:有的公墓单位为牟取暴利,把骨灰存放格位混同一般产品,以增值为诱饵,欺骗群众竞相购买,大肆进行传销和炒买炒卖等不正当营销活动,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引发一些不安定因素。《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要求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加强对公墓(含塔陵园等骨灰存放设施)的管理,坚决制止并制裁利用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进行传销和炒买炒卖等不正当营销活动。

33.清明时节,一些不法商贩趁机制造封建用品,这种行为合法吗?

这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以及供祭奠活动燃烧的物品。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政治觉悟和文化水平得到了不断的提高,人民群众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废除旧的丧葬习俗,改革封建迷信的殡葬礼俗,积极树立殡葬新风尚。